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 麟 | 信任的“跃迁”及其限度
本文载于《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
信任的“跃迁”及其限度
信任是现代社会中的一种重要精神资源,是构成社会资本的核心要素,在个体生活、组织运行、社会治理等方面具有特殊的积极作用。近一段时期来,国内外社会科学界日益重视社会信任的来源研究。一方面考察个体层面社会交往特性与信任的关系。现代社会的交往、活动及行为表现出匿名性、独立性、自由性和自信性等特点,体现着非人格化、契约化的互动方式。普遍信任正是在这些现代互动方式的多样性中孕育而生;另一方面考察制度对于发展信任的影响,认为普遍信任的国家制度来源强于社会交往来源。制度观念中体现的普遍主义、广泛参与、无差别惩戒等能够营造信任的良好环境,提升普遍信任水平。无论是借助社会交往还是国家制度,从特殊信任到普遍信任的“跃迁”都存在一些限度。
关键词
普遍信任; 特殊信任; 社会互动; 制度; 信任跃迁
作为一种核心的社会条件,信任对于开展社会活动、进行经济交易和动员政治参与起着独特的作用。作为一种主要的社会载体,信任对于描述和理解现代社会的变迁、人际互动的变化及社会交往的变动起着无法替代的作用。作为一种无形的势力,信任有利于当事方以开放的心态面向事实,协调自我利益与他人利益,协商式发展交换关系,确保有效交流与对话,促成和维持平稳顺当的合作互动。信任跃迁即特殊信任扩展至普遍信任所借助的中介或者说桥梁是什么?第一种理论观点是从以社会交往为基础的社会资本作为理论机制来解释信任跃迁。普遍信任是社会资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参加自发性社团并参与相关社团活动能够有助于共同规范、价值观和信任的形成,发展普遍信任最佳的社会化机制是连接型的弱社会互动。第二种理论观点从以社会规范为基础的社会制度作为理论机制来解释信任跃迁,解答普遍信任是如何产生、发展和固化的。制度结构是普遍信任的重要源泉,普遍信任从对制度结构的认同中发展而来,对于政治和社会机构的制度认同比参加自发性社团形成的共同规范和价值观更加决定性地影响普遍信任的培育和发展。
一、信任的两种形式
信任是一般人耳熟能详,在日常语言中出现频率极高的一个常见词汇。但在学术界,信任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包含着繁杂的内容,需要研究者非常谨慎地使用信任这个概念,因为笼统指称信任容易导致含义混淆,出现误解。具体研究时必须从概念上区分不同类型的信任形式。纽顿(Newton,2001)指出“把信任定义为一般性分析概念是毫无意义的,因为信任不是这样的。必须停止认为好像信任是一个单一的、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或基本人格综合征(Syndrome)的一部分,并且记着在特定前缀情形下(如‘家庭信任’‘社会信任’‘政治信任’‘邻里信任’)描述信任这个术语。”现代社会的变迁以及信任客体的变化产生出“特殊信任”和“普遍信任”的区分。山岸(Yamagishi,1994)等人指出“基于认识的信任限于特定的对象(人或组织),普遍信任是对人性仁慈(Benevolence)的一种信念(Belief),因而不限于特定对象。”这之后有不少学者对普遍信任和特殊信任表现出关注,如沃伦(Warren,1999)认为,“有两种关键的文化信任:一种信任给予陌生人(普遍信任);另一种信任仅给予同一家庭、宗族或团体的成员(特殊信任),且常常与对陌生人的普遍信任相结合。从经济的角度看,普遍信任的重要性在于它使跨越时间和空间的行动协调成为可能,而不需要那些在抵御风险方面往往麻烦且成本高昂的法律、契约和明晰的规则。”特殊信任的半径小,只限于与信托人亲密的人;普遍信任的半径大,延伸到与信托人社会距离远的人。德尔希(Delhey,2011)等人认为“学者们通常区分两种形式的对他人的信任:一种涉及熟悉他人的狭小圈子,称为特殊、厚重或特定的信任;另一种涉及不熟悉他人的宽广圈子,称之为普遍、博约或者弥漫的(Diffuse)信任。现代社会涉及与陌生人的日常互动,普遍信任比特殊信任更为重要。”社会距离成为衡量普遍信任与特殊信任的重要标准。在中国学术界,周怡(2014)指出“‘信任大多数人’,意味着信任陌生人、信任社会上的一般他人。多数研究把它称作一般信任,也有学者翻译成普遍信任,还有的将其归纳到社会信任的范畴。相应地,如果我们只信任我们认识的人,这就构成所谓的特殊信任。”李伟明(2002)等人认为,“联系韦伯关于中国人信任的论述和观点来看,其所隐含的理论预设是:中国人的信任是一种以血缘家族关系为基础的特殊信任,因而不会持有以观念信仰共同体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普遍信任。”
