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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将召开调整居民气价及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

蓉城政事 2019-05-19

为广泛听取消费者及社会各界的意见,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拟于近期召开:

“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顺价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及建立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听证会参加人员构成


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顺价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及建立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设听证会参加人25其中


消费者11


经营者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


利益相关方1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和相关领域专家学者12



听证会参加人员产生方式


听证会将在我市拟实施区域内公开召集11名消费者作为听证会参加人。


有意参加者可于2018717 星期 7 25 星期三 )法定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持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及复印件到成都市消费者协会法律事务部报名。


  • 地址成都市致民东路6号市工商局办公室附楼8808


  • 联系电话 :028-85394033。


报名结束后我委将邀请成都市公证处在报名的消费者中随机抽取产生听证会参加的消费者名单。 


利益相关方参加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由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请相关部门推荐。



听证会参加人员报名条件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持有我市拟实施区域内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


  • 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政策水平和较强的表达能力


  • 热心公益有较强的责任心身体健康并能保证本人全程参加听证会。



旁听人员名额、报名办法及产生方式


听证会设旁听席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旁听人员8名。有意参加者可持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及复印件到成都市消费者协会法律事务部报名时间、地址与消费者参加人报名相同产生方式一致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旁听人员在听证会上不进行发言。旁听人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后以书面形式提交。


新闻媒体报名办法


本次听证会设记者席位,欢迎各界新闻媒体报名参加。需到听证会现场采访的新闻媒体请于2018年7 月17 日(星期二)至7月25日(星期三)法定工作时间到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锦悦西路2号,市级机关第一办公区2号楼2B516室,联系人:廖萍萍,联系电话:61881522)报名并领取采访证,届时持证进入会场。




居民用气销售成本监审报告的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 法》(国家发改委令第 8 号)、《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 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221 号)等法律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我局于2017年9月25日至2018年7月1日,对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燃公司)2014年至2016年居民用气销售成本施行了定价成本监审。


一、成本监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二)《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 号);


(三)《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278 号);


(四)《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05 号);


(五)《关于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8〕274 号);


(六)《四川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川发改价格〔201764 号);


(七)《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47 号);


(八)《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川价发〔2009〕100 号);


(九)《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川发改价格〔2015〕24 号);


(十)成燃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


1.成燃公司基本情况;


2.成燃公司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2014年至2016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3.按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填报的成本报表;


4.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及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成本监审程序


(一)制定方案。组成成本监审小组,制定监审方案。向成燃公司下发《成本监审通知书》,明确企业需提供的监审材料及上报时限,要求企业按规定表式填报成本数据。


(二)资料初审。对企业按规定表式填报的成本数据和成本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对资料不完整或资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被监审单位按规定补充完善有关资料。


(三)实地监审。通过实地审查对企业的审计报告、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合同、协议等与成本相关的财务资料进行核实。


(四)集体审议。依据成本监审办法及相关文件,按照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对企业报送的成本数据进行审查和核算,经过集体审议后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五)意见反馈。将成本审核意见书送达成燃公司,书面告知成本审核意见及理由。


(六)出具报告。综合成燃公司对审核初步结论的反馈意见, 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本次成本监审报告。


三、成燃公司的基本情况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始建于1967年3月,前身为成都市煤气总公司,是国内大中城市中最早从事城镇燃气供应的公司之一。2017年9月顺利完成股份制改造,目前公司股东分别为成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润燃气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和1334 名自然人。公司业务涵盖城市燃气供应,城市燃气工程规划、 设计、施工安装,管道安装,消防设施工程施工,燃气专用设备材料供应,流量计量表校验,燃气用具检测,城市气压力容器检测, 燃气智能化系统研发、设备制造,燃气具及设备销售等。截止2017年,公司总资产36.87亿元,年设计供气量18亿立方米,年销售天然气 14.32亿立方米,服务民用客户237万余户。现有员工2041人,下属3个分公司、18个参控股公司。公司已形成较为完善的以城市内环、一、二、三环路的环状管网和向周边郊县辐射的放射性干管为主体,以中低压配气网络为辅的输供气管网体系,全面覆盖成都平原中心区,管道长度约6500余公里,储、配气站15座,调压设施 12000余座。公司自2013年起投资建设成都绕城高速高压输储气管网项目,全长90余公里,总投资18.5亿元。


