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师会长谈律师的专业精神
注:本文编辑香港张元洪律师, 本文经过作者苏绍聪律书面同意转载,文章内容来源于香港律师会网站。
香 港 律 师 会 会 长 苏 绍 聪
于 2017 年 1 月 9 日法 律 年 度 开 啓 典 礼 致 辞 全 文
终 审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 律 政 司 司 长 、 大 律 师 公 会 主 席 、 司 法 机 构 成 员 、 法 律 界 同 业 、 各 位 本 港 及 海 外 的 杰 出 嘉 宾 、 在 座 各 位:
引言
能 在 此 欢 迎 各 位 出 席 今 年 的 法 律 年 度 开 啓 典 礼, 与 有 荣 焉。 今年 是 香 港 律 师 会 成 立 110 周 年, 所 以 对 律 师 会 来 说, 是特 别 重 要 及 值 得 纪 念 的 一 年。
趁 此 机 会, 反 思 在 过 去 多 年 来, 我们 作 为 法 律 专 业 的 成 就 得 失, 非 常 合 时。
「专业精神」的演变
数 月 前 我 问 几 名 实 习 生 他 们 如 何 理 解 「专 业 精 神」。 我 当 时 并 没 有 说 明 这 问 题 的 背 景, 而 他 们 的 回 答 大 致 是 :「以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为 先」、「确 保 服 务 符 合 水 准」、「当 事 人 满 意」, 以及 一 些 比 较 小 心 金 钱 问 题 的 实 习 生 所 提 供 的 最 后 但 同 样 重 要 的 回 答 :「得 到 应 有 的 报 酬」。
以 上 答 案 不 但 确 定 了 市 场 主 导 思 想 多 年 来 对 法 律 界 造 成 的 影 响, 亦反 映 出 很 多 情 况 下, 当事 人 占 了 主 导 位 置。 纵是 如 此, 我却 不 敢 说 以 上 答 案 有 不 对 之 处, 因 为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当 然 十 分 重 要。 不过, 我 今 日 提 及 的 「专 业精 神」 是超 越 这 种 以 当 事 人 为 本 的 领 域, 而 这 方 面 却 一 直 被 忽 略。
重新思考「专业精神」的具体表现
律 师 在 执 业 时 往 往 不 自 觉 地 以 一 种 以 当 事 人 为 中 心 的 公 式 处 理 业 务, 但 我 今 天 所 指 的 「专 业 精 神」 却 超 于 此。 我 想 指 出 ── 容我 作 此 描 述 :「真 正 的」 专业 精 神 不 是 「履 行」 出 来 的 ; 它 既 不 应 是 短 暂 的 行 为, 亦 不 应 以 当 事 人 或 任 何 目 标 为 主。 我们 不 应 只 在 办 公 时 披 上 「专 业精 神」 的外 衣, 却在 下 班 时 将 之 与 我 们 的 西 装 及 律 师 袍 一 起 束 之 高 阁。
我 提 及 的 「专 业 精 神」 是 撇 除 物 质 联 系, 是我 们 提 供 服 务 以 外 的 体 现。
第一 : 具 体 表 现 专 业 精 神。
不 久 前, 我接 待 了 一 个 邻 近 司 法 管 辖 区 的 律 师 及 法 律 学 生 代 表 团, 我向 他 们 解 释 香 港 律 师 的 专 业 责 任, 就香 港 律 师 除 了 维 护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外, 还 须 向 其 他 当 事 人 以 外 的 人 士 负 有 不 同 责 任 (甚 至乎 反 对 方), 他 们 感 到 惊 讶。