“特殊信任”通常出现在以面对面交往为主的群体之内,群体成员数量规模较小,成员间关系较为紧密,群体内部控制力较强。在这种群体内,成员之间相互具有熟悉感、亲和力和紧密性。由于信任双方彼此熟知,有较多社会交织和社会互动,所以更容易建立和维系特殊信任。特殊信任也即厚重型人际信任(Thick Interpersonal Trust),是个体最早发展形成的信任类型。正常情况下,幼小个体在家庭环境中形成对父母等亲密家人浓厚的情感信任,随后这种情感信任逐渐扩展至与其交往的亲密他人如近亲属、好朋友等。厚重型人际信任有利于个体以开放性心态进行社会互动,建立对他人积极乐观的态度,形成对周围环境的可靠感、稳定感和安全感。按照心理学家埃里克森(Erikson)的术语,上述情感色彩浓厚的人际信任称之为“基本信任(Basic Trust)”。在个体心理认知发展最早阶段形成的基本信任感奠定了个体在未来人际交往和社会互动中的一般化取向。但是,基本信任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生活阅历的增加,生活经验的丰富,生活体会的感化,基本信任会出现相应的变化,既可能加强,也可能减弱。厚重型人际信任与个体的人格特征、身份特质、教养背景和社会网络等紧密相关,表现出具体指向性、人格依恋性和情感主导性等特点。现实生活中信任主体之间相互所具有的熟悉感、亲和力、紧密化和稳定性是建立和维系厚重型人际信任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厚重型人际信任主体之间由于存在血缘关系、亲缘关系或族群关系,双方人格特征上彼此熟知,社会互动比较频繁,社会交集比较稠密,行为后果直观可控,交往认同感较为强烈。厚重型人际信任本质上是一种人格依恋或情感依赖,与特定意义上的蕴含风险的信任概念存在差别。
在强联系的社会关系网络中,交往结果的可预期性、可控制性以及可救济性强,交往范围常常限于封闭性群体圈里,失信风险及代价成本较低。在厚重型人际信任关系中,往往将“局外人”(Out-groups)排除在外,限定于“自己人”(In-groups)的狭窄圈子之内,成员同质性明显,共同分享社会资源、机会与信息。虽然自发、真实的厚重型人际信任失信风险很低,但一旦发生失信现象,惩罚失信者的机制可以做到快速有效地发挥作用。主体间的相似性和人格认知的稳定性促进了萌生维持双方厚重型人际信任关系的强烈情感承诺。因而这种信任总是以直觉式、自动式状态表现出来,并不需要通过明确意识到且理性计算的方式表达呈现出来。厚重型人际信任源起于强联系的社会关系,建立在信任双方人格认知的基础之上,由于人际间的熟悉性,促进了萌生维持双方关系的强烈情感承诺。这种类型的信任对于建立本体论安全感至关重要,本体论安全感是个体正常融入社会生活,开展社会活动的先决条件。而建立本体论安全感首要取决于对他人可信性的信心。在实际生活中,厚重型人际信任也能够作为替代机制弥补制度信任出现漏洞时造成的行动困境。在强联系的社会关系中寻求帮助且取得良好效果,对于普遍信任可以起到提升的作用。
大量地理流动性的出现,移民、种族和宗教的混合,生活方式和社会观点的多元化,异域文化的扩散,使得连接人们差异性的某种资源得以发展。为了利用不断增多的机会与选择,人们有必要也可能在广度和深度上发展出一种抽象的信任形式。这种信任可以不需要利用与他人的个人关系而且能够应用到许多不同的社会情境中。在现代纷繁复杂的社会状况下,对于社会交往、活动、行为来说,普遍信任作为一种信任形式显得非常重要。基于封闭内群体的高度聚合式、“厚”信任,即特殊信任,应逐渐减少;而具有更宽半径的“薄”的、发散式信任,即普遍信任,应逐渐增加。普遍信任的特点是聚合性弱,但发散性强。民主社会需要超越血缘、家庭纽带的社会整合。在宏观层面上,具有更宽半径的“薄”的、发散式的普遍信任比更窄半径的“厚”的、聚合式的特殊信任更有利于民主社会的运转。特殊信任建立在与信任对象长期可靠的人际交往且形成彼此接受的积极情感基础之上,依社会距离远近扩展到家人、朋友、邻居、同事。特殊信任双方具有较长时间的生活经验或交往经验的累积,彼此之间对于对方未来行为预期有较为充分的把握,活动结果的确定性较强。