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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绍兴市越城区人力社保局联合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严厉查处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21年2月,越城区劳动监察大队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谢某国存在涉嫌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涉嫌犯罪,于同年8月20日,将该案件移送越城区公安分局。2022年3月7日,犯罪嫌疑人谢某国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并刑事拘留。8月22日,越城区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经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法院依法判处谢某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越城区相关部门联合协作,重拳出击,严密布控,严厉打击欠薪逃逸事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七条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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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今日越城
编辑:季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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