香 港 的 律 师 不 单 向 其 当 事 人 负 责, 在 提 供 服 务 之 外, 还有 加 于 律 师 身 上 的 很 多 层 面 的 要 求, 对 此 他 们 感 到 难 以 置 信。
当 获 认 许 成 为 律 师 时, 该律 师 加 入 了 一 个 特 殊 的 群 体, 这 群 体 内 的 人 都 誓 言 维 护 远 超 于 普 通 经 济 生 产 者 的 准 则。 换 言 之, 他 们 不 单 保 证 向 当 事 人 及 法 庭 负 责, 亦 向 公 众 人 士 及 其 专 业 群 体 负 责。 所以, 身 为 此 专 业 的 成 员, 我 们 有 责 任 维 护 其 良 好 声 誉, 确 保 律 师 可 继 续 获 得 公 众 人 士 的 信 任 和 尊 重。
这 可 从 终 审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之 前 一 份 判 词 中 的 话 得 到 确 立:
「不 合适 行 为, 是 指 与 一 个 受 尊 敬 的 专 业 不 符 的 行 为 ; 公 众 把 信 赖 寄 托 于 此 专 业, 所 以 应 时 刻 维 护 其 尊 严。」 1
让 我 指 出 第 二 点 : 除 了 法 律 执 业 工 作 外, 我 们 亦 应 透 过 其 他 活 动 体 现 专 业 精 神。
这 不 是 一 些 新 颖 的 概 念, 因 为 在 律 师 会 的 专 业 守 则 内, 已 有 此 规 定。 2 但随 着 时 间, 这 一 点 可 能 渐 被 忽 略, 但 我 要 强 调, 任 何 一 名 法 律 专 业 人 士, 不 论 是 否 执 业, 任 何 时 候 都 是 法 院 人 员 及 法 律 专 业 成 员 之 一, 所以, 对 一 名 法 律 专 业 人 士 的 行 为 标 准, 即 使 在 法 律 执 业 以 外 的 行 为, 都 一 样 必 须 坚 守 应 有 的 准 则。
所 以, 要 体 现 真 正 的 专 业 精 神, 并没 有 「在 职」 与 「不 在 职」 之分。 此 外, 当 真 正 的 专 业 精 神 要 获 得 体 现, 律 师 须 负 上 额 外 责 任, 行 事 为 人 要 较 一 名 普 通 市 民 更 加 谨 慎, 时刻 注 意 何 事 不 可 为, 以维 系 法 律 专 业 的 整 体 声 誉, 并维 护 社 会 大 众 对 法 律 专 业 的 信 任 和 尊 重。 用门 外 汉 的 用 语 表 达, 可说 上 述 要 求 确 保 没 有 人 会 因 为 自 己 的 行 为 而 令 业 界 的 其 他 同 僚 「丢 脸」, 并使 公 众 人 士 继 续 选 择 寻 求 和 聆 听 你 的 意 见。
贯穿社会空间
从 宏 观 的 角 度 审 视 这 些 议 题, 我们 便 要 问 : 律 师 如 何 以 其 个 人 身 份 「体 现 专 业 精 神」, 而 同 时 致 力 为 业 界 取 得 社 会 的 信 任 和 尊 重?
汤 姆‧宾汉 勋 爵 曾 提 出 以 下 的 独 到 意 见:
「…… 重 要 的 …… 是 要 让 公 众 人 士 具 备 理 由 充 足 的 信 心, 知 道 他 们 所 委 托 的 律 师, 是一 个 绝 对 忠 诚、正直、可 靠 的 人。」 3
我 必 须 强 调, 在 追 求 专 业 精 神 时 须 体 现 的 质 素, 并 不 限 于 汤 姆 ‧ 宾 汉 勋 爵 所 列 出 的 三 个 元 素, 因 为 社 会 所 要 求 一 名 专 业 人 士 应 拥 有 的 良 好 质 素, 不 止 于 此。 不 过, 就 今 日 的 演 辞 来 说, 我将 会 集 中 讨 论 「虚 心」 和「慷 慨」 两项 特 质。
虚心 : 拥 有 学 习 冲 劲
我 得 指 出, 「专 业 人 士」 普 遍 来 说 都 是 一 些 明 显 不 愿 作 出 改 变 的 人 ── 律 师 由 于 其 工 作 性 质, 大 多 不 愿 改 变。