这种认知上的熟悉性、情感上的依赖性、期望的低风险性融合为总的体验构成亲密关系的重要内容。同时,特殊信任这些要素也构成信任的“门槛”或者说“防卫”。对陌生他人认知上的局限性、情感上的防御性、期望的高风险性难以跨越特殊信任的“门槛”,缺乏亲密的身份认同,彼此谈不上特殊信任。普遍信任不同于特殊信任,普遍信任超越个体相对狭窄的私人生活经验空间,其关系对象是陌生他人或不熟悉的群体,不明显具有特定情境的关联性,对于信托人未来实际能够信任的程度并不预先进行概率计算,主导以利他动机引领合作行为,相信共同利益的一致指向,期望在某个不特定的时间,来自某个不特定的个体,以互惠的方式提升信任水平。
二、社会交往与信任
“信任乃是对维持合乎道德的社会秩序的期望,以这种一般的综合定义为背景,我们就能得出信任的两个更具体的意义,其中每一个意义对于理解社会关系和社会体制都是重要的。……第一个是信任作为对有技术能力的角色行为的期望这种意义。……第二个意义是关于对信用义务和责任的一些期望”(伯纳德·巴伯,1989)。信任中的期望总是与特定类型的关系联结在一起的,期望在关系间存在并实现,从而使信任以关系事实的形式在人际活动和社会实践中体现出来。可以说,信任即是一种信任关系,无关系存在即无信任。信任中的“关系”内容非常丰富,依据关系的性质及内容呈现出很大的变化。对应于特殊信任,更多的关系是指亲社会距离的、情感型人际交往意义上的“关系”。对应于普遍信任,更多的关系是指远社会距离的、认知型人际交往以外的组织、制度和社会活动及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各种“关系”。虽然特殊信任和普遍信任在“关系”形式和内涵上表现有所不同,但两者所依托的关系都具有交往主体间的相互性,交往过程及结果的发展性。在亲社会距离的人际交往情形中,特殊信任关系往往依托于人格性情的自我展现,情感因素的彼此渲染,亲情友谊的自觉约束。在远社会距离的人际交往情形以及制度力量主导的活动及行为情形中,普遍信任关系往往寄附于社会角色的义务职责,认知因素的彼此默认,道德法律的有形约束。信任的关系特征融合了未来期待、自身脆弱和现实风险等方面的因素。信任处于关系的网络之中,是认知、情感和道德等构成的复杂组合体。“当关系中的一方相信另一方有动机会按照自己利益或者顾及自己利益行事时,信任就会存在”(Cook,Hardin,2005)。信任中的期待是一种自愿行为的自主表达,不是在强制状态下的被动接受。随情境不同,在或忽略、或简单地、或复杂地权衡不确定性、脆弱性和风险的前提下,信任者对于信任对象怀有积极期待的心理状态。
信任表现出不同的形式和结构,特殊信任是封闭性群体内部窄半径的聚合式信任。与之对应,普遍信任是开放性群体内部和群体之间宽半径的发散式信任。特殊信任表现出“厚重”的人际信任的情感色彩,而普遍信任的情感色彩则较为“淡薄”。普遍信任具有社会情境的普适性,不需要依赖对于特定个体的专门信念。虽然“厚重”的人际间特殊信任依旧需要,但是制度性的普遍信任更为重要,它有助于促进现代社会的高效运转。从现代社会变迁的角度看,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得人们的生活形式、交往范围、心理体验发生了重大转变。现代社会纷繁复杂,人际交往、经济交易和利益交换等诸多活动主体越来越非人格化,越来越超越亲情、血缘、家庭、宗族等纽带,摆脱传统约束的羁绊。信任具有层级的特点。基础层级是基于认识的信任,人际交往中频繁、重复的互动使得交往主体彼此熟悉,逐步萌发认识信任。在人生早期阶段婴幼儿处于养育人精心细致照料之下,安全、稳定、温暖、紧密的亲子关系和家庭氛围促发婴幼儿在人格形成初期对他人及外界萌发“基本信任”。其后,在社会化过程中与他人、群体和组织积极交往,并在教育灌输的作用下,个体的信任人格特质不断形成和增强。个体表现出的低信任人格特质恰恰源自于早期“失败”的生活经验,养育人对婴幼儿漠视、疏离,没有建立融洽的家庭氛围和可依赖的亲子关系,从而无法形成对他人及外界的“基本信任”,性情表现得多疑猜忌、封闭孤独、保守退缩,在其后社会化过程中,与他人、群体和组织交往被动消极,沟通困难,弥漫出不信任或低信任的人格倾向。早期“基本信任”感只是初级的基础,在个体随后长期的生活历程中各种社会因素和力量会对信任施加影响。“但是我们同样可以确定,纯粹的心理解释是不充分的。因为,从心理学的观点看,完全不同的根据促使人们给予或拒绝信任;在任何情况下,信任都是一种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本身从属于特殊的规则系统”(卢曼,2005)。教育灌输、思想说教、文化习俗、制度规范能够给人们进行信任的理性计算提供各种依据和支撑,也对人们内在的信任心理品质进行强化,能够促进人们的信任。
