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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撞死人后逃之夭夭,结果......

交警小编 汕头交警 2022-10-12


6月16日、18日,谷饶镇、和平镇连续发生2宗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致2名群众死亡。案件发生后,潮阳公安分局有关领导靠前指挥,经过连续奋战,案件成功告破,抓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员2名、包庇人员1名。


6月16日22时50分左右,54岁的林某杰驾驶电动二轮摩托车途经和平镇北路头桥桥面路段时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林某杰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民警缜密调查,发现肇事车辆是一辆车牌为粤D0****的小轿车,但是,该车正在交易期间,多次转手。


当民警循线锁定购买该车的嫌疑人时,发现该嫌疑人已经潜逃。



为尽快将肇事人员抓获归案,办案民警通过多方展开工作。


迫于法律威严和侦查压力,已潜逃到湖南省的车辆购买人李某云携其朋友简某林返回潮阳投案。


李某云交代,事故当天的驾驶人系简某林,当他从简某林处得知发生事故后,便协助简某林藏匿肇事车辆,并与其一起出逃。



6月18日凌晨4时许,57岁的郭某尾驾驶三轮摩托车经过谷饶镇新厝路口时,与一辆号牌为粤D8****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郭某尾当场死亡,肇事车辆逃逸。



当天上午6许,肇事逃逸人员洪某潮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如实交代当天凌晨4时许驾驶号牌为粤D8****小轿车肇事逃逸的犯罪事实。



目前,简某林、李某云、洪某潮3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部门提醒广大市民: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是极其严重的,广大驾驶人应时刻在心里给自己敲个警钟。如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切勿心存侥幸,肇事逃逸。


(转载请注明来源:汕头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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