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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给1232条河流和755个湖泊“洗脸”

从省水利厅获悉,我省自7月20日起,用一年时间对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简称“清四乱”专项行动),并将其纳入到河湖长制考核范畴。



据介绍,“清四乱”专项行动范围为全省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1232条河流,和列入省政府保护名录的755个湖泊。其中重点是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中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61条河流,和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231个湖泊。


清理整治主要内容包括:

围垦湖泊,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等乱占行为;河湖非法采砂、取土等乱采行为;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等乱堆行为;河湖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乱建行为。


【“清四乱”专项行动重点】


一、专项行动目标


  1. 发现一处、登记一处,清理一处、销号一处。

  2. 2018年底前,“清四乱”专项行动见到明显成效。

  3. 2019年7月19日前,全面完成专项行动任务,河湖面貌明显改善。

  4. 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


二、清理整治主要内容


清理依据:《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乱占主要包括:围垦湖泊;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乱采主要包括:河湖及滩岸非法采砂、取土。


乱堆主要包括: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乱建主要包括:对河湖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违法违规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行动步骤和进度安排


清四乱”专项行动包括摸底调查集中整治巩固提升三个阶段,2018年7月20日开始,2019年7月19日全面完成。


(一)

调查摸底

(2018年7月20日—9月20日)


以县(市、区)为单元开展地毯式排查逐河逐湖建立问题清单,并边查边改。9月25日前报调查摸底情况到省水利厅。


(二)

集中整治

(2018年9月21日-2019年5月31)


针对调查摸底发现的问题建立销号制度,逐项明确清理整治目标、措施、分工、责任和进度要求。


对专项行动期间群众反映强烈或媒体曝光的河湖其他违法违规问题,各地应主动纳入专项行动整治范围。


2018年底前,集中整治要取得明显进展和成效;2019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集中清理整治。2019年6月5日前上报情况。


(三)

巩固提升

(2019年6月1日—7月19日)


各地全面自查,重点核查漏查漏报、清理整治不到位、整治后出现反弹等问题。


对核查时仍存在的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整治。对整治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要督促加快进度,责令限期完成。


专项行动期间,省水利厅将组织开展巡查暗访、重点抽查专项督查,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的督促检查。


要把“清四乱”专项行动与巩固扩大第1号省河湖长令成果、贯彻落实第2号省河湖长令结合起来,作为“清流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抓紧抓实抓好。


要注重发挥河湖长制平台作用,协调有关部门全力支持配合,形成整治合力,确保专项行动达到预期效果。


厅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积极主动投入“清四乱”专项行动,主动对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管护范围“清四乱”专项行动纳入属地职责范围,一并部署推进。


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2019年7月26日前将“清四乱”专项行动总结报送省水利厅。


四、工作要求


1

务必高度重视

强化责任担当,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处)室和工作专班,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开展工作。


2

深入排查问题

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信息完整、问题准确,不留空白、不留死角,特别是对发现的“四乱”问题不得隐瞒不报。


3

加强协同联动

主动衔接国土规划、农业、林业等部门,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协调住建部门将河湖垃圾处理纳入沿河湖镇村垃圾无害化处理统一布局,特别是重点解决好涉水建筑物前水面汇集垃圾打捞处置问题,建立常态化、无害化处理机制。对于跨行政区域河湖,相关地方要积极主动对接,可按照下游协调上游、左岸协调右岸,湖泊水域面积大的协调水域面积小的原则,协同开展跨界水域专项行动。对于厅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地方要主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纳入本地整治范围。


4

加强暗访明察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下级行政区域各阶段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督导检查、暗访明察。省水利厅将不定期组织开展暗访、飞检、抽查、重点检查,对发现的隐瞒不报、弄虚作假,以及不作为、慢作为工作组织不力的,要启动问责追责机制,严肃处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协调争取同级河湖长制办公室将“清四乱”专项行动纳入河湖长制专项考核范畴。


5

建立月报制度

自2018年10月30日起,请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月25日前填写有关信息报送省水利厅。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湖泊局(负责湖泊):贺麟锋

办公电话:027-87221334,18040565506

电子邮箱:542393891@qq.com


省堤防局(负责河道):闫立艳

办公电话:027-87221811,15527666587

电子邮箱:634349456@qq.com


厅河湖长制工作处:易丽丽

办公电话:027-87221982,15802719136

电子邮箱:74023240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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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日报、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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