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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海南参保职工在普通门诊看病可报销

三亚发布 2022-04-26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共济保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普通门诊共济保障管理办法》)《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管理办法》)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参保职工如果有感冒发烧等小病小痛,在普通门诊看病费用也可以报销医保费用。



《普通门诊共济保障管理办法》规定,在职职工到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年度起付标准仅10元,最高支付标准1500元,报销比例达70%。为鼓励参保职工就近看病,保障广大群众门诊看病的服务体验,《普通门诊共济保障管理办法》从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方面进行了差异化的规定,年度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元、二级医疗机构5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元,报销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0%、二级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50%。
《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对在职职工的医保个人账户划入金额作出调整,在职人员个人缴纳的医保费仍然划入个人账户,医保统筹基金不再划入;医保个人账户不能自由支取和使用,可用于参保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以及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不能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费用。
参保职工可凭身份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就医,门诊报销时参保职工支付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可以用本人个人医保账户里的钱,也可以用亲情账户里的钱。这样可以最大限度提高家庭成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解决一家人中有的人账户钱太少,有的人账户钱较多的问题。
新办法实施后,预计我省年度医保统筹基金支出约7.11亿元,医保统筹基金年度约少支出1.95亿元,实际统筹基金新增支出约5.16亿元。总体来说,职工门诊保障待遇水平得到提高,保障更加充分。目前,我省医疗保障部门已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对接,为患者门诊就医、药店购药等提供直接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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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

编辑:向顺宇

主编:陈   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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