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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坐过站与司机互殴致公交坠江 勿因忽微肇祸患 | 细节关乎生命

汕头交警 2019-12-26

10月28日上午10时8分,重庆市万州区一辆公交车与一辆小轿车在万州区长江二桥相撞后,公交车坠入江中。


10月31日凌晨0时50分,车内黑匣子(行车数据记录仪)及SD卡打捞出水并交给当地公安部门,公安机关多次模拟试验,对SD卡数据成功恢复,提取到事发前车内监控视频。


视频显示,车内一名中等身材、着浅蓝色牛仔衣的乘客(女,48岁,刘某),错过下车地点后指责驾驶人冉某,冉某多次转头与其解释、争吵,双方争执逐步升级,并相互有攻击性语言。


行驶至坠江地点附近,刘某右手持手机击打冉某头部,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侧身挥拳击中刘某颈部。随后刘某再次用手机击打冉某,冉某用右手格挡并抓住刘某右上臂。10时8分51秒,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车辆时速为51公里),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车辆时速为58公里)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根据调查事实,乘客刘某与正在驾车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发生争吵,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实施危害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


冉某作为公交车驾驶人员,在驾驶公交车行进中,与乘客刘某发生争吵,遭遇刘某攻击后,应当认识到还击及抓扯行为会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将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刘某,后又用右手格挡刘某的攻击,并与刘某抓扯,其行为严重违反公交车驾驶人职业规定。


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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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交坠江原因公布后,网友除了表达对死者的哀悼之外,还有很多反思。


“一辆公交,折射人性之私。公德不彰,公共利益何以保障?每片雪花都要时刻警醒雪崩的发生。”


“因为一个人错过了一站,其余人就错过了余生。”


“多数人的沉默自保,害死了自己。”


“是否会带来职业驾驶人与普通驾驶人管理制度的改革?”


“两人动手的行为非常恶劣。车上其他乘客的冷漠,也让自己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对恶的冷漠与纵容,最终都会伤害到自己。”


“司机为自己的“冲动”埋单,当事女乘客为她的“不讲理”埋单,其他乘客为自己的“置身事外”埋单……”


“刘某不是垃圾人,就是平时我们生活的普通人,但是是那部分没有规则意识的人,做事总是想着占便宜,投机取巧,插队,坐公交地铁逃票,对发生事故车辆遗撒货品进行哄抢,吃自助餐偷拿蒙骗那类的人,这些都不是什么伤天害理的大罪过,但是平时缺少对这类人的认真处罚,导致他们对规则的不重视,最后害人也害己。”


“如果我也是该车的乘客,看到这个女乘客跑到驾驶室跟驾驶员吵架,甚至与驾驶员拉拉扯扯,我即可会“管闲事”,上前劝解。实在不行动员车内其他乘客把女乘客拉离驾驶室,不至于影响驾驶员开车。我不知道当时该车内其他乘客捡到这个女乘客这样子有没有劝解等反应,大家都漠然或者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话,结果就悲剧了。”


“祸患起于忽微。看到这个视频真的一度气结,和谐的社会也融化不了这样的戾气,在公共场合歇斯底里,不顾他人安危,拿生命当儿戏,让人愤恨。不过逝者已矣,用15条鲜活生命的陨落再次呼唤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建设吧。”


“说白了就是心里没有规则、约束意识与敬畏感,隐隐有以‘武’犯禁的感觉,我们这职业感受颇深。这用血换来的教训,的确应该引以为戒,内儒外法。”


最后提醒


对于乘客:一方面,乘坐公交、客运车辆外出,要遵守秩序,文明乘车。发生坐过站等情况,请在下一站下车,切勿要求司机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地点停车!另一方面,若遇个别乘客无理取闹、干扰司机安全驾驶,不要做“旁观者”,要联起手来,敢“管闲事”,及时制止闹事人员。这不仅是为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更是为全车乘客生命安全负责!


对于公交车、客运车辆司机:要时刻将行车安全和全车乘客的生命安全置于首位,遵守交通法规,集中精力,不要分心。行车过程中如遇乘客无理取闹,要保持冷静,牢记安全驾驶操作规范,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及时停车并报警。切勿因一时冲动与闹事者争吵甚至斗殴,从而导致车辆失控发生悲剧。


图文来源:公安部交通安全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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