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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传哈尔滨刘俊君丢5岁孩子的事件刷屏了!造谣者已经被拘留!别再转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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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小编的朋友圈被下面这条消息刷屏了:

求帮忙!!


本人:刘俊君,电话:13704216261,今天上午的5岁儿子在云和县星星幼儿园附近被人拐走了,儿子能说出他妈妈的手机号码 从监控上看是被一个三十多岁女人抱走了现我们家老奶奶都急疯了 有知情者请告之 万分感谢 看到信息的兄弟姐妹留意一下 

联系人 :刘俊君,电话:13704216261

如果看一眼懒得转的冷漠人也请你伸出手指按3秒 看到就转转吧 我们都会有孩子 谢谢你


必有重谢  20万元整 

 谁的群多大家帮忙转发一下!

好人一生平安

……


首先确认本条消息是假新闻。

电话:13704216261

消息中的手机号码归属地为辽宁朝阳

并且在互联网上搜索相关信息便会出现类似信息

已经出现多个地区的版本

只是改变幼儿园的名称↓↓



造谣者已经被拘留!!


经云和县公安局网警大队查实,该条云和县星星幼儿园附近小孩被拐的信息为谣言。对此,网监、梅源所、城北所、城南所等多警种联动,对谣言进行追溯,并迅速锁定嫌疑人田某某(男,30岁,缙云县人,暂住云和县)。当晚20时许,田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城南派出所对田某某的违法事实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核实。


经调查,该田某某在另一微信群内看到一条成都市某幼儿园小孩子被拐的信息,因觉得好玩,未经查证便将其中的“成都市某幼儿园”改为“云和县星星幼儿园”并发布,造成该信息在微信群中大面积传播。


目前,该田某某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已被云和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


造谣者会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切勿随意传播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

理性分析

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恐慌

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来源:丽水网警巡查执法

向原创致敬,如侵权请联系我们

责编:王梦雅

审核:赵国辉、杜贵波、宋毅君

《新闻在线》热线:0451-828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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