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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被“收养”16年,被判无权继承百万遗产
父母双亡后,10岁男孩成为孤儿,后来被一对七旬夫妇“收养”,改名郭甲。夫妇俩还有一个女儿郭乙,比他大29岁。
16年后,夫妇俩相继去世,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共54万余元,并留下一套房屋、存款82万元,但未留下任何遗嘱。
围绕老两口留下的“百万遗产”,郭甲和郭乙对簿公堂。
现年30岁的郭甲称,郭某夫妇去世后,郭乙将老人名下财产转移至自己名下,还提出让他搬离老两口留下的房屋。为此,自认为是夫妇养子的他提起诉讼,请求分割遗产。
近日,记者从郭甲及其代理律师处获悉,在贵州贵阳南明区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后,今年6月,贵阳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院认为,郭某夫妇收养郭甲时未向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不成立,郭甲对郭某夫妇遗产不享有合法继承权。
七旬夫妇“收养”10岁孤儿,以祖孙身份共同生活
郭甲原本姓王,出生在贵阳一个普通家庭。因父母相继因病离世,他在10岁时成了孤儿。
2005年1月,他面对贵州媒体表达了愿望,“帮我找个愿意收养我的家吧,我一定乖乖地听话,我会做饭,洗衣服……”据贵州媒体当时报道,他的身世引发关注后,经街道办、社区工作人员努力并尊重他的意愿,他最终被一对七旬夫妇“收养”,当时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
据这对夫妇介绍,他们的女儿几年前结婚搬走后,老两口感到孤独,看到报道后觉得孩子可怜,考虑到自己有抚养能力,便有了收养他的想法。郭甲回忆,他在多个家庭中选择了郭某及其妻子范某。
2006年到郭家后,因年龄差距大,他叫郭某为爷爷,叫范某为奶奶。其代理律师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收养”他之后,郭某夫妇向有关部门递交了领养、转学、改名等申请。其中表示,老两口愿领养孤儿王某某为孙,并改名郭甲。户籍资料显示,改名后,他以老两口孙子的身份入户。
据郭甲讲述,到郭家后,他随爷爷、奶奶生活,彼此像亲人一样,直到2021年2月和9月两位老人相继去世。
其所在社区居委会去年12月出具证明称,郭甲与郭某、范某夫妇此前长期居住在同一住所。
郭某夫妇的女儿郭乙比郭甲大29岁。郭甲称,他叫郭乙为阿姨,郭乙当时成了家,逢年过节和周末回家较多,但两人关系比较僵。
“爷爷去世后,奶奶曾提出找个机会,让我俩关系缓和一点。”郭甲告诉记者,但奶奶突然去世,没留下什么交代的话。
爷爷和奶奶去世后,他一直住在此前和两位老人共同生活的房屋里。但2022年,郭乙突然提出要他搬出去。想到自己在这个家生活了那么久,曾和爷爷、奶奶如亲人一般,郭甲难以接受。
收养关系不成立,郭甲被判无继承权
2023年11月,郭甲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郭某夫妇名下的房屋和抚恤金、存款等。法院查明,郭某夫妇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共54万余元,范某去世时存款有82万余元。此外,两人名下一套房屋于2022年5月转移登记,由郭乙继承取得。
郭甲起诉称,“自己被收养后,一直与郭某夫妇相互陪伴、共同居住,并照顾老两口晚年生活。他被登记为老两口孙子,他和郭乙均为老两口收养的子女,应拥有同一顺位继承权。”
对此,郭乙在庭审中辩称,父母和郭甲并未形成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郭甲并非她父母的合法继承人,无权分割遗产。她作为父母唯一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合法继承遗产。她还表示,郭甲称她也是被收养的,是捏造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应由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郭甲与郭某夫妇的收养关系发生在《收养法》施行期间,按规定,收养关系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之日起成立。
但郭甲未提交相关登记材料,法院由此认为,其收养关系因未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不成立。按遗产继承顺序等规定,郭甲对郭某夫妇的遗产不享有合法继承权。
今年1月30日,贵阳市南明区法院作出一审裁定,驳回郭甲的起诉。
来源/红星新闻、@凤凰网
编辑/樊一帆
校对/韩妮
责编/贾阳阳
监制/寇拴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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