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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建设美丽中国的重大战略,也是加强河湖管理保护、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举措。中央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以来,各地高位推进,积极探索,进展顺利,成效显著。

    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涉及面广,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对助推河长制各项任务落地生根、取得实效和构建良性河湖管护长效机制十分重要,意义重大。

    对于公众来说,河长制又应该如何参与?


    公众参与的意义是什么?


     能更好地反映群众对优美河湖生态环境需要方面的诉求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发生转化,群众对身边生态环境的质量更为关注。在河湖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及生态修复等方面,表现出更强烈的参与意愿和积极性。公众参与在权力关系中具有直接传递其利益诉求信息的功能,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听取群众对河湖生态环境方面的需求和相关建议,围绕群众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开展工作,既能更好地推进河长制各项任务落地生根,也能有效促进社会治理水平提升。


     能更广泛地动员全社会参与河湖治理与保护

    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河湖生态环境问题,表现在水中,根子在岸上,解决这些复杂的问题,既和当前的生产方式、产业结构、技术水平等有关,更和每个人的生活理念、生活方式、生活习惯息息相关。维护良好河湖生态环境应该且必须全社会广泛参与,把不乱倒垃圾、乱排污水作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从一点一滴做起,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形成良好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让青山绿水的每个“细胞”都清洁干净。


     是政府开展河湖生态治理与保护的必要补充

    维护良好的河湖生态环境和开展河湖生态保护、治理与修复等工作以政府为主,但公众的参与必不可少,否则就会出现边治理、边破坏的现象。近年,一些地方相继出现的“民间河长”,在河湖巡查、违法举报、垃圾清理、政策宣传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是政府河长工作的有益补充,形成政府和群众共同治水的良好局面。


    公众能参与哪些内容?

    河长制是我国河湖管理的重大制度创新,其目的是改善河湖生态环境、维护河湖健康生命,这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高度契合。因此,在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应引导公众全过程、全方位参与,把维护良好河湖生态环境内化为社会公众的自觉行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决策、治理、管护、监督、宣传等环节,公众都可积极参与

    ➤ 参与决策

    全面推行河长制相关工作的决策阶段,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把群众相关利益诉求作为开展河湖保护与治理的重要决策条件。在工作方案制定、“一河一策”以及各类河湖保护与治理方案(如河湖清淤方案、生态修复方案、畜禽养殖整治方案等)的论证与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公众(或公众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调动和发挥群众积极性。公众参与决策阶段的常见形式有问卷调查、意见征集、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也可通过社区基层组织——居民委员会主动表达意见和建议。公众参与相关工作的决策环节,有利于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和利益表达、对话机制,有效平衡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确保后续工作顺利实施。


     参与治理

    公众既是河湖问题的生产者、受害者,又是河湖治理的参与者、受益者。他们对周边河湖生态环境变化了解更及时、更敏感、更直接,对改善河湖生态环境的愿望也更强烈、更迫切。从已有实践看,公众主动参与河湖治理的意识逐步增强,参与形式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①筹集河湖治理资金,如浙江省青田县吸引华侨投资河湖治理项目130余个,投入侨资15.8亿元;

    ②开展河湖生态治理,如浙江省丽水市探索河道经营权承包,由个人、合作社或集体负责河道生态修复治理、管护与经营;

    ③负责河湖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实施,部分地区对农村房前屋后的水体治理,由财政出资,群众负责实施。

    参与河湖生态治理是公众参与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重要方面,把原来认为“政府该干的事”看作是“自己该干的事”,从旁观者转换为参与者,形成“大家治河为大家”的良好氛围。


     参与管护

    建立河湖管护长效机制,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是全面推行河长制目的所在。公众广泛参与河湖保护与管理,是确保治理成效、维护河湖健康的关键所在。从广义上讲,在生产生活过程中,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减少各种污染源产生,改变乱排乱到、乱挖滥采、乱占滥用的习惯,就是对河湖保护最大的贡献。河湖日常管护中的群众参与,包括无偿承担某些河段或房前屋后水体的清洁维护、志愿开展河湖保洁及河湖巡查等。公众参与河湖保护与管理,既能巩固河湖治理成果,也能增强公众生态文明意识。


    ➤ 参与监督

    监督是公众参与社会治理最典型的内容。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种活动中,都强调了公众监督的重要性。《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明确要求,要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河长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公众参与全面推行河长制监督,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①通过监督电话、手机APP或网络举报平台直接举报涉河湖违法违规事项;

    ②通过各种新闻媒体曝光涉河湖违法违规事项;

    ③通过各种渠道反映在河湖治理、保护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④提起涉河湖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公益诉讼。

    广泛的公众监督能更有效地发现并促进涉河湖问题解决,提高工作效率。


    ➤ 参与宣传

    全面推行河长制,一方面要向公众做好宣传,一方面要引导公众参与宣传。一些地方开展的河长制知识竞赛、“我身边的河流”征文比赛、治河良策大家谈、美丽河湖儿童画展以及中小学生河长讲堂等等,都是公众参与河长制宣传的重要方式。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河长制,具有更好的渗透力,同时也拓展了公众参与方式与途径。


    已有哪些公众参与模式?

