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指定4条科目三练车路线!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使用教练车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现将指定路线及练车时间公示如下,还请教练按规定练习。
吉阳区
天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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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
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申请人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
第九十五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
第九十六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
(二)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
第九十七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
(二)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
(三)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
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01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02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行为人有第一项情形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有第二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三亚交警
编辑:陈思思、陈淑林
审核:向顺宇、廖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