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天霹雳!婚后一周丈夫查出梅毒,妻子起诉撤销婚姻!网友炸锅
婚后方知枕边人为梅毒患者
这是不是可撤销婚姻的事由?
作为无过错一方
妻子是否有权拿起“法律武器”
斩断这段孽缘?
近日,重庆市九龙坡法院
审结了一起
因丈夫婚前患有梅毒且未如实告知
女方申请撤销婚姻关系的案件
此事曝光后
立即引起网友广泛关注
一度登上热搜榜
案情简介
小帅和小美经历多年恋爱长跑后,终于修成了正果,步入婚姻的殿堂。
为了备孕生娃,婚后一周,这对年轻的夫妻来到妇幼保健院。然而,一纸证明犹如晴天霹雳,彻底摧毁了小美新婚燕尔的喜悦——小帅检测出了梅毒阳性。医生“建议暂缓结婚”。
为进一步确诊病情,小帅到其他正规医院进行免疫检验,检验结果均呈梅毒阳性。小美难以接受这一现实,内心十分痛苦。双方为此争吵不断,缘分也走到了尽头。小美起诉到重庆市九龙坡法院,以小帅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请求撤销婚姻关系。
法院审判
庭审中,被告认可婚前未告知患病事实,且目前尚未治愈。
九龙坡法院经审理认为,梅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属于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对于原告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完整具有重大影响。
被告认可早于办理结婚登记前患有梅毒,但未向原告履行婚前告知义务。现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撤销婚姻关系,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遂判决撤销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本案中,小帅明知自己患有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但是隐瞒事实,导致结婚对象在不知情、被欺诈的情况下做出结婚的决定,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小美作为无过错方,可以向法院诉请撤销违法婚姻。
法官提醒,婚姻关系是基于双方真实自愿完整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如一方故意隐瞒重大疾病的事实,可能会加重另一方在婚后生活中巨大经济压力和婚后的正常的婚姻生活,这有违另一方缔结婚姻的初衷,影响到另一方作出结婚意思表示的真实自愿完整性,故患病一方当事人如决定结婚,应当将其真实情况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享有当然的知情权。此处的重大疾病参考有关法律法规,系指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有关精神病等,至于其他重大疾病的认定,则由个案具体分析而定。
网友:婚前检查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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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离婚后的婚姻状态登记为离异,确认无效或撤销婚姻后的登记状态是未婚。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无效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下列婚姻无效:
(一)重婚(第一次婚姻有效、第二次以及后面的婚姻无效);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指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三)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具体指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可撤销婚姻
1.胁迫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婚前隐瞒重大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如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是有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不仅是两个人的结合
更是对彼此的承诺和责任
因此,婚前的坦诚相待
婚检的普及和重视
都显得尤为重要
来源/河北青年报综合自新闻晨报、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九派新闻、瑞昌检察、网友评论
校对/韩妮
责编/贾阳阳
监制/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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