不 过, 在 如 今 这 个 不 断 改 变 的 市 场 环 境, 我 们 绝 不 能 故 步 自 封。 就 如 法 律 条 文 都 会 不 断 更 新, 与 时 并 进, 真 正 的 专 业 人 士 亦 须 紧 贴 市 场 变 化, 有 效 回 应 当 事 人 时 有 不 同 的 需 要。
所 以, 真 正 的 专 业 人 士, 必须 拥 有 虚 心 的 态 度, 不断 追 求 新 的 技 巧 和 才 能, 令 自 己 不 会 与 社 会 及 其 他 发 展 脱 节。 也 许 这 些 技 能 不 属 法 律 范 畴, 但 即 使 如 此, 我 们 亦 应 虚 心 学 习。 现时 资 讯 科 技 的 普 及 便 是 一 个 好 例 子。 科 技 在 现 今 经 济 扮 演 愈 见 重 要 的 角 色, 专 业 人 士 应 熟 悉 有 关 的 专 门 知 识 及 其 对 行 业 可 能 带 来 的 影 响, 如 此 便 可 以 在 处 理 未 来 出 现 的 问 题 时, 提 供 最 新 并 最 合 适 的 意 见。 我 们 需 要 处 理 未 来 出 现 的 问 题, 而 现 时 有 策 略 性 地 取 得 这 些 技 能, 可 令 我 们 作 好 准 备, 为未 来 的 需 要 铺 路。 所 以 我 们 应 不 断 更 新 和 改 善 自 己 的 技 能, 虚 心 的 学 习, 身体 力 行, 履 行 对 公 众 的 责 任。
虚心 : 处 理 案 件 方 式
我 现 以 另 一 角 度 探 讨 如 何 体 现 虚 心 的 态 度。
律 师 在 社 会 上 的 首 要 职 责, 是 协 助 当 事 人 解 决 问 题。 律 师 的 一 贯 工 作 礼 规, 通 常 包 括 向 当 事 人 就 其 法 律 权 利 提 供 意 见, 为 他 们 据 理 力 争, 并 在 多 数 情 况 下 寻 求 把 案 件 诉 诸 法 庭 作 出 决 定。 很 多 人 都 以 为 这 是 唯 一 途 径, 不 过, 容我 在 此 大 胆 地 提 出, 力争 把 当 事 人 的 案 件 在 法 庭 寻 求 判 决, 不 一 定 可 以 解 决 他 们 的 问 题。
我 们 曾 见 在 一 些 涉 及 家 族 不 和 或 其 他 情 感 瓜 葛 的 案 件 中, 即使 法 庭 已 作 出 裁 决, 问题 的 根 源 往 往 悬 而 未 决。 这 类 问 题, 往往 不 能 透 过 一 个 法 庭 判 决 或 法 理 上 谁 对 谁 错 的 决 定, 获 得 解 决。
有 见 于 此, 一 个 真 正 的 专 业 人 士 在 这 些 情 况 下 或 可 寻 找 一 个 各 方 拥 有 共 同 利 益 的 公 平 对 等 环 境, 让 有 关 人 士 可 进 行 调 解。 我 得 强 调, 选择 不 对 簿 公 堂, 本 身 已 是 一 种 须 透 过 法 律 专 门 技 能, 妥 善 掌 握 的 一 种 艺 术。 真 正 的 专 业 人 士, 在考 虑 这 些 问 题 时, 应 退 一 步 地 抽 离 思 考, 谨 慎 地 评 估 诉 诸 法 庭 是 否 帮 助 当 事 人 处 理 问 题 的 唯 一 并 最 佳 方 法。
这 想 法 自 其 开 始 提 倡 以 来, 一 直 广 为 接 纳, 这 从 过 去 十 年 有 愈 来 愈 多 律 师 从 事 解 决 争 议 的 法 律 工 作, 可 见 一 斑。 要体 现 专 业 精 神, 便 须 明 白 有 时 法 律 本 身, 及 倚 重 法 律 的 说 法, 未 必 可 以 处 理 所 有 人 与 人 之 间 的 关 系 问 题。