随着社会阅历增加和社会经验丰富,由于认识的积累,个体开始通过社会身份、社会归类等表征方式识别群体内和群体外他人,依据以往感受、体验和知识,作出对他人的认同选择与判断,产生认同信任。积极、重复的人际互动不断生成大量直观鲜明的直接经验,容易产生情感上的亲密体验,人格上的熟悉感,以及社会身份的符号认同感。不同层级的信任同经验的关系存在一些差别。认识信任主要源于直接经验,认同信任既源于直接经验,同时也依赖于间接经验。直接经验和间接经验对于个体信任感受产生的影响是不同的。源于直接经验的认识信任相对简单,既源于直接经验同时也依赖于间接经验的认同信任则需要经历更多环节。在缺乏直接经验,只依赖间接经验的情况下认同信任如何顺利产生?也就是说,信任的跃迁如何实现?对熟悉人的信任能够跃迁至陌生人吗?如果可以,又是怎样扩展到陌生人的呢?显然,需要有一些解释机制去把握信任的跃迁过程及结果。
以帕特南(Putnam)为代表的社会资本理论认为,通过公民参与能够组建起来某种社会活动网络,在这种网络中个体感受到与他人进行合作的经验,这些经验对于培育和提升普遍信任至关重要。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最重要的是,哪种类型的社会互动最有利于发展普遍信任,而哪种类型的社会互动可能阻碍发展普遍信任?”(Marschall,Stoll,2005)。普遍信任的生成机制之一是融合了对陌生人的认同和对以往陌生人的交往经验。认同式信任的特点是接受和认可某一身份群体高度概括和典型特征所具有的积极预期,并把对群体意义上的这种积极预期迁移为对拥有群体身份标签的具体个人的积极预期。信任可以看作是一种期望,人们会以善意完成行为及活动,努力履行自己的承诺,避免伤害他人。认同的强度及深度决定了是否能够动员或组织起信任。宽泛、浅层的认同很难动员或组织起信任,而强烈的认同且伴随着过往良好经验往往与普遍信任是正相关的。因为个体不可能无限制地对于所有陌生人的身份做到有把握的识别和确定,所以并不是所有时候都能够使用得上身份认同机制,有时往往出现模糊不定的身份认同。此时如果借助以往的积极经验尚可能出现普遍信任。但如果缺乏以往的积极经验,普遍信任则无从谈起。
社会合作的积极经验有利于个体发展普遍信任,并且这种积极经验来自于个体所处的水平化结构组织。在水平化结构组织中,异质背景个体之间的社会互动比同质背景个体之间的社会互动更有利于普遍信任的发展。异质个体之间社会互动与同质个体之间社会互动的信任相比其优势在于,同质个体所组成的群体内部合作虽然可以获得积极的合作经验,但是这些同质个体具有相同或相似的身份背景,如职业、收入、地位,由此在同质群体所衍生的积极经验其主体发起者和承载者是相似个体,所形成的可信任性判断也指向同质的个体,因而信任的外扩受到折扣和限制,难以将同质群体内部的可信任性判断跃升至对同质群体外部陌生他人的普遍信任。甚至极有可能因为同质群体内部的可信任性判断较为强烈和稳健,从而固化对同质个体的信任,阻止对差异个体的信任。胡安宁(2014)基于CGSS2005的研究显示,参与社会活动对与之相应的团体和政府部门的信任有显著影响,但是这种影响并不能超越社会参与的活动本身,也就是说,个体的普遍信任水平并没有因参与社会活动得到提升。韩恒(2014)针对基督徒的研究进一步证明了同质性个体之间的社会互动并不会促进普遍信任的提高,反而会有损个体的普遍信任,研究显示基督教信仰只是增加了“教内信任”,并没有提高基督徒对“教外人群”的信任水平。所谓“相信自己人”“不与陌生人说话”就是类似的道理逻辑。相比之下,在水平化结构组织中异质背景个体之间通过社会交往,开展合作活动,取得积极经验,形成对异质他人的符号认同和熟悉感,在建立起对群体内部异质个体可信任性判断的基础上,把这种初步的、原始的信任态度跃升至对群体外部差异化陌生他人的普遍信任。与异质个体间社会交往产生的良好合作经验有助于信任人在下一个场合将可信任性判断推及至陌生个体,而与同质个体间社会交往产生的良好合作经验并不能产生上述效应,反而更有可能适得其反,不是将可信任性判断开放式扩展,而是封闭性固化。
