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良彪:窃取比特币为什么不能以盗窃或职务侵占定罪?
当事人对加密数字货币的财产权利理应得到法律的尊重与保护。 ——吕良彪
案件一:员工盗取公司100个比特币
北京市海淀区某互联网科技公司员工仲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使用管理员权限插入代码以修改公司服务器内应用程序的方式,盗取该公司100个比特币。2018年3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犯罪嫌疑人仲某依法批准逮捕。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科技犯罪检察部了解到,犯罪嫌疑人仲某是某科技公司运维工程师。在进行日常维护时,发现服务器内数据异常,随后发现有人试图通过黑客手段入侵公司服务器并尝试盗取比特币。排除异常后,仲某利用管理员权限登陆服务器并插入一段代码,将公司的100个比特币转移到其在国外网站注册的比特币钱包内。为躲避追踪,仲某使用该网站的私密钱包功能,将10枚比特币投入私密钱包内。该功能后被证实为钓鱼网站所设,存入的10枚比特币已无法找回。案发后,仲某将剩余90枚比特币退回公司。据被害公司称,事发当日,100个比特币网络交易价格为200万余元人民币。本案承办人纪敬玲检察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犯罪嫌疑人仲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案件二:黑客盗取价值超过8700万美元的加密数字币
2018年8月20日,媒体披露中国警方拘留了三名涉嫌加密货币盗窃罪的嫌疑人,这些黑客窃取了价值8700万美元的比特币和其他数字资产。据当地媒体报道,这些犯罪嫌疑人针对的是个人电脑和公司电脑。陕西省省会西安的执法官员称,此案是中国迄今为止“价值最高的加密货币刑事调查”。《南华早报》援引一位官员的话说:“我们局以前从未处理过这种案件。这是陕西首个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案例。”媒体披露:调查是在今年3月开始的,当时一名受害者,西安居民,通知当地警方他的电脑被黑客入侵。调查人员称,这些人受雇于领先的互联网公司,拥有丰富的技术背景。不过,这些公司的细节没有透露。在获得虚拟资金后,他们通过将数字现金分割成小金额并进行多笔交易来出售这些代币,以掩盖他们的踪迹。三名在中国被关押的黑客,价值超过8700万美元。在IT部门专家的帮助下,ftpolice分析了大量收集到的数据,然后确定了第一个嫌疑人,湖南中部一名姓周的居民。两个月后,他们找到了另外两名可能的同伙,一个姓崔一个姓张。安全部门对这些人进行了24小时的监视,然后在本周三的协同突袭中拘留了他们。中国当局和媒体指出,调查仍在进行中。
阿呆继续曰
加密货币在中国的流行导致了与数字资产相关的犯罪和纠纷的显著增加。根据最近的一份报告,中国法院接审了越来越多的此类案件。由于监管不明确、对ICO和加密货币交易没有确切的法律,中国法官发现很难解决其中的一些问题。海淀盗取公司100个比特币的案件法院最终如何认定?媒体未予披露。为什么利用职务之便盗取公司比特币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而非贪污、职务侵占或盗窃罪?检察机关或许是出于以下几点考虑:
其一,比特币并非受大陆法律明确保护的、政治正确的合法财产
因为盗窃与贪污、职务侵占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针对的犯罪对象都是公私财产,而且原则上应该是合法的财产。三者区别在于盗窃是“秘密”(虽然盗窃的方式也包括大庭广众之下的公然)窃取,而职务侵占则是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物占有己有,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公共财务。当下的中国大陆,比特币等数字代币并不为法律所承认,尤其2017年九月央行、网信办、工信部、工商总局、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公告》不仅禁止了ICO,同时隐含之意便是明确使比特币的经济价值在大陆缺乏应有的合法性。鉴于神秘而“本该值钱”、在其他很多国家都很值钱的比特币在大陆并不具备合法的财产属性,故不宜以盗窃、职务侵占或是贪污等侵犯财产型犯罪追究当事者刑事责任。处理不慎可能由法律问题上升至ZZ问题。
其二,以其他条文牵强适用可以应付这个问题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大陆法律虽然并不保护比特币作为一种资产的“合法性”,但比特币等数字代币基本都表现为单位计算机网络与互联网之间的一种以某种数据、密码等方式存在的受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以此种方式获取比特币,其犯罪手段必然包括非法侵入公司计算机系统并非法获取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所以,以涉嫌此类犯罪追究当事者刑事责任,量刑也相对要轻得多,或许也正是最具政治安全性、最为稳妥的吧,虽然这种做法与经典刑法学原理并不那么吻合。——中国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都受意识形态影响太甚,所以时常见得睿智的官员在时政问题上的表达近乎奇葩。以此等罪名追究窃取公司比特币者的刑事责任,也算得上某种时代特色吧。
其三,当实事求是地保护公民、法人对加密数字货币的财产权利
无论某一国法律认可与否,比特币等数字代币的经济价值都不容否认。当事人对加密数字代币的持有,理当被视作一种合法的财产权利得到保护。实际上,大陆司法实践中也一直将加密数字代币作为一种有价值的财产进行保护。这就需要我们放下意识形态的偏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方面要加强对ICO的控制与管理,严防金融风险;
一方面充分调研,不断培育合法市场,针对性加强区块链技术发展,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在时机成熟的时候,甚至可以考虑建立由政府主志、规范运营、监管到位的加密数字代币金融产品交易平台——建立起“国家队”。
一方面要看到加密数字代币市场本身的价值,更要尊重和保护当事人拥有加密数字代币的合法权利。
阿呆素来主张
当严管ICO但要依法保护当事人对加密数字币的合法财产权利。同时,没有任何必要神秘化区块链与数字币——正如现实生活中,老百姓知道如何选择自己想购买的房屋、懂得如何依法进行一手房、二手房交易即可,至于房屋如何建成及其质量保障没有必要过多关注——那是监管机关需要重要做的工作。数字币的交易也是如此。
转自:“吕良彪微信公号”
作者:吕良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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