同 样 地, 专业 人 士 在 面 对 不 同 种 类, 涉 及 社 会 或 政 治 问 题 的 棘 手 争 议 时, 应 虚 心 行 事 ; 不 应 「以 法 律 之 名」 采取 强 硬 立 场, 坚持 己 见, 明 显 这 种 取 态 不 会 取 得 任 何 成 果, 应该 为 各 方 的 整 体 利 益 著 想, 致力 寻 求 其 他 解 决 问 题 的 办 法, 促 进 社 会 解 决 不 同 争 议。 若 更 多 法 律 界 同 业 可 以 充 分 欣 赏 及 明 白 个 中 的 重 要, 更多 人 便 可 真 正 体 现 专 业 精 神。
慷慨 : 公 益 和 社 区 活 动
最 后, 我 想 讨 论 慷 慨 之 德。 我 有 幸 认 识 业 界 内 很 多 慷 慨 的 同 僚, 但 可 惜 的 是, 慷慨 的 美 德 甚 少 与 法 律 专 业 扯 上 关 系。
我 在 过 去 数 月 收 到 不 少 有 心 人 的 查 询 或 致 电 ── 事 缘 他 们 在 看 过 一 个 十 分 受 欢 迎 的 本 地 电 视 法 律 剧 集 后, 来 电 询 问 律 师 是 否 只 会 向 有 钱 人 提 供 服 务。 之 后, 甚至 一 些 近 亲, 包括 我 太 太 的 亲 戚, 都 来 电 问 我:「 若 当 事 人 愿 意 付 更 多 钱, 律 师 是 否 就 会 提 供 更 佳 服 务 ?」
这 些 对 律 师 的 错 误 描 绘, 令 公 众 人 士 误 以 为 律 师 都 是 一 些 唯 利 是 图 的 商 人。 这 种 误 解 对 法 律 专 业 来 说 是 危 险 的, 因 为 这 直 接 影 响 公 众 人 士 对 法 律 专 业 的 信 任 和 尊 重。
事 实 上, 有很 多 律 师 都 不 吝 啬 自 己 的 时 间, 参 与 公 共 服 务 和 公 益 工 作, 只 是 大 家 对 此 所 知 不 多。 我 们 实 应 加 倍 力 度, 确 保 公 众 人 士 意 识 到 愿 意 慷 慨 助 人 的 律 师 为 数 不 少。 所 以, 更 多 律 师 应 该 主 动 参 加 义 务 公 益 工 作, 让 公 众 人 士 得 知, 参加 公 益 工 作 便 是 律 师 为 了 社 会 福 祉 所 担 当 的 额 外 工 作。 要 纠 正 律 师 都 是 向 钱 看 的 印 象, 最好 的 办 法 是 身 体 力 行, 为 社 会 的 贫 困 阶 层 提 供 法 律 意 见 及 法 律 协 助 服 务。
律师会的努力
过 去 的 110 年, 律 师 会 亦 110% 努 力 支 持 体 现 「真 正 的 专 业 精 神」。
在 教 育 方 面, 为 了 扩 阔 会 员 的 视 野, 我 们 一 直 重 视 专 业 进 修 计 划, 并 将 继 续 鼓 励 会 员 参 加。 我们 一 直 鼓 励 会 员 参 加 专 业 进 修 计 划, 以 增 进 其 专 业 技 能。 单在 2016 年, 律 师 会 已 举 办 了 390 个 培 训 课 程, 共 有 超 过 17,000 人次 参 加, 这 实 在 令 人 鼓 舞, 亦 反 映 很 多 会 员 都 明 白 不 断 掌 握 法 律 界 最 新 发 展 的 重 要。
但 非 法 律 课 程 却 不 是 这 般 普 及, 而 这 亦 是 律 师 会 在 未 来 将 会 尝 试 著 重 的 地 方。 在 一 些 较 成 熟 的 司 法 管 辖 区, 例 如 澳 洲 、 加 拿 大 及 美 国, 它 们 的 专 业 进 修 计 划 要 求 律 师 最 少 完 成 某 时 数 的 非 法 律 课 程。 在香 港, 风险 管 理 教 育 及 其 他 非 法 律 课 程 日 趋 普 遍, 值得 鼓 励, 但 我 们 亦 须 继 续 朝 此 方 向 努 力, 令 律 师 不 但 在 重 要 法 律 条 文 方 面 获 得 最 新 资 料 和 培 训, 亦 可 同 时 获 得 更 广 泛 全 面 的 培 训 (例 如 在 软 性 技 巧 和 操 守 方 面)。 有见 于 此, 律 师 会 在 来 年 将 会 引 进 多 几 个 非 法 律 课 程, 包 括 一 个 新 的 执 业 管 理 课 程, 目 的 是 令 会 员 可 懂 得 更 有 效 地 管 理 其 业 务。 我 们 希 望 会 员 会 虚 心 接 受 这 些 课 程, 体 现 这 质 素 并 应 用 在 专 业 工 作 上。
