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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明确了!事关新冠治疗报销

注意了!注意了!

河北已经明确!


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报销比例全省统一为70%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乙类乙管”总体方案“保健康、防重症”要求,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近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印发的《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冀医保发〔2023〕1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相关要求。


我省提高基层就医门急诊保障水平,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全省统一为7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我省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不在基本医保目录内的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参照甲类药品管理,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我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医疗救治组认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我省切实保障用药需求,做好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所需药品等价格谈判或磋商结果在我省落地工作。对于临床必需、省医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无企业供应的药品,医疗机构可线下搜寻生产企业,与企业议定价格后先行采购,及时在省医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补报采购订单信息。



新闻多一点


日前,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发出《关于实施 “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住院医疗费用


《通知》要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门急诊费用


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原则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不低于70%。具体规定由地方医保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研究确定,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政策执行。
在线诊疗费用


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新冠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各地医保部门可按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配套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


新冠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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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河北青年报记者张蕾,部分综合央视新闻客户端

编辑:王丽

校对:韩妮
责编:贾阳阳监制: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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