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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源代码!还和前东家一起投标……最终被判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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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云头条


2016年8月,深圳市巨龙科教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公司)申请了A8200智能物联中控主机系统软件、A6216智能分区控制主机系统软件、A7208智能电源控制主机系统软件等软件的著作权。


2013年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担任巨龙公司的股东、总经理。


2016年5、6月期间,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让员工张某、石某先后多次通过电子邮箱将上述三个设备的软件源代码、系统烧录流程、巨龙安全防控软件源代码等技术保密资料发给自己。


2016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与巨龙公司签订代理销售合同,负责在浙江地区销售巨龙公司研发的“互联网+”校园安全综合防控系统,并取得11台巨龙公司的设备。


2016年12月16日,张某某注册成立新疆坤泰兴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泰公司)。


2017年初,张某某委托薛某将巨龙公司的校园安全设备交给苏州本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控公司)拆解、复制。


2017年4月,未经本控公司许可,张某某指使薛某以本控公司、坤泰公司名义,先后申请了校园安全设备软件(包含《launcher.apk》)的著作权。


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让本控公司将巨龙公司的校园安全设备的外壳换成坤泰公司的喷码。


2017年7月28日,青岛市市北区教育局在青岛市市北区鞍山二路48号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举行“互联网+”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项目投标会。


张某某委托青岛研博电子有限公司携带设备、平台软件参与投标,2017年7月31日青岛研博电子有限公司以335.87万元中标。


同日,巨龙公司因参与竞标发现被侵权,委托青岛新海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向青岛市市北区财政局进行投诉。


2017年9月8日,青岛市北区财政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青岛研博电子有限公司所投产品涉嫌侵犯著作权,决定青岛研博电子有限公司中标无效,该项目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将所投产品涉嫌侵犯著作权一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后张某某被抓获到案。


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可以认定巨龙公司安装包软件,与涉案《launcher.apk》软件基本相同。


经工信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苏州本控公司设备里的目标代码文件与深圳巨龙公司的非公知信息编译后生成的目标代码文件具有同一性。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


被告人张某某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能够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某没有实施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


  •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 二、扣押在案的联想台式机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二台、小米手机一部、苹果手机一部,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负责处理。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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