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黄粿中添加硼砂,浦城六名黑心商贩获刑受罚
今年以来,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该县公安局开展打击黄粿中非法添加硼砂等有毒有害物质专项行动,查处6个非法加工点。浦城县检察院通过立案监督,建议公安机关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6起涉及食品安全案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对相关人员移送起诉。
庭审现场
近日,浦城县人民检察院对6起在黄粿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案提起公诉,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黄某等6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至一万元不等,明令禁止在缓刑期间从事生产销售食品及相关活动。
承办检察官夏海淼
2018年年底开始,黄某为了使其生产销售的黄粿口感好、重量重、卖相好,在自家加工生产黄粿过程中添加国家行业主管机关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并对外销售,从中非法获利。无独有偶,其他5名被告人与黄某的犯罪事实几乎雷同,均通过在食品中添加禁止使用的硼砂以达到自己提高销售额的目的。
硼砂系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不得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依法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检察官说法
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者一定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守法经营。根据《中国人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浦城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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