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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男童被遛狗者打成脑震荡,官方最新通报!关于养狗,河北多地这么规定……

近日,“男童指出不文明遛狗行为反被打”的消息,在网络上引发热议。



据上海法治报消息,遛狗打人者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上海虹口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已依法提前介入。




事情经过


据媒体报道,事情发生在5月2日,一位奶奶带两个孙子在小区儿童乐园玩耍时,突然一只狗冲上来追逐较大的孩子,并且扑向老人。


6岁大的孩子说了一句“你看这上面写的,宠物不许入内”。随后,狗的主人冲过来指着孩子说“你有本事再说一遍”,然后一巴掌打在孩子头上



当天晚上,孩子出现呕吐、流鼻血、意识丧失等症状被医生诊断为脑震荡而孩子的奶奶在此事后心脏病发作



孩子的父亲周先生表示,小区平时遛狗的人很多,不拴绳的情况比较普遍,这也是导致这次矛盾冲突的原因之一。



情况通报


今天下午,上海市虹口区新闻办官方微博发布情况通报。
5月2日,在虹湾路某小区发生一起遛狗人拍打一名儿童事件,引起社会各方关注。当地警方接报后,对打人者孙某(男,42岁)进行依法传唤,目前,犯罪嫌疑人孙某因寻衅滋事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将据实依法严惩。属地街道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对被打儿童家庭进行了关心慰问,跟踪被打儿童身体状况。
目前被打儿童已出院,当地检察院已依法提前介入,切实维护未成人权益。社区将联合物业加强管理,开展普法宣传和心理疏导工作。



网友评论




遛狗不牵绳如何取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遛狗不牵绳属于违法行为,如果遇到这种行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证维权:

取证:


说明具体违法事项,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对象、违法行为。
需拍摄时间大于1分钟的视频进行取证。
尽量告知违法对象的具体信息,方便工作人员进行查找处罚。
举报:

拨打110报警,建议通过110视频报警,同时取证。
拨打12345市民热线进行反映。12345平台会把线索转交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会继续跟进,对违法养犬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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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养犬

河北多地出台规定


/石家庄/


2022年6月15日,新修订的《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对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罚款较之前提高了一倍,修改为罚款1000元至2000元,并没收犬只,再加上吊销、罚没等处罚。


携带犬只外出未对犬只佩戴犬牌、嘴罩(套),未用束犬绳(链)牵领或者束犬绳(链)不合标准的,处警告,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犬只伤人后,养犬人未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就医的,或者不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的,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点击查看此前报道:这些狗不能养!这些行为将处罚款
/廊坊/

2023年4月26日,廊坊市养犬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文明养犬温馨提示。


其中提到,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的,使用两米以内的束犬绳(链)牵领犬只,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必要时采取收紧束犬绳(链)等防止伤害他人的有效措施;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区域: 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餐饮场所、公园、宾馆、商场、商业街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违反携带犬只外出规定的,按个人每只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没收犬只。
/定州/
2022年5月9日,定州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征求《定州市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国家机关、学校、医院、车站、广场、商场、公园、宾馆、饭店、浴池、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经批准的犬只交易市场除外)。
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唐山/

2021年7月30日,《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不束犬绳(链)或未挂犬牌的,或者遛犬时不避让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00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多次违反规定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携犬强行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区域或者强行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饲养的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保定/
2022年1月1日,《保定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条例规定,犬只禁止在公共空间和重要设施内饲养,禁止进入公共场所。携带犬只出户应避开高峰时段,为犬只佩戴犬牌、嘴罩,用束犬绳(链)牵领犬只,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条例明确了处罚内容,加大了违法养犬、犬只伤人等处罚力度。凡是养犬人未办理养犬登记、年检;饲养或者销售烈性犬、大型犬;禁养区域里养犬;放任犬只自行出户,未带犬牌、嘴罩、束犬绳;犬只伤害他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程度,养犬人将会受到责令改正、没收犬只、处5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罚款等处罚。


/辛集/


2021年12月30日,《辛集市养犬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并为犬只戴嘴套。
携犬出户不束犬链,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警告,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对饲养的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沧州/

2021年2月15日,《沧州市养犬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携犬只出户时,在犬只颈部佩戴公安机关发放的智能犬牌,并使用犬绳(链)牵引犬只,束犬绳(链)且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在楼道、电梯以及其他拥挤场合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并收紧犬绳(链),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犬只。
违反以上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计入处罚记录。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犬只进行收容管理。


/邢台/


2021年1月1日,《邢台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条例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挂犬牌,使用两米以内的束犬绳(链)由完全行为能力人全程牵领约束,并主动避让他人。
条例规定,犬吠扰民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并先行垫付全部费用,公安机关对犬只实施暂扣,并通知农业农村部门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医学观察,观察期间产生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张家口/
张家口发布关于规范养犬的通告,2020年7月1日起,张家口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规范养犬管理工作。
中心城区禁止个人繁殖饲养烈性犬只、大型犬只。
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广场、公园以及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划定的犬只禁入的区域或者场所(工作犬、导盲犬、助残犬等特殊用途犬只除外)。
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秦皇岛/


2020年6月1日起,《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条例规定,为犬只挂犬牌、束犬绳(链)且长度不得超过两米,牵领犬只并主动避让他人;在楼道、电梯以及其他拥挤场合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并收紧犬绳(链),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犬只。违反以上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犬只。
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为个人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养犬人为单位的,由公安机关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注销养犬登记证,养犬人为个人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养犬人为单位的,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衡水/
2020年3月1日,《衡水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实施。私自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妥善处置;逾期不处置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
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养犬人未按照规定有效约束犬只致使犬只伤人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两次以上伤害他人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注销养犬登记,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人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邯郸/


2010年3月1日起,《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实施。2020年4月26日上午,邯郸市召开了“规范文明养犬”专题新闻发布会,为方便养犬群众知晓,公安机关摘编了《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12条主要内容。
其中提到,携犬只外出时必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不超过1.8米长的犬绳或犬链牵领约束,并携带犬只登记证。
养犬人携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带离犬只,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未在规定时间内送伤人犬只到留滞场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伤人犬只强制送到留滞场所,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承德/


2019年7月1日,《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条例规定,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和其他具有攻击性的犬只。
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置,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和其他具有攻击性犬只的,没收其犬只,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携带犬只出户应当以犬链牵引,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带者应当立即清除。不得携带犬只出入商店、学校、医院、车站、公交车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导盲犬除外。违反以上规定,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的罚款。















源/中国青年报、上海法制报、新闻晨报、@上海虹口、石家庄日报、河北日报、衡水晚报、承德发布、廊坊公安、张家口日报、定州融媒、辛集发布、秦皇岛公安、唐山发布、沧州公安等

编辑/王丽

校对/韩妮
责编/贾阳阳监制/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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