通常而言,高程度的群体内合作经验能够促进群体成员之间的信任。然而,这些群体内合作经验能否迁移至群体外部以及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环境,并且进而引发针对熟悉人的信任扩展到指向陌生人的信任,完成信任的跃迁呢?按照群体内交往主体的差异程度,帕特南把社会交往区分为“连接型”(Bridging)社会交往和“黏合型”(Bonding)社会交往。前一种情形中交往主体的异质性突出,生活背景多元化。而后一种情形中交往主体的同质性突出,生活背景单一化。“连接型”社会交往比“黏合型”社会交往更有助于发展普遍信任。原因是在“黏合型”社会交往当中,高程度的群体内合作经验虽然能够促进群体成员之间的信任,但是由于群体内交往主体的高度相似性,弱化甚至抑制了对群体外成员的认同感受,局部群体的封闭性受到强化,与社会的心理距离加大,孤立、排斥、内生长意识萌生甚至膨胀,使得群体内合作经验难以迁移至群体外部以及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环境,也就难以完成信任的跃迁,难以引发针对熟悉人的信任扩展到指向陌生人的信任。相反,在“连接型”社会交往当中,群体成员的异质性以及生活背景的多元化使得对群体外部以及一般意义上社会环境的认同感受更加鲜明,局部群体的开放性更加鲜活,与社会的心理距离缩小,接纳、融合、外生长意识萌生和增强,导致高程度的群体内合作经验不仅能够促进群体成员之间的信任,而且容易完成信任的跃迁,引发针对熟悉人的信任扩展到指向陌生人的信任。
三、制度与信任
并非所有的交往互动都创造普遍信任,英恩(Ingen,2015)等人研究提出“市民参与把信任个体聚合起来,但长远看并不提升普遍信任。”那么在缺乏交往互动的情况下,人们怎样去信任那些未曾相识,没有先前交往互动经验的陌生他人?换而言之,基本信任的范围半径多限于相对狭窄的亲缘或熟人群体圈,那么如何扩张基本信任的范围呢?现代社会尤其需要基本信任范围半径的扩张,以便适应高强度、快节奏、变动性的生活及工作样态,参与和保持同陌生他人或无共生经历他人有效率、有质量的合作关系。个体是基于什么理由去信任陌生他人呢?弗赖塔格(Freitag,2009)等人认为,在信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关系并不必须依赖于特定人和团体之间的长期熟悉或重复交流。普遍信任嵌入于制度结构之中,以建立信任、促进合作为宗旨的制度结构对于整个社会具有极大的益处。普遍、公平的福利制度,高效、清廉的政府机构,公正、透明的执法司法体系是一个国家核心的制度结构组成部分。它们对于发展普遍信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制度能够提供种种激励措施,鼓励人们采取合作活动并保障相应方的利益时,普遍信任能够得以发展。信任他人的最重要情境因素是,感知存在着促进彼此利益,推动利益指向的合作意图及行为。如果制度能够保证这些情境因素以可预知的、可控制的和可救济的方式决定人们的行为选择,那么人们信任他人并不首先需要人格意义上对他人的了解,更起决定性的作用是,认识到具有普遍且无差别约束力的制度对相关当事人行为起着调节、监督和控制的作用。制度具有催生信任的功能,使得社会交往中面对完全陌生的他人即使在缺乏人格信息的前提下也得以实现,因为可预知的社会成员正常具有的制度观念使得对于陌生他人保有相应行为事件的普遍信任。制度结构如果缺失蕴含信任与合作的宗旨,或者制度结构的运行不能够传递出信任与合作的普遍规范与价值观,那么这些制度结构很容易造成低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社会氛围。甚至更严重的情况是,如果欺骗、背叛、警惕、不信任等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却窃得利益回报,这些恶劣的示范成为社会风气乃至社会规则,那么这个社会的制度结构就是非正义、不道德和扭曲的。一个社会选择正义、道德和恰当的制度结构能够促进普遍信任。广泛存在的高水平普遍信任又反过来孕育制度结构的完善。
