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积金新政解读:贷款累计不超过2次,取消异地贷款户籍限制
1月29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了
《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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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其中备受关注的新规条款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进行了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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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贷款职工
享有与同本地贷款职工同等权益
▋ 细则原文
“在本市以外的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 解读
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情况通报》的工作要求,在异地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的职工也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因此《细则》取消了异地贷款职工需具有成都市户籍等有关规定。异地贷款职工享有与同本地贷款职工同等的权益。
坚持“住房不炒”
规定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 细则原文
“借款申请人在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贷款。”
▋ 解读
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情况通报》的工作要求,为了进一步体现国家“房住不炒”的要求,成都结合本市实际,借鉴了行业中心做法,增加了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的规定。同时,为了精准支持刚需职工住房消费,《细则》严格界定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信用状况以个人征信系统等查询结果为依据
不依据商业银行开具的非恶意逾期证明等
▋ 细则原文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近两年内存在下列逾期情形之一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30%:贷款连续逾期超过3期但未超过6期的,或累计逾期超过6期但未超过12期的;信用卡连续逾期超过6期的,或累计逾期超过12期的。”
“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以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查询结果为依据,同时结合具体逾期时间、逾期金额等因素综合评估,不依据商业银行开具的非恶意逾期证明等。如因信用卡年费、挂失手续费等产生的逾期记录,应提供商业银行开具的说明或流水明细,经认定后可不纳入逾期期数计算。”
▋ 解读
为推进诚信社会建设,提升缴存职工诚信意识,防范贷款潜在风险,《细则》的制定借鉴了行业中心及商业银行的经验,重点关注近两年内出现的逾期情况,采取拒贷或提高其首付款成数的措施,以控制贷款风险。
为防范通过直系亲属间交易套取公积金
买受人与售房人之间存在夫妻、父母等关系不予贷款
▋ 细则原文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所购再交易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一)买受人与售房人之间存在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二)楼龄超过20年,砖木结构,无独立厨卫,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已改变产权用途,或存在其他不宜处置情形的。”
“借款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收入的50%。”
▋ 解读
为防范职工通过直系亲属间交易买卖套取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强化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管理,借鉴了行业中心及商业银行的经验,《细则》提出对所购再交易房的买受人与售房人属于直系亲属关系的情形不予贷款,严格审查借款申请人的还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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蓉城政事记者 王垚 编辑 周霖
图据视觉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