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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人注意!11月新规来了!和你的生活息息相关

11月即将来临,

一批新规、新政策也即将实施,还有大波新变化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快来一起看看吧~

河北篇



石家庄市滹沱河保护条例

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滹沱河保护,保障滹沱河防洪安全,发挥滹沱河综合效益,石家庄市制定了《石家庄市滹沱河保护条例》。该条例已被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点击查看详细内容:石家庄11月1日起施行!这些行为将被禁止

事关电动自行车11月1日起,查处、处罚

按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六个月集中登记上牌期将于2022年10月31日结束。自2022年11月1日起,《条例》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将停止登记注册和号牌发放。


提醒全省电动自行车车主,请及时给自己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以免错过登记上牌期限,给你的出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2022年11月1日起,公安交管部门将对未登记注册和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处罚。


法律法规

↓↓↓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本条例施行之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放正式号牌。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号牌,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路行驶。过渡期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且未按照规定申领临时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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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

河北11月1日起实施

10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通告,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缴费流程。通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


一、缴费流程


(一)参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二)申报缴费。已参保登记的灵活就业人员,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申报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缴费查询。缴费完成后,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等缴费渠道查询缴费记录。


(四)凭证打印。需要《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的,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办理。需要《税收完税证明》的,可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缴费渠道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办税服务厅、“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自助缴费终端、税务机关委托的金融机构等渠道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其他事项


(一)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断缴后续保、补缴以前年度费款、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趸缴、退役军人一次性补缴等特殊缴费业务的,需要先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费款核定,再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费。


除特殊缴费业务外,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医疗保险费,不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费款核定,按照本通告缴费流程办理。


(二)灵活就业人员对申报缴费、缴费查询、凭证打印等事项有疑问,可以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或拨打税务部门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对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享受等事项有疑问,可咨询当地医保经办机构。


(三)本通告所称医疗保险费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职工大病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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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新规11月8日起施行

11月8日起,新修订的《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将正式施行。


《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市、县维修资金管辖范围的划分,加大了维修资金归集力度,增加了维修资金催交主体,优化了维修资金使用表决比例,增加了街道、乡镇房屋紧急维修职责,强调了资金管理信息化建设,明确了各类保障性住房维修资金交纳规定等。


点击查看详细内容:最新通知!河北11月8日起施行!与你相关


全国篇



11月1日起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10月2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公告称,为完善消费税制度,维护税制公平统一,更好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自2022年11月1日起,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


公告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下称《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资金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点击查看详细内容:事关个体工商户,国家出手了!1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将于11月1日起实施

10月26日,国家药监局发布新修订《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新版《办法》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原则,围绕及时控制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优化调查评估和召回实施程序,科学完善召回药品处理措施,压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称持有人)责任,从而督促持有人主动将可能的药品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或初起阶段,更好地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新规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10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以下称《通则(2022版)》)。《通则(2022版)》将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通则(2022版)》是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范许可审查工作、统一许可审查标准的重要技术规范文件。《通则(2022版)》全面总结食品生产许可工作,针对各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出现的新问题,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新要求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简化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程序,严格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要求,夯实了生产者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中小学数字教材推荐性国家标准11月1日起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中小学数字教材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将于202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2022年2月13日,在山东省枣庄市新华书店教材发行中心,工作人员在分拣教材。新华社发


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分别为《数字教材 中小学数字教材出版基本流程》《数字教材 中小学数字教材元数据》《数字教材 中小学数字教材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标准规定了中小学数字教材出版活动的基本流程,对中小学数字教材提出了质量要求,给出了检测流程和检测方法,并提出了能够兼容教育领域和出版领域的整体方案。


据介绍,标准的实施将为出版单位保障中小学数字教材质量提供参考依据,为中小学数字教材大规模出版传播奠定技术基础,将对后续中小学数字教材的治理工作发挥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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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河北青年报综合石家庄日报、石家庄新闻网、河北税务、河北交警微发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冀时客户端、中国政府网、新华社、央视新闻编辑:杜璐宁校对:赵润泽责编:贾阳阳监制: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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