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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有家暴行为但无现场音像,能否排除其抚养权?

2017-05-18 劳动午报 律师观察


近日,读者郑筱昕致电本报说,她因年龄大了,加上家人催得紧,经人介绍与丈夫相识后不久便匆匆结婚。同样,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彼此性格差异较大,相互之间沟通困难。平时,莫说遇事商量,就连说话都没有好好说过。


    郑筱昕说,有时候她想离了算了,可是,离婚也不是闹着玩的。于是,就凑合着过了下来。谈起丈夫的脾气爱好,郑筱昕说,谈不上有什么爱好,唯一让丈夫上瘾的,恐怕就是喝酒了。


    由于丈夫嗜酒如命、逢酒必醉,其醉后伤人的劣性更加暴露无遗。郑筱昕说,她常常被丈夫酒后横加辱骂,甚至殴打。但是,对于这些,她只有多次用手机拍摄的伤情照片,还有5次被打伤后去医院检查并由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可以证明,没有丈夫对她实施家暴时的现场录音或影像。


    一开始,郑筱昕想忍忍就算了。可是,丈夫越来越变本加厉。如今,她因为实在无法容忍提出了离婚。而丈夫虽同意离婚,但一再强调3岁的儿子只能跟随他生活。


    郑筱昕担心儿子跟着丈夫生活,日后成为丈夫的施暴对象,考虑到儿子的成长,她坚决不同意丈夫的要求。她想知道:在其丈夫不承认其存在家暴行为的情况下,她能否根据自己已有的那些证据,要求法院将儿子判归她抚养,排除其丈夫对儿子的抚养权?


    律师说法


    就郑筱昕反映的问题,接受采访的马律师说,其可以要求法院将儿子判归她抚养,排除其丈夫对儿子的抚养权。


    一方面,法官可以根据逻辑推理及经验法则,推定其丈夫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即法官在对证据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全面分析判断之后,可以运用经验法则来厘清证据的真伪。


    郑筱昕所能提供的多次用手机拍摄的伤情照片、5次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虽然不同于录音或影像,无法直接证明其丈夫实施家庭暴力的具体经过,但可以客观地反映出她所主张事实的存在。即使其丈夫对自己的家暴行为矢口否认,法官也完全可以推定其实施过家庭暴力。


    另一方面,法官决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根据,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正因为具有暴力倾向的父母,往往缺乏对孩子给予父爱或母爱的能力和耐心,而离婚极易使施暴者因失去原有的暴力对象,将子女作为“替代品”,导致子女失去健康的成长环境,出现种种不利因素。在此情况下,法官会将子女判归无暴力家庭行为一方直接抚养的。况且,郑筱昕的儿子还小,跟随母亲生活更利于其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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