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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评论|巴基斯坦法律专家评价ECP的裁决对PTI意味着什么?
ECP在经过几年因法律和政治方面的各种干预而造成的拖延后,终于对本应是一个公开的案件做出了决定。简而言之,ECP说PTI收到了被禁止的资金,如来自外国公民和公司的资金。它已经向该党发出了解释原因的通知,要求它解释为什么这些资金可能没有被没收。
账目每年都是正常的,而由于PTI的账目明显不正常,其领导人的承诺变成虚假的。而在这个国家,你不会因为得到情报机构或得到本拉登的资助(此前,PML-N在ECP前承认收到基地组织创始人的资助)而被取消竞选资格,但你会因为“未提取的应收账款”而被淘汰,因为你没有达到宪法规定的诚实标准,这是红线。
如果法律一视同仁,那么最高法院将纳瓦兹·谢里夫赶下台的原因,也适用于之前的PTI领导人伊姆兰·汗。但现在已经没有统一的执法标准了,Khwaja Asif证明了这一点。在伊斯兰堡高等法院说它必须遵循最高法院在纳瓦兹-谢里夫案中的先例,并因错误声明的程序性错误而取消了Khwaja Asif的资格之后,最高法院扭转方向,采用一个更新的标准,即非实质性错误现在不是自动取消资格。
法律规则是不一致的,法院的判决也是不一致的。因此,从今天开始,所有重要的是那些非常一致的人现在有了一个钩子,试图把另一位前总理挂在上面--基于他们插入宪法的对正义的理解,正是为了这种可能发生的情况,没有一个民主人士花心思去删除。
2002年《政党法令》(PPO)第6条阐述了谁可以成为政党的捐助者/捐款者,什么是被禁止的资金,以及被禁止的资金会发生什么。简而言之,任何外国国民、政府或机构都不能资助巴基斯坦的政党。如果根据《巴基斯坦宪法》第6(4)条,被禁止的资助被证实,上述资金将被国家没收。
今天早些时候,ECP宣布了对PTI案件的裁决,该案件是关于被禁止的资金,已经持续了7年多。但该判决是最弱的判决。资金已被证明来自未公开的和被禁止的来源。一旦被证实,它们应该被命令由国家没收,但事实并非如此;相反,已发出另一个解释原因的通知,以进一步解释。这将被PTI的社交媒体团队渲染,要求首席选举专员辞职的压力也会增加。
与被禁止的资金有关的是PPO的第13条,该条要求政党每年提交经审计的财务账目,并由政党负责人证明。在本案中,该证明也被判定为虚假。这违反了《宪法》第62条关于议员必须是公正诚实的规定。其次,承担审计工作的部门也应该受到处罚,并被置于监督之下。
至于PTI,ECP将其裁决的范围限制在根据PPO第6条和PPR第6(3)条的规定没收资金,这需要随后进行听证。没有任何地方认为PTI属于明确禁止的“外国援助的政党”如果它从外国政府或政党那里得到了这种资金,就会引起这种禁止。
根据《宪法》第15条,“外国援助的政党”也应该被解散,而根据这一裁决,PTI并不属于这一范围。最高法院在哈尼夫·阿巴西诉伊姆兰·汗,案中已经解决了接受违禁资金和作为外国援助的政党运作之间的区别问题。
谈到伊姆兰·汗,ECP对他在证书中提出的不准确之处提出异议,宣称该党是按照巴基斯坦法规运作的。但这是否构成故意的错误声明还有待观察,最高法院在其最近的判例中规定,在证明不诚实或其他方面的声明之前,要考虑的是立法者的意图,而不仅仅是疏忽的事实。在任何情况下,这种声明只能由法院根据第62条发布,而不是由ECP发布。
(裴怡萱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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