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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石家庄!男子参加朋友生日宴饮酒猝死!法院这么判→
三五好友小聚
难免会饮酒助兴但饮酒如果没有把握好度
也会乐极生悲
同桌饮酒
有人身体出现不良反应甚至死亡
同饮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日前
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
审理了一起案件
一名饮酒者喝得昏迷不醒
最终因醉酒猝死
经审理,法院判决死者朋友
也是宴会组织者
赔偿死者亲属共计5万元
喝酒成“悲剧”
法院这样判
参加朋友生日宴喝酒猝死
亲属将同饮者及服务员告上法院
事情发生在2021年11月,被告刘某举办生日宴会,当天邀请了许多朋友参加,而死者朱某作为生日宴举办人刘某的朋友参加了这次宴会,但朱某与其他参与聚会的人都不认识。
聚餐过程中,死者朱某与被告刘某、王甲、王乙共计饮用白酒约1.5斤,宴会中无人劝酒。21时至21时30分,朱某开始趴在桌子上休息,22时宴会结束时,众人发现朱某昏迷,遂拨打120将朱某送至医院救治。后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朱某的近亲属以同桌饮酒人员和餐厅服务员刘丙未能对朱某饮酒尽到善意提醒和及时送医等义务致其死亡为由,将上述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经查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载明,死者朱某系饮酒后猝死死亡。朱某家属未申请进行尸体解剖检验,亦未申请对朱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
法院:组织者存在疏忽
其他同饮者和餐厅服务员无责
裕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各被告是否对朱某尽到了照顾和救助义务,是否应当对朱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载明,朱某系饮酒后猝死死亡,但朱某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未进行法医鉴定,无法证实朱某的死亡与被告刘某是否对朱某尽到了足够的提示救助有关,故对朱某家属要求被告刘某赔偿其损失30%的请求不予支持。
但鉴于朱某的死亡对其近亲属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打击,被告刘某作为宴会的组织者和在场的人中朱某唯一的朋友,在朱某饮酒后发生身体不适的情况下,未对朱某的状况予以足够的关注、提醒其及时就医,存在一定的疏忽,酌定被告刘某补偿朱某家属人民币5万元。
同时,被告董某、李某、张某、王某系受被告刘某邀请参加宴会,被告肖某、王甲、王乙系随各自的朋友参加宴会,该7名被告在宴会中对朱某没有劝酒等行为,且与朱某互不相识,不能因为朱某的死亡结果扩大共同参与饮酒者的责任范围,故对原告要求剩余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刘丙作为餐厅的服务员,其主要的责任是为在该饭店就餐人员提供服务,其并非宴会的参与者,亦未参与饮酒行为,对朱某不负有照顾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刘丙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因此,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及损害后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补偿原告5万元。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聚会饮酒
要注意这4件事
1.不能劝酒
在饮酒过程中,共饮人不能有劝酒行为,如果劝酒后被劝酒人生命安全受到损害,劝酒人就要承担过错责任,对被侵权人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应尽到必要的提醒、劝阻
酒局组织者作为活动发起者负有全程安全保障义务,应及时对每位饮酒人出现的不良反应做出积极回应和阻止措施,最大限度避免或降低饮酒引发事故的可能性。
其他共饮人也应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尽到必要的提醒、劝阻、照顾义务。
3.应及时查看情况进行照顾
当饮酒人出现身体不适时,共同饮酒者也应及时查看情况,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照顾方式。
4.饮酒人醉酒后
应及时通知亲友
在饮酒过程中,如果饮酒人出现醉酒、神志不清或者其他不良反应时,组织者或其他共同饮酒人应及时通知其亲友、护送其安全回家或者送至医院治疗,并对其贵重物品或钱财妥善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共同饮酒者的注意、照顾义务并不是无限的。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转发提醒更多人
来源/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河北法制报、青豆新闻
编辑/王丽
责编/贾阳阳监制/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