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休渔!
为切实做好我市2023年伏季休渔工作,确保休渔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和《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商请做好2023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函》(琼农便函〔2023〕592号)精神,现将2023年我市伏季休渔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二、休渔海域:北纬26度30分至北纬12度的东海和南海海域(含北部湾)。
三、休渔范围: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经农业农村部批准在休渔期间从事波纹巴非蛤专项捕捞且取得专项捕捞许可证的作业类型渔船除外,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四、休渔要求:
(一)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制度,除特殊原因严禁渔船跨省异地休渔。所有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的渔港、码头停泊,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位置。确因渔港容量限制、无法容纳休渔渔船或需临时离开船籍港,前往省外修船、保养的,属地农业农村局要进行严格审核及汇总。因修船、船检、避风等特殊情况需在省内跨地区、跨县域休渔的,必须经船籍港和停泊港所在地农业农村局协商确认并通报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在休渔期间,休渔渔船的渔具应捆扎、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或搬离渔船进库存放;需修理的渔具,应在修理完毕后立即封存或进库存放;具备条件的地区,渔具应与渔船分离存放。
(三)在休渔期间,禁止将其他作业类型变更为钓具;作业类型核定为“刺网、钓具”“掩罩、钓具”等的兼业渔船,休渔期间不得携带钓具以外的其他网具出海作业。
(四)所有休渔渔船不得携带渔具进入休渔海域。
(五)除维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渔渔船在伏休期间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
(六)渔业辅助船必须同步休渔,伏休期间禁止为休渔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
(七)所有免休渔船须在5月1日前配备AIS船位终端或北斗卫星终端,并始终保持开机状态,接受渔政执法部门监管。
请广大渔民遵照休渔制度,自觉做好渔船休渔安全停靠工作。对违反休渔规定的渔船,市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由市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扣减当年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希望社会各界支持配合,加强监督。
举报电话:三亚市农业农村局88272023、88253875;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第四行政执法支队88273460、88261492。
特此通告。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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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编辑:王 婧
审核:廖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