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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铁路“霸座女”被拘留!竟然是甘南县人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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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发帖称,在包头开往大连的一辆列车上,又出现一“霸座女”。网友称,列车上有一女子霸占他人座位,还声称“谁先坐就是谁的(座位)”


在该网友提供的视频中,一黑衣女子正坐在座位上与两名乘警“理论”。“我没抢别人座位。”黑衣女子反复说。“这是你的座位吗?你现在已经违法了,知不知道?”乘警质问。


“霸座女”拒绝离开并与乘务员争吵 来源:视频截图


接着,该女子不依不饶地说,“我没抢别人座位,违什么法了!哪条法律说我违法了?”两名乘警见劝解无效,便请黑衣女子离开座位。但该女子一边大叫,一边反抗离开座位。见此,两名乘警试图强制将女子带离座位。“你自己能不能走?”乘警问。“这是我自己的座位!”女子说。紧接着,乘警将黑衣女子拉离座位。期间,女子频繁出言辱骂乘警,还大声叫嚷“抢劫啦!抢劫啦!”

处罚 :“霸座女”被拘留


12月6日,大连公安发布消息称,12月3日14时09分,包头至大连的K56次列车苏家屯站开车后,乘警接到列车长报告,1号车厢有旅客“霸座”。

  

经了解,女旅客刘某,22岁,黑龙江省甘南县人。从沈阳站上车准备到熊岳城,上车后没有按座位就坐,而是坐在64号其他旅客座位上。苏家屯站开车后,该座旅客祝某持1车64号车票要求刘某让出座位,刘某拒不配合,声称“谁先坐就是谁的”。列车员过来劝说无效后,报告了乘警。

  

面对刘某的无理行为,乘警多次告知其行为已扰乱了列车秩序,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并对其多次提出警告,要求刘某将座位让出来,均遭到刘某拒绝且态度恶劣,辱骂乘警和周围旅客。为了维持列车正常秩序,乘警在对其多次警告无果后,将其强制带离现场,制作相关法律文书交大石桥站派出所处理。

  

刘某到派出所后,对“霸座”行为供认不讳。大连铁路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其行政拘留处罚。


专家:要加大惩戒力度


针对铁路乘客的“霸座”行为,北京工业大学城市交通学院院长陈艳艳认为,作为列车乘客,应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此次“霸座”事件中的刘某并没有意识到,要遵守列车上的相关规定,这体现了公民法律意识的薄弱。“规定是很明确的,却依然有人违法违规,挑战法律法规。这体现了这些人的法律意识很淡薄,不清楚违法违规的后果。”陈艳艳说。

  

而对于刘某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结果,陈艳艳称,本次“霸座”事件中,乘警采取了强制措施,对刘某的处罚结果也比之前的霸座者要重,原因在于刘某不仅霸占他人座位、拒绝让座,还对列车乘警进行谩骂,危害了公共安全。“乘警多次劝解无效,她的行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在这种情况下,对她采取强制措施是必要的。”陈艳艳说。


法制日报:严惩霸座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好例子

霸座的新闻并不少见,因霸座被行政拘留的新闻倒很新鲜。近日,在包头开往大连的K56次列车上,一名刘姓乘客的霸座行为为她换来了行政拘留处罚。从新闻中看,刘某不仅拒绝让座,而且不断辱骂乘警和周围旅客,这种行为显然为法律所不容,被执法机关依法拘留也是其咎由自取。


在评论这起事件时,我们首先要为执法机关点赞。一段时间以来,各类霸座行为屡次三番地上演,表面看是霸座者缺乏法律知识,但更深层的原因是相关法律缺乏权威,因而违法违规者视之如无。树立法律的权威,一方面固然靠每个公民的自我修养,但更关键的是靠严格执法,在一件件具体的执法过程中,让人们明白是与非,尝到赏与罚。从某种意义上说,严格执法的过程就是最好的普法。就此来说,此次事件的公安机关严格执法、敢于执法、果断执法的态度和行为值得赞扬。


执法的根本目的不是惩罚,而是普及法律知识、教育全社会。就霸座行为来说,我国道路运输条例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我国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刘某霸占别人座位,拒不让出,对于劝说的旅客和乘警进行言语辱骂,甚至大喊“抢劫了,抢劫了”,上述行为已经对乘车秩序造成了严重扰乱和破坏。霸座行为也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的有关内容,霸占别人座位实际上侵犯的是其他乘客作为运输消费者享有的接受约定服务的权利,侵害了其他乘客享有的特定座位的利益以及顺利接受服务的权益。


不论从哪个角度看,霸座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不信法、不尊法的后果必然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这起事件也让我们看到,严惩霸座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好例子,网友对处理结果一边倒地支持和赞扬,更提醒执法机关要善于、敢于运用法治方式依法果断处理违法行为,如此而为,不但可以普及法律知识,树立法律权威,更能有效回应民意、收获民心。

网友:内容引起极度舒适


霸座女被拘留的消息发出后,多位网友点赞并转发。有网友对乘警的处理表示支持。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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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亦真

审核:赵国辉、杜贵波、宋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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