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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吨税法草案提请审议 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不变

2017-10-31 海事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船舶吨税法草案今天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船舶吨税是针对船舶使用海上航标等助航设施的行为设置的税种。据了解,2011年12月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暂行条例实施以来,运行比较平稳,2012年至2016年累计征收吨税224.6亿元(年均近45亿元),其中中国(内地)籍、台湾籍和港澳籍、外国籍船舶累计缴税占比分别约为4%、15%、81%。

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肖捷在作关于船舶吨税法草案说明时表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党的十九大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将船舶吨税法安排在10月初次审议,《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将其列为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

肖捷说,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吨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稳定,可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草案明确吨税的征税对象是自我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沿用了暂行条例所附《吨税税目税率表》,税目按船舶净吨位划分为4档:不超过2000净吨、2000至1万净吨、1万至5万净吨、超过5万净吨;税率根据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长短分别设置,并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

据了解,2015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船舶吨税法立法工作。2016年10月,船舶吨税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今年5月,船舶吨税法草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形成船舶吨税法草案并报经国务院同意。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船舶吨税法列入了今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立法工作计划,税法草案经反复修改,已基本成熟,建议将船舶吨税法草案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议程,有关纳税人等方面的问题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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