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问题举报如何处置?
湖北省河湖长制举报投诉事项
办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举报投诉事项办理工作,畅通广大群众举报投诉渠道,依法保护河湖,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湖北省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湖北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省总河湖长、省级河湖长、有关单位、新闻媒体等反映有关河湖管理与保护和河湖长制推进工作的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批评和要求以及申诉、检举、控告等,依法由有关单位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单位,是指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联席会议省直成员单位及省河湖长制办公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有关举报投诉事项办理工作。
第四条
举报投诉办理工作必须充分尊重人民群众意见,方便举报投诉人行使权利,推进河湖保护,改进河湖长制工作。
第五条
举报投诉办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各负其责的原则,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为民服务的精神,提高效率,加强协作,努力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
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河湖长制举报投诉办理工作的领导,公布本部门本单位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进一步畅通电话、网络、信件等举报投诉渠道,健全举报投诉办理工作制度,落实接访人员,依法受理和认真处理举报投诉事项。
第二章 举报投诉承办单位职责分工
第七条
有关单位应明确本单位河湖长制工作举报投诉事项的办理部门,落实专人负责,依法、规范、及时解决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
第八条
省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全省河湖长制工作举报投诉事项的监督、协调、指导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办理属于省河湖长制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事项;
(二)协调有关单位和市级河湖长制办公室办理重要举报投诉事项;
(三)按照职责分工向有关单位或者市级河湖长制办公室分办、交办举报投诉事项,并负责催办、督办。
第九条
有关单位负责监督、指导全省本行业河湖长制工作举报投诉事项办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按照职责分工承办省级河湖长交办、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分办的举报投诉事项;
(二)办理属于本单位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事项,协调涉及跨市河湖举报投诉事项办理工作;
(三)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向下级单位或者所联系河湖长的市级河湖长、市级河湖长制办公室交办举报投诉事项,并负责催办、督办。
第三章 举报投诉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十条
有关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举报投诉的来信受理和来访接待等工作,建立举报投诉事项受理及承办制度,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制度办事,对投诉举报时间、被投诉举报人的名称和地址、投诉举报内容,投诉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以及诉求目的等信息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省第一总河湖长、总河湖长、副总河长接到的举报投诉事项,一般由省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承办、分办和交办。也可根据总河湖长的批示交由相关责任单位承办。
第十二条
省级河湖长接到的举报投诉事项,一般由联系河湖长的相关单位负责承办、分办和交办。也可根据省级河湖长的批示交由相关责任单位承办。
第十三条
省委、省政府信访办公室转办的举报投诉事项,根据信访办的批示意见,由相关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承办、分办和交办。
第十四条
省河湖长制办公室接到的举报投诉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省河湖长制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予以受理;
(二)属于省级河湖长管理范围的,按照职责分工分办给省级河湖长联系单位承办;
(三)属于市级河湖长或者市级河湖长办公室管理范围内的,应当交办举报投诉事项所在地的市级河湖长或者市级河湖长制办公室承办;
(四)应由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联席会议省直成员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受理的,不予受理。但应告知举报投诉人向其他单位提出。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本单位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予以受理;
(二)属于本单位下级单位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交由下级单位承办;
(三)属于所联系河湖所在地河湖长管理范围的,交由举报投诉事项所在地的市级河湖长制办公室或者市级河湖长承办。
四)属于其他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不予受理。但应告知举报投诉人向有关单位提出。
第十六条
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举报投诉事项,由首个接到举报投诉的单位会同所涉及单位,共同协商确定主办、协办单位。
协商有争议的,由省河湖长制办公室根据情况确定主办、协办单位。
第十七条
对于转办、分办、交办的举报投诉事项,承办单位应自收到举报投诉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转办、分办、交办单位及举报投诉人。
第十八条
对于重大、紧急的举报投诉事项,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接报单位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和扩大。
第十九条
决定是否受理举报投诉事项,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决定受理的,还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举报投诉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四章 举报投诉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办理举报投诉事项,应当遵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时、准确、公正办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一条
受理举报投诉事项后,承办单位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认定事实的证据;根据有关事实、证据,依法进行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自举报投诉事项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举报投诉人延期理由,同时告知转办、交办、分办单位。
第二十三条
举报投诉事项办结后10日内,承办单位应当以适当方案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并做好记录。同时,向转办、分办、交办单位报送办结报告。办结报告应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说明举报事项、调查情况、处理意见、答复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未按要求时间报送办理报告的,交办、分办单位应当及时催办。交办、分办单位发现办结报告内容不全或事实不清的,可以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二十五条
交办、分办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督办,下发督办通知,提出改进建议:
(一)信访事项久拖不决,群众反复举报、反复投诉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三)未按规定时限办结的;
(四)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督办通知发出5个工作日内,承办单位应当向交办单位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督办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举报投诉事项办理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将投诉举报登记单、举报信件、承办过程中形成文件和书面材料等整理建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交办、分办单位应当视情况抽查、回访已经办结的投诉举报事项,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有关单位、市级河湖长制办公室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省河湖长制办公室报送本年度举报投诉事项处理情况。
第五章 问责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投诉举报登记、受理、处理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严禁泄露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办理举报投诉事项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跟踪督办举报投诉事项涉及问题的整改落实,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对工作不力、推诿拖延造成不良影响的,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可根据情况轻重,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三十条
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举报投诉事项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成效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可按规定给予通报表扬。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规章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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