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一涉黑性质组织被"连锅端" 55人获刑 15项罪名犯案近百起
日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一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曾经在大连市旅顺口区“雄霸一方”的某海上游览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9年9个月。包括张某在内的5名涉案人员均被判有罪并获刑。
15项罪名
这一组织成员涉案罪名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罪、逃税罪等15项。
至此,2014年被大连警方彻底“连锅端”的这一涉黑团伙得到了应有的制裁。
依靠暴力手段积累“第一桶金”
法院判决文书显示:1998年,曾因盗窃、打架斗殴等罪名被多次判刑、劳教的张某才28岁。他刑满释放后,看上了旅顺口区的啤酒经销市场。他以和大连市旅顺口区啤酒经销商王某合作经营啤酒业务为名,进入旅顺口区啤酒经销市场,随后又逐步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王某退出经营。
此后,张某先后网罗大量两劳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采取威胁、恐吓、暴力等手段,排挤在旅顺口区经营啤酒的不少商户,并对当地经销啤酒的饭店、烧烤店、酒吧等场所强加干涉,逼迫其经销张某推销的啤酒,进而逐步控制和垄断了旅顺口区的啤酒销售市场,并非法获利数百万元。
依靠暴力手段积累了“第一桶金”之后,2008年3月和2009年3月,张某先后购买、成立了大连金洋海上游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洋公司)和大连运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吉公司)。以两家公司为依托,张某先后网罗众多手下,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逐步形成了以张某为首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
法院判决认定
长期以来,张某团伙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于不顾,在旅顺口区模珠街地区及周边海域大肆进行非法经营、强迫交易、抢劫、盗窃、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害公务、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生产、经营秩序,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
法院审理中查明
张某组织的这一团伙人数众多,组织层次分明,骨干成员基本稳定。为管理该组织,张某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奖金及福利,还对组织成员采用军事化的严格管理,甚至不惜对触犯"纪律"的团伙成员进行惩罚、殴打,以达到维护组织稳定的目的。
2008年间,张某为获取经济利益,以美化模珠街海边环境为理由,强行将渔民停靠船只的绞盘房拆除,给渔民停靠船只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团伙还采取割断缆绳、废船围堵、公然窃取、强占等手段,侵害陈某、姜某、周某等多位渔民的合法权益,并对敢于反抗的渔民进行辱骂、殴打和威胁,最终迫使大量渔民改行或纷纷迁往他地。
2012年以来,张某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以大连海宝渔业有限公司及承包经营户张某恩的捕捞船阻挡了金洋公司快艇的航道为由,多次指使团伙成员手持凶器,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抢夺海宝公司的海产品,并有组织地有计划地对海宝公司和张某恩承包海域内的海产品进行盗窃,先后盗窃海产品数十起,盗窃数额近三十万元人民币。
2011年9月,大连泛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大连市旅顺口区黄金山南侧海岸线投资建设"大连泛海国际旅游度假区"项目。张某在得知金洋公司所控制的海域属于该项目的动迁区域后,为获取巨额补偿款,多次指使团伙成员,有组织、有计划地采用殴打、恐吓、骚扰、辱骂等手段,阻碍施工单位的正常工作,致使泛海集团填海工程所有施工区域全部受到影响,并一度面临全面停工的严重后果,给项目投资单位和施工单位造成了数千万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2012年,中交三公司在旅顺口区开展围堰工程施工时,张某召集20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围堵工地,阻止正常施工,导致全面停工。最终围堰工程退缩30米,给整体工程带来了严重缺陷。
张某团伙不仅欺压当地渔民,破坏政府工程建设,更敢于对抗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2008年4月,大连水路运输管理处工作人员到金洋公司对快艇进行例行安全性能检验时,遭到张某等人的无故殴打和威胁,迫使大连水路运输管理处无法进行正常的管理活动,导致金洋公司的二十余艘游艇处于无证经营的状态长达数年,张某从中非法获利高达人民币一千五百余万元。
法院判决文书显示
2008年以来,张某及其团伙成员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据统计,截至案发前,张某团伙在模珠街海域共实施破坏生产经营罪、抢劫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逃税罪等犯罪活动九十余起,实施非法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九十余件,聚敛了数千万元的财产。