四、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居民用气销售成本由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和购气成本构成。


(一)折旧及摊销费


折旧及摊销费是指与管道燃气配气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无形 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的折旧和摊销方法、年限计提的费用, 包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的折旧及摊销费。


(二)运行维护费


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管网系统及储气调压等设施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配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1.直接配气成本,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职工薪酬、配气损耗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2.管理费用,指企业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配气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业务招待费、水电费、 租赁费、会议费、差旅费、劳务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 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财产保险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 含折旧及摊销。


3.销售费用,指企业(含专设销售服务部门)在管道燃气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销售人员职工薪酬、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租赁费、差旅费、低值易耗品、保险费、运输与装卸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折旧及摊销。


(三)购气成本


购气成本是指管道燃气经营者支付给供气企业的燃气费用和运输装卸费用或向上游管输企业支付的燃气费用。


五、成燃公司成本审核情况


公司上报三年平均居民用气销售成本总额为123,156.88万元,本次成本监审核定三年平均居民用气销售成本总额为124,669.82万元,合计核增1,512.9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折旧及摊销费核减1,131.55万元。


(二)直接配气成本核增2,755.14万元。其中:配气损耗费核增2,090.51万元。


(三)期间费用核减110.64万元。


六、成燃公司居民用气销售成本的分摊方法


根据核定的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燃气销售成本总额,以及居民配气量占总配气量的分摊比例,计算得到三年平均居民用气销售成本总额为124,669.82万元。具体的分摊计算方法如下:


折旧及摊销费按照比例分摊法进行分摊确定。按照核定的居民配气量占比,在管道燃气配气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中进行分摊。


直接配气成本按照直接认定法和比例分摊法进行分摊确定。按照直接认定法确认与居民配气直接相关的居民设备改造费用等成本后,其余直接配气成本根据核定的居民配气量占比进行分摊。


期间费用按照直接认定法和比例分摊法进行分摊确定。按照直接认定法确认与居民配气直接相关的销售人员职工薪酬等费用后, 其余期间费用根据核定的居民配气量占比进行分摊。


购气成本按照直接认定法确定。按照核定的居民用气年平均门站价格和居民配气量直接确认购气成本。


七、居民用气销售成本监审结论


核定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居民用气销售成本为2.003元/立方米。


八、居民用气定价成本核定表(见附件)


九、其他情况说明


(一)本次成本监审所依据的资料由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由公司负责。成都市燃气配气成本监审于2017年9月启动,对企业2014年-2016年的历史成本进行了定价成本监审,本报告的结论为这三年平均成本。


(二)公司人员数量的认定方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及《四川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公司实际职工人数低于劳动定员标准上限据实核定。


(三)职工薪酬的认定方法。根据《四川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职工平均工资。2014-2016年成都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83,122元、87,259元、107,102 元。劳务人员的劳务费据实核定。


(四)配气损耗费的认定方法。根据《四川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十五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实际配气损耗率低于 5%时,核定配气损耗率=(5%+实际配气损耗率)*50%。


(五)安全生产费的认定方法。根据《四川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十五条第六款规定,安全生产费原则上按企业计提数核定,但不得超过配气收入的1.5%。


(六)企业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支出的认定方法。建筑区划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的运行维护成本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明细甄别,扣除属于安全生产费或者修理费等列支范畴的部分后,按照使用年限进行分摊。其中:到期表更换支出一次性计入成本,外立管分摊年限10年、地埋管分摊年限30年。


(七)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的认定方法。根据《四川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三款规定,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按 2014-2016 年的三年最低值核定,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60%计入定价成本,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 业收入的 5‰。


(八)固定资产折旧的认定方法。根据《四川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按《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川发价格〔2015〕24号)规定的方法核定,其中管网折旧年限不低于30年。


(九)本次成本监审结论仅为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顺价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及建立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使用,不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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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官网 编辑 余新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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