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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人注意!在朋友圈售卖口罩,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2006-2020 流行东莞 2020-09-13


自从疫情发生以来

微信聊天群、朋友圈陆续有人

销售口罩、酒精、消毒水等防护用品


但是

在朋友圈售卖口罩的人要注意了

口罩不是你想售卖就能售卖!


稍有不慎就会构成犯罪

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详情看下面这个视频

视频来源:惠东刑警


这就有很多网友提出问题

售卖这些防护用品需要取得资质吗?

只要卖的是真口罩就合理合法吗?

小编搜集到相关问题的解答

来了解一下



是否具备售卖资质?


①电子商务经营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

若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应遵守以下规定:

1.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2.依法需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3.应当在网站或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4.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填写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表,事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同时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产品页面应当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

5.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通过自建网站或者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活动。通过自建网站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并具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以及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



②口罩不是想销售就能销售

我们平时用的口罩一般分为劳保口罩、医用口罩、普通口罩。而在疫情防控期间大家大多都是使用医用口罩进行防护。

医用口罩作为一种医疗用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所以销售医用口罩不仅需要《营业执照》,还需要《第二类医疗经营备案凭证》。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经营者还必须能够提供出售口罩的进货票据,供货单位(个人)资质证明和产品的合格证明。


在微信上售卖口罩违法吗?


①个人在微信上售卖真口罩是否合法?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用口罩注册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755号),医用口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此可见,医用口罩,不是随随便便就能销售的。

个人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之前,是不能销售医用口罩。



②个人售卖医用口罩需承担的法律后果

违法销售医用口罩,若销售金额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若销售金额未达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会面临其他处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规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规定,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③挤压囤货,售价过高触犯非法经营罪

根据《两高涉疫司法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张图告诉你 

 微信售卖口罩是否合法 


东莞已经有案例被判刑了!



01

 诈骗3万元,判处一年八个月 


春节期间,男子黄某勇谎称有口罩出售,诈骗了受害人3万元,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2月15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开庭,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退赔受害人3万元。




02

 携18万元潜逃,判处有期徒刑4年 


2月3日,卢某新对受害人宣称口罩货源充足并在付款后次日发货,被害人订购了4万多个口罩,转款近10万元。随后卢某新“人间蒸发”,被害人报警后,2月7日,公安机关在福建将其抓获。


侦查得知,卢某新通过微信与5名受害人联系,由于口罩价格不断上涨,便向上家表明不购买要回了货款,利用被害人急购口罩心理继续骗取货款,金额共计18万元。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已经有不少街坊

因为朋友圈售卖口罩而上当

大家要引以为戒,提高警惕

不能让这些不法分子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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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惠东刑警、东莞阳光网、我们的东莞、义乌普法、网络,流行东莞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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