正义、道德和恰当的制度结构促进普遍信任,制度信任是对现代社会复杂性的一种特定反应。现代社会各自组织间每天都发生着许多跨越时空界限,相互依赖的交换。制度不仅是对人际信任的一种保证,也是整个社会作为宏观系统的信任基础,对于正常的社会秩序起到关键性作用。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哪些实质要素支撑着制度发挥出功能,并且能够以普遍流行的观念形式使得陌生人之间的信任可以产生及维持。“信任是由一个能够执行合同和惩治盗窃的强大政府所担保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政府,合作将是几乎不可能,信任将是非理性的”(Hardin,1992)。对制度结构的认同反映在一些核心方面,比如教育卫生政策的全民覆盖和机会平等,国家福利政策对基本经济和生活水平的保障,国家审判执法司法等强力部门贯彻公平公正理念原则的状况等。有效的制度规则一方面体现在常态状况下维持日常事务运转,同样重要的是另一方面发生冲突时起到疏解、调控、消除和安抚的机制作用。完成好上述两方面的目标,客观上有利于营造普遍信任的社会环境,而信任作为一种核心元素有利于制度规则完成自身的功能。制度规则能够发挥出具有约束力的现实力量,其目标是推动在既定社会范围内,为实现预先设定的利益而开展人类合作活动,鼓励合作各方以最小投入获得最大产出。制度通过组织机构的作为来激发、推动和鼓励个体以诚实守信的方式进行社会活动,确保各种信息在社会生活中公开传播,自由传递,支撑各类社会行为和活动的顺利开展,发挥出积极的激励动力引领个体合作意向和诚信行为。
与此同时,制度也必须发挥无差别惩戒背信弃义、强取豪夺、恶意损害他人及公共利益现象的功能。“制度对于社会信任显而易见是重要的。效率国家促进信任社会。然而,制度对于社会信任的影响不是机械的,关键在于这些制度合法性的程度”(Herreros、Criado,2008)。组织机构或组织机构人员损害、漠视个体利益时,易滋生当事人受到不公平对待的戾气心理,社会尊严受到打击,已有的制度认同水平势必降低,牵连、波及对陌生人及不熟悉人的顾虑加深,怀疑加重。组织机构和它们的人员(包括政府部门的官员、公务员,司法部门的执法人员,管理服务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等)如果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表现出公开或暗地里违背制度设计所尊崇的核心价值观,阳奉阴违,言行相左,挟公利私,践踏公正,媚强欺弱,那么极易造成一种迁移或者传染效应,渲染并放大“天下乌鸦一般黑”的消极甚至错误思想,即使可能不一定大面积出现社会仇视、愤恨情绪,但普遍流行的防御、猜忌、谨慎、不信任心理很容易萌生蔓延,社会人际活动温情丧失,社会信心降至冰点。人们在感叹“世风不古”的同时,挥之不去的思想敲击和疑问是,制度设计原本力求实现的核心价值观为什么没有兑现,为社会所不齿的腐败堕落、坑蒙拐骗、欺诈掠夺等现象何以存在?制度安排应当通过有效的社会机制,将核心价值观内化为主导社会成员进行活动和行为时的习惯、规范及观念,使得人与人自觉地相互信任。
有效的制度在发挥具体调节和干预社会行为的同时,还能够传播内在的积极规范、理念和价值观,它们可以调整人们的行为表现,增进相互信任。也就是说,制度发挥着文化养成的功能。在制度文化长期的浸润之下,个体从初始认知过渡到逐步熟悉这些制度,最终社会化机制将抽象的制度以规范的观念形式有效渗透于个体日常心理当中,并决定其行为表现。承载制度的组织、机构和部门如果能够表现出取得广泛共识的、符合各方利益的决策力和执行力,关切行为人的利益诉求,展现亲民、友善的机构形象及组织文化,那么就能够促进这些组织、机构和部门当中受制度约束的广泛个体之间的信任。在社会激烈竞争环境之中,这些组织机构常常表现出更强的生存及发展优势。它们更擅长参与竞争,解决冲突,更主动开放包容,积极自我完善。恶性冲突、无序竞争、盲目封闭、决策专断等不仅阻碍、扼杀组织机构的创造力和未来前景,而且破坏信任的发展,助推不信任氛围的蔓延。“更多共识和权力分享的制度更有可能促进社会信任的发展。权力分享结构越透明,通过比例性代表少数群体有更好的机会以及政治权利受到更好的保护,个体将更可能发展普遍信任”(Freitag,2009)。协商民主是现代政治及社会生活的有效形式,可以代表不同诉求群体的利益,关心少数人群的意见,使社会整体感受到温暖亲切,营造出人与人相互信任的社会环境。
社会必须以制度的方式确立全体人民普遍认同、自觉遵守的公共生活领域的核心价值规范,如公平、正义、廉洁、透明等。并通过教育灌输,大众宣传,道德培育,法律惩戒等途径将这些核心价值规范深植于人们的生活观念之中。“信任,乃社会资本的核心组成部分,在各种公民行动主义和道德行为中起重要作用”(乌斯拉纳,2004)。解决社会冲突的机制效力也是制度发挥信任功能的重要方面。个体基于他们过往在社会系统中积累的经验进行认知推理,并把这种认知推理结果扩展到社会系统中每一位他人。个体在社会系统中感受或经历到制度力量有差别对待社会成员时,如果这种有差别对待的后果程度足够严重,以致激发出不平等、不公正的心理体验,那么这些消极心理体验极有可能造成个体丧失对于这些制度力量的信任,以及对于代表和执行这些制度力量的组织机构的信任。组织机构的运行方式及效果塑造个体的感知,如果个体认为组织机构服务于特定对象,利益系统性偏向于这些对象,导致存在特殊既得利益群体以及相应派生出的“优越”心理,其结果必然出现个体感知自身处于不利状况,出现个体不信任组织机构。
