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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报:司机主责!

9月6日,四川成都一名网友发视频称,自己骑电动自行车遭遇一辆网约车“开门杀”摔倒受伤,但网约车及乘客竟然全部走了


9月8日,记者从当地交警部门了解到,涉事三名女乘客已经被找到,涉事网约车也被暂扣,事故正在处理当中。


三名女子径直离开 (视频截图)


今天(9月10日),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针对此事发布警方通报:


9月6日,在龙泉驿区天鹅西湖南路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接警后,我局交警部门迅速开展工作,依法对司机刘某某、乘客蒋某等人开展调查,并扣留涉事车辆。


经查,9月6日10时53分52秒,刘某某(男,49岁)驾驶号牌为川A·A****9的网约车搭载三名乘客,行至天鹅西湖南路路段拐弯处停车下客。53分53秒,后排乘客蒋某(女,33岁)打开右后车门,导致车辆右后方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徐某(男,28岁)及搭乘人赵某某(女,29岁)被碰撞倒地受伤。54分08秒,网约车上三名乘客先后下车,上前查看问询。网约车司机刘某某未下车查看,于54分25秒直接驾车离开。57分35秒,徐某与蒋某等人沟通未果后,蒋某等人离开现场。58分13秒,徐某追上蒋某等三人质问并用手机拍摄视频。随后,电动自行车搭乘人赵某某拨打报警电话。


经调查认定:


司机刘某某在道路拐弯处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同时,未提醒乘客开门时注意后方来车,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后,刘某某未下车保护现场、未救治受伤人员且未报警,自行离开现场。其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七十条等规定。


网约车乘客蒋某在下车开门过程中,未观察后方车辆通行情况,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我局交警部门依法认定,网约车司机刘某某在该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网约车乘客蒋某承担次要责任,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徐某、搭乘人赵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目前,乘客方已向徐某及其家人致歉,徐某与乘客方沟通后,对乘客方事发当日协商未达成一致就离开现场的行为已达成谅解。交警部门对刘某某、蒋某的依法处罚及事故赔付工作正在按程序进行。


新闻

多看点



乘客一个动作网约车司机要赔82.1万元


今年6月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网约车乘客“开门杀”导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网约车乘客小阳下车时,从后排打开右侧车门,而此时,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小李恰巧从非机动车道经过,车门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小李跌倒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


经司法鉴定,小李颅脑损伤,构成八级伤残;外伤性癫痫(中度),构成六级残疾。


据调查,司机王先生案发时驾驶的汽车,在车管部门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投保时登记为家庭自用。事发时,王先生正从事网约车营运服务。


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司机王先生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乘客小阳承担次要责任,电动自行车车主小李无责任。


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如下:


·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19.8万元;


· 网约车司机对此次事故承担70%责任,赔偿受害人82.1万余元,网约车公司对司机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 乘客承担30%责任,赔偿受害人35.2万余元,对该部分,网约车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开关车门

不只是一拉一推那么简单

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请所有人都多一份细心

警惕“开门杀”















来源/成都公安、九派新闻、都市快报、央视新闻

编辑/杜璐宁

校对/张亚微

责编/贾阳阳

监制/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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