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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 着制服应当戴大檐帽

2017-08-14 大城管


为推进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化,提升城市管理执法水平和队伍形象,福建省住建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暂行)(简称《规范》)。


《规范》共6章46条,分别对执法纪律及道德、仪容仪表、执法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现转发《规范》全文,供大家参考。




福建省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化,提升城市管理执法水平和队伍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和《福建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闽委发〔2016〕2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管理执法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活动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灵活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做到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


第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做好本规范的组织实施工作,上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执行本规范的监督考核。


第五条  本规范的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执法纪律及道德规范


第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活动。


第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程序实施执法活动,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加强学习,不断提升文化和道德修养,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维护大局,做到严于律己、恪尽职守、公正廉洁。


第九条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要出示证件,依法执法、文明执法,规范用语,举止得体适当。严禁执法人员酒后上岗执法。


第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执法效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十一条  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填写值班日志,值班期间做好上传下达,遇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值班结束时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章  仪容仪表规范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上岗执勤、执法行动前应当先列队,整理着装,检查执法证、执法文书和执法装备,并按执法任务及要求开展执法活动。


第十三条  徒步巡查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驾车巡查时,不得违反交通法规;在执法车内,不得有躺卧、打瞌睡、将脚置于方向盘上等行为;停车固守时不得影响交通,非公务需要不得将执法车辆停在酒店、娱乐场所及其他不宜停放的地点;执法车辆不得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不得纹身、染彩发,执法时不得赤脚或者赤脚穿鞋、穿拖鞋。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蓄胡须;女队员发辫不得过肩、不得散发、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化浓妆。


第十五条  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穿着制式服装,非工作时间着便服。女执法人员怀孕期间可以着便装。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与制服配套的帽徽、肩章、胸徽、号牌、领花等标志标识必须配戴齐全,标志标识不得混戴。不同制式的制服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穿着的非制式服装不得外露,不得在制服外穿便服,不得佩戴执法标志以外、与执法无关的其他标志、徽章、首饰等。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应保持制式服装整洁,不得歪戴帽子、披衣敞怀、挽袖卷裤。执法人员戴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帽饰并拢并保持水平,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着制服时,除在办公区域、宿舍或其他不适宜戴大檐帽的情形外,应当戴大檐帽;处理突发事件或强制拆除时可戴头盔。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不得饮酒,非工作需要不得进入经营性娱乐场所和公共餐饮场所。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好制服、肩章、臂章、胸章、领花等,不得变卖、赠送、出租、抵押、伪造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给非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凡退休、辞职、调离执法部门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统一收回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外出执行公务时,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袖手、背手、手插口袋或搭肩挽臂,不得使用电子娱乐产品、玩手机、嬉笑打闹、高声喧哗、抽烟、吃零食等。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在办公室办公或坐岗执勤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斜靠坐凳、翘脚、打瞌睡、聊天、玩手机、上网玩游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二十三条  执法车辆应做好日常清洁和养护,保持车身完好无损,车容整洁,标志标识清晰明显,不得故意遮盖、涂改执法车辆号牌。执法车辆实行集中管理,下班后按规定统一停放,不得私开回家或从事与执法无关的活动。


第四章 执法程序规范


第二十四条  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过程进行记录,客观、公正、完整地收集执法活动情况和相关证据,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二十五条  规范使用统一制作的执法文书,做到格式统一、事项齐全、内容完整、合法规范。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


(一)调查、收集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不少于2人,着制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行政执法事项;


(二)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阅核后,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现场勘验检查,应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拒不到场的,可邀请其他见证人一至两人见证;


(四)勘验检查时,可对现场进行测量、拍照、录音、录像、抽取样品、询问在场人、调用现场视频监控取证;


(五)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勘验检查时应全程采用“记录仪”执法,确保执法记录全覆盖保存;


(六)勘验检查应制作勘验检查笔录,载明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结果,勘验笔录经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阅核后,由勘验检查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以及被邀请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拒绝签名的应注明原因并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有见证人的,见证人也应签字;


(七)涉及专业性技术问题的,可以委托相关技术部门认定或鉴定机构鉴定。


第二十七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处罚程序:


(一)着制服执法,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行政执法事项;


(二)当场调查违法事实,作笔录或者拍照、录像取证,收集必要的证据;


(三)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四)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在24小时内报所属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时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立案前调查;


(二)立案登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办理的案件由主办部门办理立案报批手续,立案报告应经联合办理部门会签,受委托办理案件的机关(组织)应将立案情况报委托部门备查;


(三)调查取证;


(四)办案人员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五)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六)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申请进行陈述和申辩时,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采纳。符合听证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或送达当事人,送达方式依照《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理违法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5天,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执法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可以向移交违法行为的行政部门或具有管理权限的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直接向当事人或者知道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调查核实违法事实。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


