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辟谣!“先开发票后付款将被定罪量刑”系误读!

刀笔律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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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转自:大成辩护人

来源:法制日报 蔡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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