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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转朋友圈被罚10000元还开除,法院判了!网友:很解气

近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向社会发布一则

因员工不转发公司广告至朋友圈

被罚1万元并开除的案例,

引发广大网友关注。


法院认定结果:

朋友圈内容应个人自主决定,

涉事单位赔偿损失。


事件回顾:员工未转发朋友圈被开除



综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消息,陈某于2013年11月16日到某妇产医院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2017年6月,该妇产医院开展院内员工微信朋友圈推广活动,要求全体员工每日推广信息并对信息转发量进行考核,未达标者按照200元/人进行扣发薪酬。
2017年7月至2021年8月期间,陈某因未按要求转发,医院共计扣除陈某10000元。
2021年8月30日,某妇产医院向陈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陈某未在朋友圈转发推送相应链接、不遵守公司文件规定、未完成交办工作任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后陈某申请仲裁,请求该妇产医院支付其克扣工资、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仲裁委审理后,裁决由妇产医院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少发工资。双方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不应非法干预朋友圈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妇产医院补发陈某工资10000元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809.6元。妇产医院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妇产医院制定的微信链接推广活动,因涉及劳动者报酬和微信朋友圈的个人生活,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相关利益的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医院扣除员工报酬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不具有合法性。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提醒:劳动者在朋友圈发布的内容上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应混淆公私界限,并通过规章制度要求员工“夹带公货”,这无异于强制干涉员工的私域自由。



网友评论:很解气



工作和生活是有界限的,

相信很多人的朋友圈

就是个人和生活,

与工作无关。

对此,你有什么想说的?

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来源/中国青年报、重庆高级人民法院、重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工人日报、网友评论

编辑/杜璐宁

校对/赵润泽

责编/贾阳阳

监制/寇拴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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