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长和河湖长联系部门职责
河湖长和河湖长联系部门职责
一 、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职责
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长制工作,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
省委书记蒋超良任省第一总河湖长,省长王晓东任总河湖长,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黄楚平任副总河湖长。
二、河湖长职责
1、总体职责。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确定河湖管理保护目标任务,组织制定“一河(湖)一策”方案,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对本级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河湖最高层级的河湖长是第一责任人。
2、具体九项职责。
△一是负责统筹责任河湖的管理和保护规划,强化水域空间管控;
△二是负责确定省、市、县三级河湖保护名录;
△三是负责落实河湖管护责任主体,理顺体制机制;
△四是负责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四项制度”,严守“三条红线”;
△五是负责划定责任河湖的水系生态空间,完成划界确权,强化岸线管控,规范采砂管理;
△六是负责加强责任河湖水污染防治,严格排污口监管,减少面源污染;
△七是负责强化责任河湖水环境治理,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加快城乡水环境整治;
△八是推进责任河湖水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重点是河湖连通、退田还湖、退渔还湖、水土保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等;
△九是加强责任河湖执法监管,健全联合执法监管机制,建立日常监管制度,严厉打击涉河涉湖违法行为。
三、河湖长联系部门职责
1、随时掌握相应河湖的基本情况及管理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协助河湖长做好相关工作;
2、跟踪督办各项保护措施的落实,督导相应下一级河湖长履职尽责;
3、按照河湖长要求协助对下一级河湖长进行年度考核;
4、向同级河湖长制办公室反馈有关情况。
来源: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51号)
3.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文〔2017〕3号)
4.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委和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河湖长的通知(鄂办文〔2017〕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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