不是每一项社会事务决策与执行都能够涵盖所有人的利益,并且个体在获得社会利益方面总会存在差别,有时差别程度还非常巨大。在保证组织机构服务于社会核心价值观的社会事务决策与执行得以充分实现的同时,需要着重注意的是,制度安排更应当实现社会领域对于所有成员平等的进入、参与及表现的机会,甚至对于潜在的社会利益欠缺的成员应当施予更多的机会,减少和弱化社会成员之间的差距感,消灭和抑制社会成员之间的对立冲突。制度安排应当避免出现“强者越强”,“弱者越弱”的不良循环,避免出现“强者傲慢”和“弱者悲愤”的社会心态,使“强者”保持一份谦和姿态,对于“弱者”给予尊重。而“弱者”又不失进取的斗志,对于“强者”同样给予恰当适度的赞许。实现“强者”和“弱者”之间和睦的社会共存仅只依靠两类社会群体成员的努力是行不通的,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制度安排是不可或缺的外部力量,必须在致力于确保社会事务决策与执行在坚持核心原则的同时,尽最大程度倾向于潜在社会利益缺损的成员,防止这些社会成员的生活境遇过度恶化。而事实上,如果对于这些社会成员的生活境遇不加以特殊保护,极端化的社会分化结果很容易呈现,社会动荡因素必然活跃,容易引发社会不安事件,令社会付出沉重代价。设计制度时需要极为重视避免出现系统性、指向性的歧视现象及后果,防止社会分化及社会冲突。社会决策过程和执行结果出现偏离公共利益,忽视社会团结,选择性歧视甚至排挤个别群体或对象,压缩和封闭这些群体或对象表达“社会声音”的存在空间,客观上势必导致这些群体或对象集体性社会边缘化或者社会“污名化”,而由此引发的社会冲突与抗争不仅会使得社会动荡,付出代价成本,也会造成社会成员之间的不信任乃至敌意,社会整体团结受到严重威胁。利益公正且均衡化是制度设计需要重点考虑的维度。在制度决策、执行、效果等方面注重社会参与的平等性,机会的广泛性,结果的公平性以及维护基本的人格尊严。所有这些方面都与普遍信任有着积极的正相关。总之,我们认为,制度设计需要防止社会过度分化,消减社会差距,调控社会心态,缓和“强势”群体同“弱势”群体之间的对立,培育建构信任的社会生活空间。
特殊信任延展至普遍信任即信任“跃迁”存在一些限度。
“信任是进行中的信任,是对流动过程惯性的一种身体、情境和参与的反应”(Frederiksen,M.,& Heinskou,M.B.,2015)。不可否认,有些时候,因为条件所限或者特定的心理习惯,信任人出于归类认同的心理倾向,依靠对信托人社会归类的认同建立信任。人们倾向于信任或者更加信任与自己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社会身份及社会认同的他人。社会身份是一种外化的社会符号,社会认同则是对这些社会符号内化的心理观念和规则意识。实际生活中有许多方面的因素可以符号性地表征社会身份及社会认同。通过认同机制建立的信任表现出“自上而下”的映射形式,由于特定社会类别所具有的积极属性,个体认为这些积极属性较大可能性地会出现在属于特定社会类别身份的他人身上,他人个体性、人格化因素是否影响其具有上述积极属性没有成为信任判断的核心,表现为因认同而导致的简化。对社会符号的意义认同有助于特殊信任向普遍信任的跃迁。还有些时候,由于社会线索的匮乏,信任对于信托人极为陌生,难以确定最低限度的社会认同。而此时,如果信任人依旧选择信任这些陌生人,那么这种信任就是更为彻底意义上的普遍信任。普遍信任出现的逻辑起点是,除非有让信任人能够做出不利判断的证据,信任人通常对于陌生人选择“无不当”的推定判断。普遍信任的缺乏正是当事人对于陌生人“无不当”推定判断的警觉和排斥,从而表现出对于陌生人的不信任。无论对于哪种信任形式,特殊信任或者普遍信任,未来行为和活动的合作程度和结果都是不确定的,实现预期利益的大小充满变数。但是,由于特殊信任具有比较“厚重”的人际互动的情感色彩,在此种情况下,特殊信任主体双方对于未来合作关系和预期利益充满信心,往往不会对于未来合作关系和预期利益进行细致入微的理性计算。在普遍信任这里情况则不同。由于普遍信任中情感色彩淡化,信任主体双方往往会对于未来合作关系和预期利益进行明确全面的理性计算。
