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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完善FRAND许可制度

2017-08-06 朱真真 武大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浅析如何完善FRAND许可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

标准必要专利作为近两年比较火热的话题,笔者认为在这个领域最重要的问题是首先要有一个形式合适的许可,即FRAND许可,这会最大程度的减少各方在试图消除差异时所产生的技术劫持。其次,技术获得权对我国企业至关重要。但是,我国的标准必要专利数量现在较少,以华为为例,如果其想从别的国家或者别的公司获得一个标准必要专利的使用权,在进行协商过程中FRAND许可将面临一些难以解决的弱点和困境,如使用费率不确定,专利劫持频发等问题,这些问题将阻碍一般技术使用者对技术的使用进而妨碍技术的进步,因此有必要加以完善。

二、FRAND许可及其存在的问题

从本质上来说FRAND许可机制要求专利所有人在其专利被认定为标准必要专利时,向标准设定组织自愿承诺其许可过程中的公平合理和无歧视性。专利许可者向专利使用者提供相同或相似的条款,防止专利权的滥用以专利许可过程发生的一些专利劫持现象,如拒绝许可或者设定不合理的过高使用费等问题。但在司法过程中,利用司法创设FRAND条款也可能会引发专利劫持问题。关于费率的合理性,以及谁来规定费率是否合理这个方面的争议,会导致协商的效率低下,并妨碍技术的有效利用。此外,虽然在此过程中存在禁令救济、合同法救济、侵权损害赔偿等救济途径,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从而削弱这个制度原本想要带来的利益。最后,标准必要专利涉及的不仅仅是专利法的问题还有反垄断法、合同法等各个法律之间的问题,解决起来也较为麻烦。

三、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及其优势

强制许可从本质上看是平衡专利权所有人及社会对产品的需求之间的工具,其与FRAND许可相比,最大的优势在于政府确定费率及程序完成之后立即生效,且各方寻求救济的成本也较低。目前对FRAND许可最大的批判就是它是标准必要专利成为了竞争者获取竞争利益的工具,强制许可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会减少这类的纠纷,使标准必要专利制度更加完善。此外,在强制许可领域我们现在仍然强调公众利益,这也是FRAND许可制度可以借鉴的方面。

四、完善建议

通过对比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与FRAND许可制度,可以发现将这两种制度结合能产生一个更为完善的制度,也可以称为是FRAND许可的标准化。这个观点主要分为三个部分:1、标准设定组织(SSOs)确定何种专利能成为标准:标准设定组织(SSOs)应当以国际上几个大的标准设定组织来决定当涉及ICT技术专利的时候,何种技术能够成为一个标准还是应由标准设定组织来进行制订。一旦一个专利被承认作为一个标准的话,专利所有人应当能够以FRAND条款进行许可。2. 标准设定组织(SSOs)与专利所有人协商确定标准费率区间:在设定FRAND条款时,标准必要专利的费率区间应当由标准设定组织(SSOs)与专利所有者进行协商,这是FRAND许可标准化的具体体现。其实这种许可的标准化在国际上已经有一些尝试,美国的专利商标局及司法部为了减少诉讼,已进行了一些标准化的设计。3、基于相同的条款提供给不同的被许可人:当专利申请人违背了条款时标准设定组织可以采取一些强制性的手段来进行规制,但标准设定组织(SSOs)是否有强制执行权还需要考虑。

备注:该文系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朱真真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上的发言整理,内容经由朱真真博士确认。

文章来源:知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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