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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了个谱!员工每天“带薪如厕”3-6小时被解雇!法院判了→

预警!这是一条有味道的推送!有网友曾算过一笔账,员工每天“带薪如厕”10分钟,等于一年多了5天年假。

去卫生间本来是人的正常生理需求,但有人因“带薪如厕”时间过长,
被公司解雇了,  这……合理吗?↓↓↓

员工长时间“带薪如厕”被解雇



王某于2006年4月进入公司工作,2013年4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的《员工手册》由《公司简介》《员工就业相关规则》《附加规则》三部分组成。王某已通过签收的方式,确认收到了第三版《员工手册》,并表示已进行阅读。
2014年12月王某因肛肠疾病在医院进行手术,2015年1月伤口愈合,但其表示一直存在疼痛感。2015年7月开始,王某每天在厕所停留的时间为3至6个小时。
据记录,自2015年9月7日至17日(9月13日除外)王某每天分二至三次,共计22次,每次停留时间为47分钟至196分钟,每天分别在厕所停留时间为3小时50分钟、4小时28分钟、4小时18分钟、2小时32分钟、4小时35分钟、4小时16分钟、4小时29分钟、4小时01分钟、5小时29分钟、5小时22分钟。
2015年9月22日,公司就王某长时间停留厕所事宜同其沟通,并对沟通过程作书面记录。在征得公司工会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公司于当日做出《惩罚解雇通知书》,以《员工就业相关规则》第一部分“就业规则”第79条第1款第(3)项“迟到、早退、未经允许因私离岗一个月内累计达15次或一年内累计达25次时”的规定,决定2015年9月23日解除同王某之间的劳动关系
王某于2015年10月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双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公司属违法解雇,裁决公司继续履行同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定:

超出正常生理需求范围,解雇合法



一审


对于长时间停留卫生间是否影响工作的问题,庭审中王某表示其接受总经理的直接领导,工作内容是一些临时性任务。法院认为,待岗也是一种应有的工作状态,长期长时间脱离工作岗位,势必造成在有临时任务时无法对王某进行分配的结果,“没有工作内容”不能成为不遵守规章制度的理由。


且一天工作时间有8小时,在厕所停留的时间,已脱离了正常上厕所的范围。


综上,法院对王某长期长时间停留卫生间的行为属于因私离岗,其行为违反《员工手册》。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所依据的《员工手册》已经过民主程序,且公司已向王某送达,判决公司解除与王某之间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有效。


法院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一审法院判决依法予以维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仍不服,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9月7日至9月17日期间,王某每日在公司卫生间停留时间,已超出合理正常生理需求范围。在公司拟对王某进行处罚前与王某沟通中,王某也未对其在工作期间长时间停留于卫生间予以合理解释。
所以公司依据其《员工手册》中“就业规则”对因私离岗的定义及处罚规定,经该公司工会同意,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判决认定公司解除合同行为并不违法,是正确的。
综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人有三急,

工作时间上厕所本无可厚非。

然而王某的做法却实在有些过头。

不免让人联想到网络上调侃的“带薪拉屎”,

即以上厕所的名义,

在工作时间“摸鱼”。

↓↓↓

网友各抒己见



对于“带薪拉屎”这个事儿,

网友们一讨论,

发现身边还真有这样的人!



虽说工作时间上个厕所

本无可厚非,

但网友们还是被案例中

3-6小时这个数据震惊了!



俗话说“人有三急”,

但很多网友表示,

凡事也要讲求个“度”!



对劳动者而言,

工作中的片刻放松的确可以

缓解疲惫,提高效率。

但是凡事讲求“度”,

过长时间的“如厕”

不免让人怀疑是在“摸鱼”

我们在呼吁企业给予

员工人文关怀的同时,

也要提醒各位劳动者

遵守公司相关规定,

否则即便熬到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也有被解雇的风险。


当然,如果身体确实不适,

千万别硬撑,

及时和用人单位说明情况,

请假就医哦~














来源/劳动报、上海新闻广播、申工社、劳动法库、网友评论

编辑/杜璐宁

校对/张亚微
责编/贾阳阳监制/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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