(一)实施前应向行政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三)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应记录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内容。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七)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查封、扣押当事人财物的,应当制作书面决定书。


第三十二条  查封、扣押财物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部门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部门分别保存。有条件时,应配备全程录音录像。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可将情节严重当事人列入当地诚信体系“黑名单”。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根据本单位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拒不改正、反复违章的当事人可从重处罚。


第三十五条  应急事件处置原则是预防为主,有备无患;积极疏导,控制事态;迅速反应,措施果断;依法处理,强化合作;全程记录,全面锁证;积极沟通,引导舆情。各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预案演练。


第三十六条  执法活动中受到当事人阻碍时,应做到:以理服人,劝说制止;迂回执法,避免激化;把握时机,快速反应。遇当事人采取暴力手段妨碍执法时,应做到: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安抚情绪,缓和事态;疏散群众,控制范围;及时报警,依法处置。


第五章  执法监督与实施


第三十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和下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县(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开展执法行为规范教育并加强日常检查,检查可以采取明查或者暗访的方式实施。


第三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评代表、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热心人士作为执法规范义务监督员,加强对执行执法行为规范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督查人员应当配备必要取证和督查设备,开展明查时着装整齐、佩戴督查证和督查头盔;开展暗访时可着便装,必要时可出示督查证。


督查人员和义务监督员发现违反执法规范行为可以现场纠正,也可先行登记在案,之后汇总反映及督促整改。


第四十条  督查人员和义务监督员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予协助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隐瞒、阻挠、抵制。


督查人员和义务监督员不得借督查之名,干扰正常执法活动。


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群众举报、媒体舆论反映、上级批转督办和义务监督员发现的问题应组织调查,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反馈。


第四十二条  执法人员违反规范,视情节分别给予责令纠正、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执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 督查人员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或者借督查之名干扰正常执法活动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义务监督员借督查之名干扰正常执法活动,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取消监督员资格。


第四十四条  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成绩显著、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范若有冲突,以本规范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1.城市管理执法文明用语规范

2.典型行政指导方法 




附件1

 

城市管理执法文明用语规范

 

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人员应当使用文明用语,做到态度和蔼、谈吐文明、语气亲和、礼貌待人。提倡使用普通话,也可根据相对人的情况使用其他容易沟通的语言。严禁使用生、冷、横、硬的执法忌语,禁止使用侮辱性、威胁性、训斥性、粗暴性、歧视性、讽刺性等语言。


一、常用文明用语


(一)首句用语:您好。


(二)礼貌用语:请,谢谢,对不起,再见。


(三)称谓用语:同志、先生、老师、师傅、女士。


(四)接待用语:请进、请坐、请喝水,请讲,您找哪位?您有什么需要帮助的?


(五)执勤用语:一般组合为:称呼+表明身份+说明理由+请+要求+谢谢(再见)。


(六)结束用语:感谢您的协助(配合、来电、来访),再见。


二、接打电话文明用语


(一)接听电话用语:您好!我是××(单位)××(姓名)。请问您是哪一位?您有什么事?


对反映的问题记录完毕后用语: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记录在案,将尽快派人处理,并按规定给您回复,请您留下联系方式。(如来电人不提供,不强行要求)


(二)拨打电话用语:您好!请问您是××同志(先生、女士、小姐)吗?或:请问您这是××单位吗?


(三)通话结束用语:好的,谢谢您!再见!


三、接待来访文明用语


(一)有人来访:(应先起立)您好,找哪位?请问您有什么事?


(二)了解来意后:请您把详细情况说一下(请问有相关资料吗?)(在对方讲述时要认真记录)。


(三)记录完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后:


1.您反映的问题已详细记录,我们会尽快调查处理,并答复您;


2.您反映的问题已详细记录,我们马上派人(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尽快答复您;


3.请您留下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以便联系(或将处理结果向您进行反馈)。


(四)现场解答完毕:谢谢您向我们反映情况,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五)来访人离开时:再见,请慢走。


四、执法文明用语


(一)向当事人表明身份:您好,我们是××(单位)的执法队员,按照××规定执行公务,请您配合。


(二)请当事人出示有关手续:麻烦您请出示一下××相关手续!


(三)需现场进行规范的:


  1. 您好,您的行为违反了××的规定,请自觉改正;


 2.您好,这里不允许××(行为),请您配合;


 3.您好,请不要××(行为),谢谢!


(四)执法完毕:谢谢您的配合,再见!


五、执法忌语


执法过程中,禁止使用以下不文明用语:


一、带有蔑视性的称谓。


如:老头、老太婆、神经病、乡下人等。


二、不耐烦用语。


如:不知道、少废话、快点讲、你管不着;


喂,叫你呢;


不关我的事;


急什么,还没上班呢;


找别人去,我不管的;


墙上贴着,自己看;


就你急,怎么不早来;


给你讲过了,还不懂;


你这人真罗嗦;


急什么,没看到我正忙着吗;


你找谁,他不在,跟你说过了,他不在,你耳聋啦?


