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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两年不可抗辩,终于可以安心带病投保?

2017-04-16 保二爷 保二爷


来,让二爷庄严地朗读一遍《保险法》第16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总结来说有三点:


1.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告知。


2.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合同成立2年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这里分两种情况:故意未告知,不退保费;因过失未告知,返还保费。


3.合同成立2年后,不管有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都不可以解除合同。出险之后,应当赔偿。


在这个条款的保护下,大部分未如实告知,都可以得到保险公司赔偿。


但是,请注意转折:


并不是所有带病投保,熬过两年就万事大吉了。


如果故意欺瞒,甚至构成欺诈,两年不可抗辩也未必起作用。


二爷翻阅了最近几年的很多案例,有两种情况不赔:


A.在投保前已经患了重疾,两年后,申请理赔。


这种情况,骗保痕迹太明显了,法律不可能纵容大家骗保。


另外,现在保险公司也很聪明,条款上基本都加了初次确诊的定义。


就是说,保险合同生效后,首次确诊为重疾,才满足理赔条件。


所以,如果已经患了癌症等重疾,即便已经康复,也不要去冒险投保了。


B.投保前未如实告知,两年内发生重疾,拖到两年后再理赔。


保险合同约定:出险之后,被保人须在一定时间内报案,告知保险公司。


故意拖到两年后申请理赔,一般法院也不会支持理赔。


不过,如果投保前,被保人未如实告知医疗记录A,患了重疾B申请理赔。


A和B之间能证明没有医学上发病的相关性,也有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的案例。


总得来说:


只要保险公司查到,你投保时未如实告知。


他们基本上都不会乖乖理赔,一般都需要闹到法庭,才会有结果。


所以,二爷还是建议大家:


首先履行自己如实告知的义务,不要冒险带病投保。


生病本就是一件很烦的事,还要闹到法院,搞得一地鸡毛,影响心情。


不过,如果确实不是你的锅,那就一定要起诉,起诉,起诉。


不自己去找事儿,但遇到事儿,咱也别怕!


如果不是自己本意骗保,被代理人忽悠带病投保怎么办?


请看上一篇文章:那些年,遇到的“渣”代理人



布谷探保

  不惹事儿,不怕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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