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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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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

快乐



兴丫,春节快到了,好开心呀!也好期待呀!

是的,我们也很期待




不知道,春节可不可以放烟花呀?

兴宝,新都区行政区全域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哟!




呀!我也要赶快提醒我的家人们!

兴宝,让我们和家人一起为了我们共同生活的家园环境更绿色、更环保,做到不燃放烟花爆竹,过一个绿色、文明的幸福中国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

关于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告


为倡导文明、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等法规的规定,以及省、市相关要求,决定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第一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新都区行政区域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储存、非法运输烟花爆竹。

第三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四条 在本区全域范围内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报成都市人民政府审批,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通告。

第五条 违反本通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通告第四条规定,擅自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禁止行为的,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举报电话:110(区公安分局);028—83972317(区应急局)

第七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施行的《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同时作废。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0日







编辑| 小久


素材来源| 成都新都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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