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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河北!男子诈骗他人不成,竟被“同伙”骗了!


“喂,是付某吗?

我是某市公安局的警察。

根据我们掌握的线索,

你可能涉嫌犯罪,来公安局一趟。”


日前,接到这样一个电话后,沧州青县的付某如坐针毡,他怀疑自己之前提供银行卡帮他人“洗钱”的事情暴露了,立即拿起电话将“警察”传唤自己一事告诉了“洗钱”的同伙申某,并向申某求助。殊不知,他已经陷入了申某设下的圈套。


接到“警察”来电,落入“同伙”圈套



今年1月,申某找到付某,要带着付某“洗钱”。他让付某提供几张银行卡,并承诺“洗”1万元钱给付某1000元。于是,付某准备了4张银行卡,并在申某的带领下前往某市配合诈骗犯罪分子转账、取钱。不料,中途发生了意外情况,付某逃跑了,导致申某“洗钱”不成,一分钱也没得到


事后,申某越想越气,便把此事告诉了王某和侯某,并和两人商量对付某实施诈骗。3人一拍即合,商量好由侯某冒充警察给付某打电话,这才发生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随后,申某声称侯某能帮付某“解决麻烦”,让付某拿钱“消灾”。


就这样,申某伙同王某、侯某诈骗付某1.8万元。同时,申某还以付某手机已经被公安机关定位为由,骗走了付某的手机,并低价卖给王某。随后,王某又在侯某的帮助下将手机出售牟利。


被骗者报警,警方抓获两人



事后,付某越想越感觉不对劲儿。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付某决定报警。


接到付某报警后,沧州青县公安局迅速展开侦查,很快将申某、侯某锁定为重点嫌疑人。在固定了相关证据后,警方将尚在缓刑考验期的犯罪嫌疑人申某、侯某抓获归案(王某已另案处理)


5月13日,沧州青县人民检察院以申某、侯某犯诈骗罪,申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青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沧州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申某除上述犯罪事实外,还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帮助“洗钱”,涉案银行卡流水进账共计128万余元,涉诈骗金额43.8万余元


青县法院判决,两人分别获刑



沧州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申某、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98万元,诈骗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申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另外,申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侯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均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综合申某、侯某二人的量刑情节,沧州青县人民法院最终以被告人申某犯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前罪数罪并罚,判决执行有期徒刑两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被告人侯某犯诈骗罪,与前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被告人申某、侯某连带退赔被害人付某全部损失。


不要做电信网络犯罪的“帮凶”!



本案中

诈骗人员申某、侯某、王某

受到法律制裁,罪有应得

但付某的经历

也给大家敲响警钟

不要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洗钱”

这也是违法行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


近年来,特别是2020年10月“断卡”行动以来,检察机关起诉涉嫌帮信犯罪案件上涨较快,目前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3的罪名(前两位分别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




警方提醒

①切不要因为一时贪念而把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U盾及对公账号、手机卡等重要的个人信息出借或出售他人,以免成为网络洗钱犯罪的帮凶,让自己滑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②重视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以免给自己的个人信用记录造成不良影响。


③发现非法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对公账户、U盾等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健康良好的网络金融环境!



扩散提醒更多人,

不要成为犯罪的帮凶!
















来源/河北青年报综合沧州晚报、公安部网安局、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校对/张亚微

责编/贾阳阳

监制/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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