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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

法律检索 2022-02-20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律极客 Author Law Geek

来源:法律极客,作者:Law Geek(郭斌)
︱《庭审专家》(Bull)海报
近来听说,裁判文书网公开制度最近在进行调整整改。各位法律同行近来也都纷纷注意到,打开一些第三方厂商的司法案例数据库官网,纷纷提示系统升级,而已经升级完成的司法案例数据库,查询的司法案例结果,首部已经不再有当事人及代理人信息,尾部也不再有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及书记员等信息,裁判法院、案号等部分信息也已做了技术处理,显示为 * 或马赛克。通过右键查看网页源码,发现相关内容已经从数据库层面删除或替换,而不是简单的CSS样式覆盖处理。
不过,前往官方的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查询验证,发现裁判文书并没有做上述技术处理。

可能的缘由

(一)个人信息保护

针对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这么一项堪称重大的调整,前往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众号查询,却发现并无明文告示和说明。私下猜想,对裁判文书的调整,可能是为了迎合新近于2021年1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要求。该法律第二章第三节『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规定如下: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本节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本节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有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或者告知将妨碍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提供支持与协助。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适用本法关于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定。
此外,该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还规定,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此,料想本次裁判文书公开的相关调整当与此有关,毕竟此前曾发生过匿名化处理不全面,导致相关当事人信息甚至是身份证号码信息被泄露公开的情形。本次调整,也许是进一步加强裁判文书所涉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
不过值得思考的问题是,《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中关于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程序、技术处理的相关规定,不足以应对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吗?而简单删除首部当事人信息,而案件中涉及到非当事人以外其他个人的信息保护问题如何有效解决?

(二)防止反向分析

Good lawyers worry about facts, great lawyers worry about their opponents. 好的律师研究案件事实,伟大的律师则研究对手。
——SUITS
所谓的对手,可能不仅指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理当还包括法官、陪审团等。
《庭审专家》(英语:Bull,又名《律政狂牛》)是一部美国律政题材的电视剧,根据一群为庭审统计公司(Trial Analysis Corporation)服务的雇员故事所展开,庭审统计公司是一家由心理学家和“庭审科学”专家杰森·布尔博士所领导的陪审团咨询公司。布尔利用自己和自己团队成员的技能帮助自己的客户挑选合适的陪审员,并协助客户的律师甄选合适的辩护方式来赢取陪审团支持。
研究分析陪审团或法官,这事儿不仅停留在影视剧中。近年来,中国律师界有关诉讼技能的实务讲座、课程,均不同程度提及关于法官的研究及分析,并得出一些初浅的结论,诸如:民事庭法官更重视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商事庭法官更重视意思自治,保护交易安全;基层法院法官更重视解决个案纠纷,更偏重文义解释,高层级法院法官更重视裁判指引作用及规则的确定,更喜好目的解释;男性法官更看重律师的自信与效率及判断力,女性法官更欣赏律师的真诚表达与善解人意。这些实务技能课程甚至指明了了解法官的方法:法官文章、著述、演讲,以及裁判文书及庭审直播。诸如此类的分析并非全无道理,但法官终究是法官,司法裁判最终要依赖于法律规范、法律事实及当时当地的司法政策,即使参杂法官的个人前见,也并非一成不变,一如霍姆斯大法官所说——『写那些话时,我还很年轻……现在,我已经不这么想了』。
我们向来提倡研究类案,提交类案报告,而非研究法官,如果将对承办法官的研究作为诉讼策略的一个重要方面,难免引发道德风险,亦不利于当事人及代理人专注于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因而,本次调整,还隐去了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的相关信息,也许有关于对法官反向研究分析方面的忧虑。

衍生的问题

如果按照目前裁判文书公开调整后的技术处理方式,可能面临至少如下方面的问题:

