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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保障性租赁住房,石家庄最新通知
7月18日,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石家庄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通知。
本规定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经市或县(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按程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配租方式
定向出租
定向出租,是指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等土地建设,或存量房屋改建、改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优先向本单位的职工分配。
分配时,企事业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在申请中明确房源公告信息及分配人员基本条件,并自行组织分配。分配完成后,要将已分配房源信息及分配房屋承租人信息录入租赁平台,已分配房源不再向社会出租。
面向本单位职工分配后的剩余房源,企事业单位可向项目所在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重新发布房源信息公告,面向社会出租。
面向社会出租
面向社会出租,是指由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出租,可以面向单个家庭出租,也可以批量向单位出租。
其中,因战略合作、产业发展、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工作需要,需提供批量房源支持的,运营单位、承租单位可结合实际提出定制出租方案,承租人应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出租方案应报所在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后实施。
租金管理
面向社会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具体租金标准可由运营单位委托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运营单位和承租人因租金定价产生争议,需要评估或鉴定的,双方可协商确定评估、鉴定费用出资,并共同选定一家评估机构评估或申请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
租金支付
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原则上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的租金。租赁保证金(押金)不超过1个月租金。
运营单位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1个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向所在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运营单位发布房源信息时,应当同时发布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运营单位单次收取租金超3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产权单位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
鼓励承租人利用租赁平台线上支付功能支付租金、押金。
合同期限
申请对象和申请条件
申请对象
本规定所称新市民原则上指因本人创业就业、投靠子女等原因来到城镇常住,未获得当地户籍或获得当地户籍不满三年的各类群体,包括但不限于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等(毕业五年内)。
本规定所称青年人原则上指具有本地户籍,年龄18-35岁的群体(在校学生除外)。
本规定所称城市发展需要引进的人才由指市、县(市、区)人才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人员。
社会企业产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采取定向出租方式向本单位人员分配房源的,保障对象条件由产权单位自行制定。
申请条件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婚子女,每个申请家庭在项目所在辖区内只能享受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本人应该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就业、居住。
(二)申请人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项目所在县(市、区)无商品房或已购买商品住房但尚未交付,未承租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不含租赁补贴)、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
(四)申请人有能力支付租金。
(五)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诚信申报制度。提供申请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各县(市、区)可根据辖区实际制定本辖区的具体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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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提醒更多人知道
来源/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王丽
校对/张亚微
责编/贾阳阳
监制/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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