律 师 会 向 来 致 力 提 供 及 筹 办 各 类 公 益 法 律 服 务 计 划 和 社 区 项 目。 2016 年 间 经 我 们 协 调 的 社 区 项 目 多 达 74 个, 当 中 包 括 广 为 人 知 的 法 律 周 、 青 Teen 讲 场 、 社 区 和 学 校 讲 座, 以 及 「法 律 先 锋」 师 友 计 划 等。 现时 共 有 130 名 会 员 为 免 费 法 律 咨 询 专 线 提 供 服 务, 至今 亦 已 处 理 超 过 5,000 宗 涵 盖 多 个 主 要 法 律 范 畴 的 法 律 援 助 要 求。 此外, 更 有 近 100 间 律 师 行 参 与 了 免 费 法 律 意 见 咨 询 服 务。 律 师 会 的 公 益 法 律 服 务 及 社 区 工 作 嘉 许 计 划 于 去 年 更 有 破 纪 录 的 117 名 律 师 及 26 间 律 师 行 获 颁 发 嘉 许 奖 项, 以 表 扬 他 们 于 公 益 法 律 服 务 的 卓 越 表 现。 我们 的 统 计 资 料 显 示 除 了 愈 来 愈 多 律 师 愿 意 付 出 自 己 的 时 间 为 社 区 作 出 贡 献 外, 亦 有 更 多 律 师 行 坐 言 起 行, 积极 推 广 公 益 法 律 服 务 文 化。 当然, 我 们 仍 有 改 善 空 间。
根 据 我 们 去 年 的 统 计 数 字, 只 有 约 一 成 会 员 参 加 了 律 师 会 筹 办 的 公 益 法 律 服 务 及 社 区 工 作, 表 现 较 其 他 与 香 港 经 济 背 景 相 近 的 主 要 司 法 管 辖 区 逊 色。 我 深 信 我 们 能 够 做 得 更 好, 亦 应 该 做 得 更 好。
不 过, 我 们 却 不 能 只 靠 律 师 会 单 一 的 努 力, 去 达 到 这 个 目 标。 首 先, 我 们 需 要 更 多 律 师 行 支 持, 愿意 改 变 本 身 的 企 业 文 化, 方 便 并 鼓 励 律 师 进 行 公 益 活 动。 此外, 我 们 需 要 与 政 府 、 非 政 府 组 织 、 慈 善 组 织 以 及 司 法 机 构 的 合 作, 推 动 公 益 及 社 区 计 划, 所 以 它 们 的 支 持 十 分 重 要。 最 后 但 不 容 忽 视 的, 是我 们 需 要 会 员 的 支 持, 因 为 是 会 员 自 己 付 出 时 间 和 努 力, 投身 公 益 活 动。 盼望 他 们 可 以 虚 心 接 受 投 身 这 些 活 动 的 重 要 及 慷 慨 参 与。
也 许 律 师 职 务 本 身 已 占 去 大 家 不 少 时 间, 也 许 很 多 律 师 都 牺 牲 了 与 家 人 相 聚 的 时 间。 在 本 身 的 法 律 业 务 以 外 增 加 以 上 工 作, 难免 会 为 大 家 加 添 一 定 压 力, 令大 家 身 心 俱 疲。 不 过, 很多 律 师 依 然 可 以 坚 持 不 懈, 原因 是 每 朝 起 床, 都 感 到 一 股 推 动 力, 令自 己 不 会 放 弃。 这 推 动 力 是 甚 么 ? 也 许 是 感 到 自 己 的 行 事 为 人, 与一 名 真 正 的 专 业 人 士 相 称。
就 此, 我 祝 愿 各 位 在 来 年 满 有 丰 硕 成 果。 多 谢 各 位。
注:本文编辑香港张元洪律师, 本文经过作者苏绍聪律书面同意转载,文章内容来源于香港律师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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