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一审获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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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上午,宋喆、修雨乐职务侵占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宋喆、修雨乐因犯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年。宋喆当庭表示,是否上诉将考虑一下再作出决定,修雨乐表示当庭上诉。
查明事实部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喆于2014年至2016年在王宝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任职期间,利用担任总经理及王宝强经纪人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修雨乐,采用虚报演出、广告代言费的手段,侵占王宝强工作室演出、广告代言等业务款共计人民币232.5万元。其中,修雨乐参与侵占16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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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量刑部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喆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被告人修雨乐在宋喆犯罪过程中与之形成合意,为其提供帮助,构成宋喆的共犯。二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犯罪数额巨大,依法均应惩处。鉴于宋喆表示认罪,自愿退赔了全部赃款,挽回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依法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修雨乐系从犯,且自愿退赔全部赃款,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在案扣押的232.5万元在判决生效后将依法发还王宝强工作室。
被告人宋喆、修雨乐构成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年。宋喆当庭表示,是否上诉将考虑一下再作出决定,修雨乐表示当庭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宋喆职务侵占案始末
2017/09/12
2017年9月12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宋喆采取刑事拘留。
2017/09/26
2017年9月26日,经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批准,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宋喆执行逮捕。
2018/02/22
2018年2月22日,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喆、修雨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朝阳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3月23日至4月6日)。
2018/07/11
2018年7月11日中午,王宝强离婚案律师张起淮发微博称,“宋喆、修雨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开庭结束。宋喆当庭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2018/10/18
宋喆、修雨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宋喆获刑6年,修雨乐获刑3年。宋喆当庭表示,是否上诉将考虑一下再作出决定,修雨乐表示当庭上诉。
转自:人民公安报、德和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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