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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搜第一!郑爽无财产可执行?律师:若故意隐瞒转移财产或被判刑

今日(4月1日),一则关于演员郑爽的消息冲上热搜第一,让这名曾因为涉嫌“阴阳合同”、偷逃税等违法行为淡出娱乐圈的艺人,再度引起关注。(此前报道:郑爽偷逃税,被罚2.99亿元



近日,上海高院官网披露了一则执行裁定书,系上海松江区法院发出,关于郑爽与浙江海宁东开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新增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流程信息显示,此前郑爽因此案被强制执行9050万元,并被限制高消费和冻结股权。

文书内容显示,法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该案被执行人郑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执行程序。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此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披露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在该起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郑爽《倩女幽魂》片酬1.5625亿,按拍摄时间计算日薪超208万元。
因此有网友表示质疑,“郑爽是否存在故意隐藏、转移财产的可能性?”



  • 律师:若刻意隐瞒财产拒不执行或将触犯刑法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善表示,拒不履行法院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果很严重,对有能力而拒不履行行为,法院可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司法拘留等手段和强制措施,构成拒执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郑爽是否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还有待于法院进一步调查,以调查结果为准。”赵良善表示,就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结执行程序而言,因未能查到郑爽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但若查实其有还款能力却拒不执行,且刻意隐藏转移财产,情节严重的,则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此前报道


据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2016年1月13日,海宁东开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签订《策划服务合同书》,策划服务期限为2016年2月15日至2016年5月10日中的70个实际有效工作日。甲方分期支付乙方策划服务费总计3050万元。
同日,该公司与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签订《〈策划服务合同书〉之补充合同》。甲方邀请乙方艺人郑爽参与涉案影视剧的拍摄,出演本剧第一号女主角;拍摄工作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中间的70个实际有效工作日;本合同签订后如因乙方艺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或因劣迹,从而遭受国家新闻出版局或广电总局封杀影响本剧至拍摄和上映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酬金并赔偿甲方遭受的截止当时而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2016年1月18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海宁东开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分多笔向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支付合计3050万元,付款用途均注明涉案影视剧服务费。
然而在涉案电视剧拍摄完毕后,2021年8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通报,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查明郑爽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并依法作出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同日,国家广电总局表示,坚决支持税务部门对演员郑爽偷逃税案件的处理决定。国家广电总局决定: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开办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不得邀请郑爽参与制作节目,停止播出郑爽已参与制作的节目。
之后,郑爽代孕事件也被揭发。郑爽相关作品纷纷下架。
郑爽被海宁东开之星告上法庭后,2021年12月16日,松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郑爽返还服务费305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万元。一审判决后,郑爽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眼查截图
此外,2023年7月,郑爽及其个人独资的九江羊群效应影视文化工作室、九江酷酷熊影视文化工作室新增限制消费令,申请人为霍尔果斯尚晖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涉及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资料显示,尚晖影视为郑爽主演《绝密者》出品公司。据风险信息显示,此前郑爽及两工作室已因上述案件被强制执行约1.28亿元。















来源/大皖新闻、红星新闻、@西部文艺、此前报道等

编辑/樊一帆

校对/张亚微

责编/贾阳阳

监制/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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