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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规:配建租赁住房应交由国有住房租赁公司运营管理

王垚 蓉城政事 2019-05-19
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成都加快建立租售并举的住房制度,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配建租赁住房。在成都市拍卖土地上配建租赁住房该怎么设计、怎么装修、怎么保障质量?


昨日,政事君从市房管局官网获悉,市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规划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拍卖土地上配建租赁住房管理的实施办法(暂行)》


《实施办法(暂行)》)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成都市拍卖土地上配建租赁住房的建设、移交及运营管理等,以提高其建设质量、居住品质及运营管理水平,满足新市民的居住需求。



配建租赁住房应为成品住宅

装修不低于人才住房装修标准


根据《实施办法(暂行)》,配建租赁住房的建筑设计应当纳入项目整体规划设计中统筹考虑,在建筑材料、外形、风格、色彩方面与项目商品住房保持一致且总体和谐,并满足配建租赁住房对采光、隔音、通风的要求,日照、电梯配比等不得低于项目同期同类商品住房的建设标准,同时满足国家装配式建筑认定标准和绿色建筑标准。


  • 在设计方面


配建租赁住房应全部为成品住宅,室内及大堂、走廊、电梯、园林、地下室等公共区域的装修不得低于项目同期同类商品住房最低装修标准,且不得低于我市人才住房的装修标准


▲位于双流区的人才公寓


  • 在质量保障方面


建设部门应将配建租赁住房主体工程和装修工程纳入统一质量监管,确保建设质量。配建租赁住房移交后,移交单位应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 在预售方案审查方面


房管部门要严格审查配建租赁住房项目的预售方案,将配建租赁住房相关内容标注清楚,不得纳入商品房预售许可范围。


配建租赁住房

交由国有住房租赁公司运营管理


根据该办法,移交方面,土地受让方为配建租赁住房的移交单位。土地提供方为市级国有公司或市属事业单位的,市级国有公司或市属事业单位为接收单位;土地提供方为属地政府的,由属地政府指定接收单位。

    

《实施办法(暂行)》规定,配建租赁住房应交由国有住房租赁公司运营管理。运营主体如何确定呢?


1成都中心城区


  •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分别由成都天府新区房屋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成都高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管理。

  • 青羊区、金牛区、青白江区、温江区、郫都区成都城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管理。

  • 锦江区、成华区、武侯区、龙泉驿区、双流区、新都区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管理。


2其他区(市)县


其他区(市)县组建了国有住房租赁公司的,可以由属地政府指定其运营管理。


未组建或者未指定的——


  • 都江堰市、金堂县、彭州市、大邑县、崇州市成都城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管理

  • 邛崃市、新津县、蒲江县、简阳市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管理


3市级国有公司或市属事业单位


市级国有公司或市属事业单位作为接收单位且有下属国有住房租赁公司的,由该国有住房租赁公司运营管理;没有下属国有住房租赁公司的,参照上述原则确定。



租赁合同期限最长可签订五年

租金年涨幅不超过5%


根据该办法,配建租赁住房应进行专业化运营管理,鼓励国有住房租赁公司与市场化住房租赁企业合作经营,提高运营管理水平。


接收单位接收配建租赁住房后,应在3个月内与国有住房租赁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配建租赁住房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中应明确租金价格和年度涨幅、租赁合同期限等内容。


  • 租金价格和年度涨幅方面


配建租赁住房通过评估确定起拍租金价格,并通过竞价确定成交租金价格,租金年度涨幅不超过5%


  • 租赁合同期限方面


租赁合同期限最长可签订五年

    

配建租赁住房应当通过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发布租赁信息,并及时办理租赁备案。配建租赁住房与同期商品住房项目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并按相同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配建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出租前由接收单位缴纳,出租后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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蓉城政事记者 王垚 编辑 周霖

图源东方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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