无论从社会交往还是社会制度的角度看个体理性都存在着一些局限。人们在每一次社会活动和社会交往中都完全实现理性是极为困难的,因而也是不现实的。原因至少有两个方面,一是社会活动和社会交往的性质如复杂性、时间性等。二是个体本身的有限性。人们的理性能力不是无限的,常常只能掌握和处理有限的信息,甚至有些时候误用信息或偏差性地利用信息。按照西蒙(Simon)“有限理性”的概念来说,人们的认知资源和认知能力受到限制,许多情况下不足以完全充分去接受、存储和加工信息。从同时性上看,认知资源和能力不是总能胜任,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从历时性上看,认知资源和能力是“历史性”结果,是以往社会化经验的产物。个体利用认知资源和能力进行信息加工或理性计算时不是建立在“白纸”的基础上,早已形成的观念态度、思维方式、固有图式、行为习惯等个体认知决策会产生决定性影响。经过理性计算取得信任需要受到资源、能力、机会等一些因素的制约,且不能完全保证降低和规避不确定性和风险。在受到资源、能力、机会等一些因素制约或者个体本身心理习惯使然的情况下,个体可能通过认同来建立信任,减少因理性计算所必需资源、能力、机会等一些因素的获取成本,节省为了达成互惠预期而进行协商谈判的时间与精力,同时适度降低和规避不确定性及风险。人际交往、社会交换、利益交易和社会参与是人类活动诸多表现形式的一部分,这些人类活动的性质决定了信任的意义和作用。无论是人际交往、社会交换,还是利益交易、社会参与,对这些活动结果的未来预期是活动参与人在活动开始之前常常需要考虑的重要方面,是开展活动的正常环节。具体形式上,对活动结果的未来预期展示为理性的计算。虽然制度化的规则、条文式的契约和强制力的惩罚构成种种救济力量保障信任的有效性,但由于情景因素及人的差异,理性计算也千差万别。人类活动的复杂性、个体认知资源和能力的有限性都使得人们可能不具备对活动后果有充分、完全和精确的预期,相应对后果的控制能力于多数人而言更是非常微弱,远无法达到个体的理想水平。在人与人的社会活动面前,人们无法完全避免不确定性、迷茫感和不如意状态。
(三)信任是社会活动衍生的一种属性,体现在双向的个体或群体互动关系之中
作为一种关系的属性,孤立个体谈不上信任问题。即便作为个体心理状态的信任也是从双向的个体或群体之间互动交往中产生的。社会成员通过彼此的表现以及符号化的表征来建构未来预期,只有社会成员能够确保彼此的共同预期并且按照这些预期来进行相应活动,社会活动衍生出信任才会可能。现代社会带来了一系列渐进式的结构和制度的变化。个性张扬、个体表达成为一种新的崇拜形式,在个人权利和自由成为社会的核心追求,新的社会形式产生了群体和个体之间复杂的互动系统。更广泛的社会和文化进程推进了人际信任关系的变化,也推进了制度信任的变化。“现代化使得社会凝聚力和社会团结已经不再是以内群整合与固化为中心了,迫切需要发展摆脱内群信任的外群信任”(Welzel, C., & Delhey, J.,2015)。制度能够提供给人们更多的资源和机会,以利于人们实现自己的目标。充满活力和效率的制度能够提升制度信任的水平。对制度的信任取决于人们认知到的合法性、技术能力以及执行能力等。由于更广泛的社会和文化过程产生了弱化权威、怀疑专家的现象,个体自主进行风险判断的倾向加强。社会活动的复杂性、个体认知资源和能力的有限性都使得个体不可能具备对活动后果有充分、完全和精确的预期,相应对后果的控制能力于个体而言更是非常微弱,远无法达到理想水平。在一些事务面前,个体甚至有时专家也无法避免不确定性、迷茫感和不如意状态。信任虽然以过去为基础和依托,但根本目标是指向未来,着眼于实现利益的未来合作关系、行为和结果。人们在从事许多社会活动希冀取得预期利益的同时,也必然承担利益落空以及受损的风险。普遍信任需要经历一个计算的过程,或者说理性解释的策略性过程,不确定性内在地嵌入于上述过程当中。合作是现代社会的基石,也是现代文明人所必备的素养。没有或者缺乏合作,人与人之间孤立无助,社会一盘散沙,国家无法想象。然而,合作不是天然自发就存在的,合作并不必然伴随信任,即在合作中参与人的信任倾向、状态和程度不会完全一样,而是存在差异,并且合作总是存在被人利用的危险,因而制度化的国家力量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巫文武
微信平台编辑:马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