其中经司法专项审计,金洋公司仅非法经营的获利额就高达人民币16675150.32元。
张某将非法聚敛的钱财陆续投资1172万元,购置28艘快艇、7辆车、修建了违章办公楼,还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以提高组织成员的忠诚度;为组织成员支付因违法犯罪活动而造成的被害人的赔偿费、医药费等,以解决组织成员的后顾之忧;为组织成员购买枪支、管制刀具和毒品等违禁品,以提高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
2008年以来,张某平均每年向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和奖金近200万元。
张某团伙还多次围堵挖泥船组织施工,甚至驾驶绑着汽油桶的快艇围堵施工船只,强迫停止施工。他们还在路上挖开壕沟,阻止施工车通行,辱骂恐吓司机,迫使他们绕路,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据统计,张某团伙给中铁港航局造成了300余万人民币的经济损失,给中交三公司造成了2797万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此外,张某团伙在旅顺多次殴打无辜民众,动辄纠集数十人斗殴、“摆阵”,甚至非法搜查洗浴中心,寻找得罪他们的民众。在其公司经营场所附近,有旅店厨师到海边打水,张某就指使人对其殴打驱赶,甚至掰断厨师的手指。此后又多次到这家旅店挑衅打人,将厨师逼走。
为了继续垄断旅顺口区啤酒市场,张某指使团伙成员对不配合的啤酒销售商暴力袭击,砍伤其头部肘部,鉴定为轻伤。最终将其逼出旅顺啤酒市场。
为了霸占模珠街海边的一处小吃部,张某指使团伙成员多次殴打小吃部经营者,对方报警后张某还逼迫其撤案,无奈对方只能关门躲灾。而张某更强行撬开小吃部的门窗将该地霸占。因对被告人张某等人的畏惧,小吃部经营者甚至不敢报警。到张某被抓获时,这个小吃部已经被张某改造成金洋公司食堂。
至于殴打他人、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抢劫、私藏枪支等罪行,张某及其团伙成员共犯下数十起,法院判决文书中关于这一团伙罪行的描述多达近百页!
大连警方将这一涉黑团伙“连锅端”
2014年,大连警方在经过缜密部署后雷霆出击,将这一涉黑团伙一举“连锅端”。
经过多年证据采集和走访受害群众,法院认定除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外,被告人张某共实施破坏生产经营行为五起;寻衅滋事行为十起;强迫交易行为三起;抢劫行为一起;故意伤害行为一起,致一人轻伤;盗窃商业用电行为一起,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行为数十起;敲诈勒索行为三起;聚众斗殴行为一起;妨害公务行为一起;非法持有枪支三支;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一起;逃税罪一起。其下属55名成员分别涉案数起至数十起不等。
一审判张某数罪并罚
执行有期徒刑20年
2016年3月18日,大连西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团伙案,认为张某组织、领导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环境及社会生活秩序,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团伙成员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该案55名被告人还涉及多宗罪行合计15项罪名。
法院一审判张某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20年,没收财产30万元,罚金50万元。其他团伙成员分别被判缓刑至有期徒刑18年6个月不等。张某团伙用于犯罪用途的相关车辆、船舶及违法所得财产,依法予以收缴。
张某及部分涉案被告不服
向大连市中院上诉
他们的主要辩解理由是:自己不是“黑社会”,关于破坏生产经营罪,是因为金洋公司和对方发生商业纠纷,采取了“自救措施”。被殴打的受害人都是有过错在先。其辩护律师则认为,金洋公司仅应视为恶势力,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等。
大连市中院审理查明
金洋公司虽有部分合法业务,但该公司大量船只长期违法运营,并长期通过强迫交易、非法经营、抢劫、盗窃、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用以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张某团伙长期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欺压广大人民群众,先后造成数十名人民群众受伤,经济损失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金洋公司经营海域虽为旅顺口区模珠街海域的一部分,但通过成员的暴力行为,已经对旅顺口区啤酒经销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形成了称霸一方的局面,对整个模珠街海域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
日前,大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张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9年9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合计80万元。其余上诉涉案团伙成员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到2年9个月不等。
(信源:V观大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