(一)类案检索问题

裁判文书公开的调整,首先受到影响的即为类案检索问题。2020年7月3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简称《类案检索意见》)第四条明确: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而按照目前裁判文书公开的调整方式,已不再显示审判法院,无法有效确定法院层级,进而无法准确锚定类案件检索范围。此外,《类案检索意见》虽然主要是面向承办法官的要求,但在诉讼实务中,双方诉讼代理人往往主动提交类案检索报告,部分法院也随同案件受理文件,一并书面要求或诉讼代理人提供类似案例。
而无论是承办法官,还是诉讼当事人或代理人,类案检索难免要指向具体裁判文书,而裁判文书的唯一识别性即在于案号,如果将案号隐藏,则无法精准对应裁判文书,对于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提交的类案检索报告,也将无从确认检索报告及裁判观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全面性,即使提交裁判文书全文作为附件,也因无案号而增加核实核验的工作量。

(二)司法公开的关联问题

裁判文书公开只是司法公开制度的一个方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栏目,明显可见的司法公开制度,还包括如下方面:
  • 审判流程信息公开
  • 庭审直播公开
  • 执行信息公开
  • 破产信息公开
  • 送达信息公开
如果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调整,主要目的在于协调司法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冲突,那么仅仅针对裁判文书进行技术处理,是否即为已足。相关案件及当事人的信息,仍然可能存在于庭审直播公开、执行信息公开、送达信息公开等渠道,如何确保在各类平台系统,均可以进行有效处理以达到保护个人信息的要求。特别地,在所谓『首宗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的『光环』之下,官方媒体、自媒体铺天盖地宣传,个人破产重整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举国尽知,此种情形下,个人信息又该如何保护?
进一步延伸开来,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所披露的信息该当如何处理?毕竟行政机关理所当然也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机关』,资格许可、治安、税务、环保、交通等相关行政文书,是否应类比裁判文书,进行技术化处理?行业协会(律师协会、会计师协会、基金业协会)的等部门所掌握的相关信息,在公示公开时是否也需要技术处理?如果需要处理,范围、标准、限度又该如何确定?处理以后再行公示是否还有意义?
回归本题,裁判文书公开的意义不仅在于以司法公开的方式进行普法,更在于将相关主体涉诉信息作为诚信信息的一部分予以公布,推动诚信社会建设。那么,在诚信体系建设问题角度来看,个人信息与司法公开的价值衡量,究竟该如何抉择。

一点声音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关于解决在裁判文书上隐藏个人信息”问题的答复》中明确裁判文书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立场,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官网『院长信箱』栏目发布:
2013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统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裁判文书,并对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程序、技术处理等进行了详尽地规定。司法解释的出台,对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是案件审判结果的公开,其重要目的是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便于公众对司法进行监督,同时通过上网公布真实的裁判文书,推动全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切实履行司法的社会责任。上述价值的实现,均要求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基于信息保护而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外,必须做到内容真实。为此,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实名公开也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但是,由于实名公开自然人的姓名,可能会对其生活、学习、就业带来一定的影响。从平衡公众知情权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隐私权和其他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之间的利益关系的角度来考虑,在与公共利益关系不是很密切或确有必要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信息予以特别保护的部分案件中,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对部分案件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化处理。这些案件包括以下三大类: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姓名;2.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的姓名;3.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的姓名。你所反映的案件及情形并不属于司法解释的例外情形,南京中院文书上网的做法并无不当。司法解释施行的时间也只有半年多一点,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不同的认识甚至是利益冲突,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我院会及时研究,及时处理,力求达到公众知情权、监督权与当事人重要信息的安全之间的最佳平衡。
作为裁判文书公开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自2010年制定生效,至2013年修订,至2016年再修订,不断完善公开范围、公开程序、公开责任、技术处理等问题,可以看出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的不断尝试与努力。未料今日,竟一刀切之,悄然隐去诸多信息。这绝非『公众知情权、监督权与当事人重要信息的安全之间的最佳平衡』,是否有点像异地行程一律不得进京一样的防疫『懒政』,草率而武断呢?
私以为,通过不断探索裁判文书的公开范围、公开程序、技术处理等,已足以为个人信息提供充分保障。在个人信息可以通过去标识化、匿名化处理予以保护的情况下,在裁判文书公开所具有的普法教育、诚信推动、统一裁判等价值面前,对裁判文书公开内容大面积技术隐匿,实在可惜。
或者,至少可以保留裁判法院及完整案号,以作为已公开裁判文书的唯一识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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