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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典故】死刑择时

2018-02-13 端州检察

        死刑是剥夺生命的刑罚,施刑部位几乎全在头部。人没了脑袋,地球上自然也就少了一条活鲜鲜的生命。执行死刑的时间,从古到清大都定在秋后,《国礼》中刑官的名称就叫秋官。秋为万物肃杀收敛之时,天子设秋官主刑,取肃杀之意。《左传》中就有“赏以春夏,刑以秋冬”的说法。处死犯人是在执行“天罚”,什么时间执行天罚,也要合乎天意。起源于周朝的“协日刑杀”就是指刑杀要选择适合的日期。《礼记·月令》记载,孟秋之月凉风至,白露降,寒蝉鸣,鹰乃祭鸟,始行戮。仲秋之月乃命有司,申严百刑,斩杀必当,毋或枉桡,枉桡不当,反受其殃。季秋之月乃趣狱刑,毋留有罪。孟秋、仲秋、季秋,各为农历的七、八、九月,是秋天的三个阶段。七月,是一年之中开始“行戮”的时间,不得有丝毫的懈怠;八月,可以大兴杀伐,但要斩杀必当,违法曲断或有理不申,都是不允许的;九月是杀戮扫尾的月份,要求毋留有罪。

        除了在季节选择上有秋冬两季的选择外,刑杀的具体日期一般选在“望后利日”。“望”是月亮最圆的日子,“利”的本意是吉利日,就是在每月农历十五、十六以后的适当日子。在望日之前,是不准刑杀的。至于行刑的具体时辰,若白天行刑必须到午时,夜间则要等到天明。秦朝名相李斯被赵高诬陷,就是在秦二世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午时被腰斩于咸阳闹市中心的。

文字来源于《细说中国法律典故》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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