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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用先查家暴史?一地率先实行,网友:建议全国推广

近日

话题是否存在家暴情况

成酒泉干部选拔任用参考依据”

登上网络热搜

引发网友关注和评论

党员、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

应承担哪些纪法责任?

一起来看

甘肃酒泉将是否家暴
纳入干部选任参考


据9月6日的《中国妇女报》报道,今年年初,甘肃酒泉13个部门开展“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暨反家庭暴力专项行动”,多部门共同制定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方案规定,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存在家庭暴力、侵害妇女儿童权益情况,为干部选拔任用提供参考依据。


在依法制止家庭暴力行为方面,方案要求公安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切实加强家庭暴力案件的办理。


有相关家庭暴力情节的,公安机关应将家庭暴力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社区)妇联。


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村(社区)妇联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要将家庭暴力告诫书及档案等相关信息录入公安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纳入重点人员管理监督。


网友热议:
建议全国推广


是否存在家暴情况写入了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参考,话题一出引来网友热议。


“语言暴力、冷暴力也要算上”“最近几年干部家暴被曝光的就有很多”“希望在全国推广”……



这位厅官曾被点名
“实施家暴”


近年来,在纪检部门发布的各地查处的党员干部案例通报中,的确有官员被点名存在家暴行为。


例如,去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发布了6名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党员领导干部的“双开”通报,其中包括此前任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局长的杨俊山


在对其审查调查中,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发现,杨俊山除存在破坏党的选人用人制度、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等问题,还背离家庭美德,实施家暴。


去年12月,最高检发布消息,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杨俊山作出逮捕决定。


公职人员实施家暴
如何惩处?


党员、公职人员应模范遵守党纪国法,那么,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应承担哪些纪法责任?去年12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曾在“你问我答”栏目中,专门刊文就此话题予以解释。


文章称,实践中,党员、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性质不同,其应受的党纪政务处分也不尽相同。


文章将公职人员家暴行为分四种情况进行分析:


  • 行为轻微危害性较小,未构成违法犯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

  • 行为构成违法,尚未构成犯罪;

  • 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或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

  • 行为构成虐待罪等刑事犯罪,应受刑事处罚的。


文章称,对于其中行为轻微危害性较小,虽未构成违法犯罪,但造成不良影响,仅依靠道德力量不能纠正的,则要由党纪予以规范约束。


对于党员有这类行为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涉事人员系公职人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来源:人民网、中国新闻网、网友评论

编辑:樊一帆校对:赵润泽责编:贾阳阳监制: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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