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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5.15” 重大交通肇事案一审宣判

2018-01-20 鹰潭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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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9日下午,贵溪市人民法院对鹰潭市龙虎山“5·15”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占卫强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5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占卫强驾驶赣L56223/赣EE153挂的重型半挂汽车列车沿2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06国道1569公里鹰潭市龙虎山香炉峰路段处时,挂车向东侧滑,致使挂车左后尾部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赣L39621号公交车(共载49人)车身左前角发生碰撞并刮擦至左后部,随后赣L39621号公交车车身右后角至右中部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赣L22238号自卸货车车身左侧刮擦,致使赣L39621号公交车逆时针方向旋转滑行后头西南尾东北停驶于道路西侧路旁。造成赣L39621号公交车内任某、刘某等10人当场死亡、曾某等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杨某等4人重伤及32人不同程度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占卫强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贵溪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占卫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13人死亡4人重伤,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占卫强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占卫强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占卫强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占卫强表示不服判决将上诉。

来源:江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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