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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干部1年狂“赚”30万后,出事了!

浙里温州 2020-08-23


老百姓将自己的钱借给管理服务对象并从中获取高利,违纪吗? 


是的!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龙小纪


01违纪事实


黄某某,中共党员。2011年,黄某某担任龙湾区某工程建设指挥部综合科科长,并作为某公路整治工程的现场负责人,负责施工管理和工程款审批。2011年6月,黄某某利用工程现场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借款100万给工程施工单位现场代表应某某,按1.8%的月利率,每月收取18000元利息。至2012年2月,应某某将100万归还黄某某,黄某某共收取利息162000元。



2011年9月,黄某某利用工程现场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陆续共借款100万给工程施工单位现场代表张某,按1.8%的月利率,每月收取8100-18000元的利息。至2012年7月,张某将100万归还黄某某,黄某某共收取利息133300元。


黄某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借款给管理服务对象,并收取高额利息,违反廉洁纪律,又有其他涉嫌犯罪的行为,区纪委决定给予黄某某开除党籍处分,区监委决定给予黄某某开除公职处分。


02党纪链接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1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01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执纪者说

不管党员干部有没有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接受借贷一方谋利,只要这种放贷行为有获取大额回报,且不排除将来有利用职权为其谋利的可能,即可认定该党员干部违反党的廉洁纪律。


新修订2018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增加了有关违规借贷行为的处分条款,为预防利益输送和权力寻租等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扎紧了制度的笼子。





来源丨清廉龙湾

编辑丨圈圈圆圆圈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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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的事情不能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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