    公众不仅指个体公民,也包括由个人组成的民间组织、营利性团体、服务组织以及NGO。不同类别的公众都可参与河长制实施和河湖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目前已有哪些参与河长制工作的实践模式呢?

    ➤ “民间河长”模式

    河长制推行以来,除政府明确的各级河长,还出现了一批“民间河长”。“民间河长”来自各行各业,称谓也多种多样,如“乡贤河长”“洋河长”“巾帼河长”“企业家河长”“养殖户河长”等等。

    各地“民间河长”的职责也不同,如浙江杭州的“民间河长”主要协助党政河长开展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反馈给党政河长或职能部门,协助职能部门开展治水工作,参与涉水违章违法行为查处以及河道管理保护宣传等。江西省靖安县对境内村级长度2km以上的支流,鼓励群众自愿认领当河长,其职责主要是河长制宣讲、河道巡查、日常记录、问题报告、河道保洁等。


    ➤ 河权承包模式

    浙江省丽水市在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探索形成了河权承包模式——将中小河流河道的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承包权分离,部分乡镇将河道经营权承包给个人,由个人负责资金筹措及河道治理、经营与管护,取得良好效果。


    ➤ 民间督察长模式

    为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陕西省岚皋县构建了“河长+警长+督察长”的“三长治河”体系。聘请民间督察长,一方面对河湖进行日常巡视,对发现的各类问题进行监督和反映,同时对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监督。通过设置民间督察长,进一步调动群众参与河长制的积极性,形成政府与社会治水合力。


     生态绿币模式

    浙江省德清县为鼓励公众参与治水,设置了生态绿币。通过建立微信平台,群众按照信息提示完成“去巡河”“来找茬”“金点子”等任务,可获取2枚生态绿币,积极参与者还可以获得1~5枚不等的绿币奖励,绿币可用于兑换奖品或申请银行贷款优惠。

    浙江德清首创的“生态绿币”可以换绿植,还能换“真金白银”


    几点建议

    全面推行河长制,改善河湖生态环境,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和广大群众的支持,应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公众全面参与。

    应增强公众参与意识

    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对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宣传,采用征文比赛、知识竞赛、文艺演出、主题展览等宣传形式,提高群众对河长制的认知与理解。通过集中整治等方式,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的河湖问题,让老百姓切身感受到河湖治理前后生产生活环境变化,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通过表彰、奖励等方式树立典型,形成比学赶超的公众参与良好氛围,激发公众参与活力。


     应畅通公众参与渠道

    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平台,对河长制相关事项,明确问卷调查、会议研讨、意见征集、信息反馈等公众参与的要求与程序,把公众意见诉求和决策有效对接,把解决好河长制实施过程中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作为决策的前提。在现有河长制公示牌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公开河湖治理保护相关信息,确保最广大群众知悉;创新河湖治理保护项目的融资、建设、管理模式,鼓励和引导利益相关群众参与项目实施。完善公众监督渠道,构建多元、立体的社会监督网络体系,细化工作环节,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事事有回应,件件能落实,对落实不力的要予以问责。


    ➤ 应规范公众参与方式

    明确公众参与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原则与总体要求,规范公众参与流程和主要内容,引导公众积极有序参与,提高工作效能。针对工作中具体事项,明确公众参与方式,建立相关制度,既要充分发挥公众的积极性,集民智民力,又要做好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目前,各地的民间河长类型多样,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章程,规定民间河长的选任程序、职权职责、履职保障、议事程序等,确保民间河长名正言顺地依规履职,积极参与,勇于负责,切实成为推进河长制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力量。


    刘小勇

    博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财政部PPP专家库专家,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河长制工作处处长。

    先后参与和负责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全国水利发展规划等10余项国家或区域规划,负责并组织开展了70余项课题研究,涉及水资源管理、流域生态补偿、水利投融资、河湖管护等多个领域。


    刊于《中国水利》2018年第4期,原题为《公众参与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主要内容与实践模式》,图片来源于网络

    中国水利杂志chinawater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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