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典故】古代的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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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师,是以协助他人办理诉讼为职业的人。中国古代之讼师起于何时,并无明确记载可寻,但这一行当在宋代就已大行其道,可见在宋代以前就已有专人从事讼师之职。说到宋代的讼师,据《名公书判清明集》载:“垄断小人,器讼成风。实则以钱借公吏,为把持公事之计,及所求不满,则有越经上司,为劫持立威之谋。何等讼师鬼官乃敢如此。”
宋代讼师多开店门,号曰歌家。乡民一入其门,则款之以菜四碟、酒二尊,号日迎风。于是写状、投文、押牌、发差等事皆代为周旋,告状之人竟不与闻也,及被告状诉亦然。百计恐吓,巧言如簧,原、被告不敢不从。始则乡人行词,终则歇家对矣。结之后,又款之以菜四碟,酒二尊,号曰算账。袖中出片纸,罗列各款杂费,动至百金。无论讼之胜负,歇家皆得甚富,或有倾家荡产卖妻鬻女以抵者。有时,两造涉讼者,不能直达公廷,而必投讼师,人证之到家不到案,虽奉票传,原差不能为政,唯讼师之言是听,堂费、差费皆由其包搅。其颠倒是非、变乱黑白、架词饰控固不待言,甚至有两造欲息讼而讼师不允,官府已结案而讼师不结,往往有奉断释放之人,而讼师串通原差私押者,索贿未满其欲也。
说到讼师的表现,这里从《清秤类钞》中记取两个实证。
湖南廖某者,著名讼棍也,每为人起诉成辫护,周弗胜。某孀妇,年少欲再醮,虑夫弟之掯阻也,商之廖,廖要以多金,诺之。廖为之撰诉词,略去;“为守节失节改节全节事,翁无姑,年不老,叔无妻,年不小。”县官受词,听之。
苏州有讼师曰陈社甫,其乡人王某富而懦,尝以金贷一孀,久不偿。遣人召孀至,薄责之,孀愧愤,夜半缢于王门。时适大雷雨,故不闻声,比晓始觉,惧而谋诸陈,陈曰:“是须酬五百金,乃可为若谋。”王曰:“诺。”陈曰:“速为之易履。”王谨受教。陈振笔作状,顷刻千余言,中有警句云:“八尺门高,女焉能独缢?三更雨甚,两足何以无泥?”官为所动,以移尸图害论,判王具棺了案。
似以上记述讼师的实例还很多,可见中国古代之讼师多被描写成贪婪、冷酷、狡黠、奸诈的形象,民间对讼师亦多鄙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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