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污水排放标准有哪些?饮用水源地这些事情干不得


全新一期的小知识来啦

带你了解

污水排放的标淮有哪些?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口附近

有哪些禁止行为?


污水排放的标淮有哪些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做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

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

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3

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

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如国家建设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2002年以前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管理都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由于该标准多数指标是针对工业废水的,当时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处理技术还在发展阶段,因此,该标准对城市污水的针对性不强。相当一部分标准值偏宽,而个别指标在技术经济上达标又有一定难度。


如: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而言,重金属、微污染有机物、石油类、动植物油、LAS等指标标准值偏宽,而总磷偏严,常规二级处理和强化二级处理工艺难以达到0.5mg/L和1mg/L的现行综合标准。为此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2001年提出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8918-2002),并于2002年12月2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技术监督检验总局批准发布,2003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


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口附近有哪些禁止行为


1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


(1)新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2)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制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炼等建设项目;


(3)排放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


(4)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加工)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理场;


(5)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排污量。

2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


(1)设置排污口;


(2)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


(3)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或者在水域内采砂、取土;


(4)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网箱养殖,或者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


(5)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3

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禁止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外,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其他建设项目,禁止在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禁止设置鱼罾、鱼簖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渔业捕捞,禁止停靠船舶、排筏,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 end • 

来源:重庆市河长制工作手册

你可能关注


水利部将对河湖“清四乱”行动敷衍拖延的河长和部门追责

河湖长巡查河湖有何规范?

河湖长如何开展工作督察?

河湖长如何召集会议解决问题?

河湖长如何利用好联席会议制度?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