三、推卸责任用语。


如:你能怎么样,有意见找领导去;


没看到快要下班了吗,你怎么不早来;


不行就是不行,我就是这个态度;


处罚办法就这样定的,你不服找定政策的人去;你问我,我问谁;


不是我管,我不晓得;


这事我管不了,你去找我们领导。


四、工作态度傲慢用语。


如:你没错,难道是我错了;


听你的,还是听我的 ;


叫什么,等一下;


我就这种态度,怎么了 ;


就罚你了,怎么着。





附件2


典型行政指导方法

 

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可适用的典型行政指导方法的类型:


一、执法事项提示法


执法事项提示法的指导方式为: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监管中,对有可能发生违法的苗头、倾向性行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管理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规章,提示、引导、督促其按照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履行义务,提前预防或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执法事项提示可在城市管理执法领域广泛适用,主要是对准备或开始生产、建设、经营的业主,就其以后生产、建设或经营中可能会涉及城市管理执法的事项进行预先告知,提醒、劝导其应先办理相关许可(审批)手续或做好预防准备事项。


执法事项提示法的主要工作流程为:巡查发现—实施执法事项提示—达到预期目的—备案。


二、轻微问题告诫法


轻微问题告诫法的指导方式为: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时,城市管理执法机关运用告诫方式,告诫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应明确知晓的行为规范和要求,而不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主要包括口头告诫和书面告诫,口头告诫针对能够即时改正的事项,书面告诫针对违法行为不能即时改正的事项。


轻微问题告诫主要适用于流动摊点、占道经营等市容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对违法建设、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等违法性质较重的行为及反复出现的同一违法行为不适用。


轻微问题告诫法的主要工作流程为:巡查发现—实施轻微问题告诫—改正—备案。


三、日常监管宣教法


日常监管宣教法的指导方式为:城市管理执法机关根据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管理相对人进行法律宣传、教育、解释、说服,促使其纠正违法行为,防止其再次实施同类的行为。


日常监管宣教适用于各类城市管理违法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在立案调查和处理决定时,可结合法定告知事项,说服和劝导相对人主动配合案件调查工作、自觉纠正违法行为,或在依法处罚后,运用说服、答疑、解释、观看电教片等方式,让相对人充分认识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知法服罚。


日常监管宣教法的主要工作流程:各中队设置宣教室—查处违法行为—实施日常监管宣教—避免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备案。


四、突出问题约谈法


突出问题约谈法的指导方式为:管理相对人多次出现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时,城市管理执法机关书面约见管理相对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座谈,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避免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突出问题约谈主要适用于户外广告、渣土车辆、施工噪音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约谈时应明确告知约谈的事实、理由、违法行为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危害和后果,以及管理相对人及相关人员应当明确知晓的法规政策、行为规范和要求,并制作约谈记录,同时记录被约谈人的陈述意见和表示整改的措施等。


突出问题约谈法的主要工作流程为:汇总问题—科室(中队)负责人审查批准—实施突出问题约谈—避免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备案。


五、管理问题通报法


管理问题通报法的指导方式为:城市管理中因管理部门管理责任缺失造成某类违法行为或某个违法行为的查处存在交叉时,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等情况通报相关管理部门,由其加强管理或进行处理。


管理问题通报主要适用于规划建设、住宅小区、建设工地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要求相关管理部门将后续处理情况反馈。


管理问题通报法的主要工作流程为:汇总问题—中队负责人审查同意—业务科室审核—局领导批准—实施管理问题通报—跟踪处理情况—备案。


六、正面典型引导法


正面典型引导法的指导方式为:城市管理执法机关根据执法情况数据汇总,对遵守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较好的管理相对人或区域,授予称号、给予奖励,进行正面宣传,引导其他管理相对人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律。


典型示范引导主要适用于规划建设、市容管理方面,如“无违建”示范点创建、城市管理示范街(路)创建、星级商户评定等,典型示范的树立应综合考虑成效,并做好后续跟踪管理,确保正面引导作用。


典型示范引导法的主要工作流程为:科室(中队)立项审批—局领导批准—实施典型示范引导—跟踪引导效果—备案。


七、反面案例披露法


反面案例披露法的指导方式为: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城市管理秩序,或造成的危害后果产生了恶劣影响,或管理相对人反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的同类行为,且拒绝整改或拒绝接受行政机关处罚的,城市管理执法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披露公示,通过提高社会监督力度促进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披露适用于规划建设、户外广告、住宅小区、渣土车辆、施工噪声管理等方面,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有选择、有重点地依法实施,努力提高披露公示的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披露法的主要工作流程为:科室(中队)立项审批—局领导批准—实施典型反面案例披露—改正、接受处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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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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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建设报/中国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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